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歷是我的,我只是少寫了一部分,並沒有對履歷造假,這不能算是欺騙!”S女士在法庭上“據理力爭”,然而,她的辯解卻忽略了一個事實:一個人的過往履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這個人對新環境、新事物的適應能力,團隊合作能力等等,這些因素對於用人單位在了解新招聘人員時有非常重要的參考價值。近日,大興法院審理了一起由隱瞞工作履歷應聘引起的勞動爭議糾紛。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S女士在某網站應聘甲公司職位,所投簡歷寫明:2015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間僅有4段工作經歷。2022年5月,S女士入職甲公司,同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並約定了試用期。
入職後經甲公司查證,S女士在2015年畢業後的7年時間,曾在17家公司任職,且大多數均在試用期被辭退或離職。故甲公司于2022年6月7日以S女士未如實提供工作經歷為由,在試用期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向S女士發送《辭退通知書》,6月8日S女士在《簽收回執》上簽字確認收到上述通知書。雙方均認可S女士工作至2022年6月10日,雙方于該日解除勞動關係。
後S女士請求法院判決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以及未能及時開具《離職證明》所導致的工資損失、社會保險費損失、住房公積金損失等。
【法院審理】
根據本案相應證據,法院審理認為S女士未如實提供工作經歷,未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勞動者最基本的職業道德,甲公司以此為由在試用期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無不妥。對S女士關於甲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因未開具《離職證明》導致工資損失14天,予以支持,超出期間不予支持;要求甲公司支付租金損失、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損失,于法無據,亦不予支持。
S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法官説法】
誠實信用原則是勞動法領域的重要原則。勞動者在以往工作單位的工作起止時間以及工作經歷是作為工作履歷的一項重要內容,應當向用人單位如實説明。
但實踐中,為獲得優質的工作崗位,有許多勞動者對簡歷進行“美化包裝”,甚至“工作經歷造假”。用人單位可依據法律規定或單位相應規章制度,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本案告誡勞動者,在建立或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應當恪守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同時用人單位也應如實公佈職位要求、待遇等內容,共同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文/李金哲(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