□ 法治日報記者 梁平妮
葉某係一家時尚箱包店店主,長期在某購物平臺上銷售箱包。2023年10月9日,何某下單從葉某經營的網店購買一輛折疊購物小拉車。收到商品後,何某以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為由,與葉某進行溝通,又因雙方溝通不暢而申請平臺介入,平臺向何某發送“僅退款”鏈結,因而何某在收到退款後並未將商品退回。葉某很是氣憤,經過幾次網上協調未果後,將何某訴至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何某支付小拉車貨款43元、訴訟調檔費510元、誤工費500元、律師費1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何某通過某購物平臺從原告葉某經營的店舖購買折疊購物小拉車,雙方成立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係,該合同關係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葉某依約向何某發貨涉案商品,何某則應按約支付貨款。何某稱商品有質量問題,但其已通過平臺的介入申請退款成功,應當視為雙方買賣合同的解除。現何某已收到退還的貨款,亦應將涉案商品返還給葉某。何某申請“僅退款”雖然符合網絡平臺消費規則,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該種“僅退款不退貨”的行為不符合法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初衷,權利不應被濫用。
由於案涉商品已不存在,無法進行返還,故何某應將商品對應款43元返還給葉某。同時,鋻於何某不存在惡意通過“僅退款”獲利行為,且葉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訴訟調檔費、誤工費、律師費係其合理必要損失,故對於葉某的該部分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庭後表示,本案雖然標的額很小,但對小成本電商來説,面對大量的“僅退款”操作確實難以承受。作為商家,一方面要誠信守法經營,在平臺上提供貨真價實的商品。另一方面,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要通過法律手段依法維權,同時要理性的主張自己的損失,切莫不切實際的主張,從而增加自己的訴訟成本。
法官提醒,網絡並非法外之地,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時也要遵守法律法規,堅持誠實信用原則。當消費者遇到購買的産品存在質量瑕疵時,要慎用使用“僅退款”規則,切莫存有僥倖心理,任性使用該規則,利用該規則惡意僅退款不退貨。同時在面對非惡意退款被起訴時,要沉著冷靜,保留好證據,同時要積極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