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4日電(記者白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修訂草案)》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首次審議,擬增設“仲裁地”制度,完善仲裁司法管轄規則。
仲裁地作為當事人解決糾紛約定選擇的某個國家或者地區,是確定仲裁程序適用法、證據規則、仲裁裁決的國籍及司法管轄法院的重要依據。草案規定,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仲裁地,作為仲裁程序的適用法及司法管轄法院的確定依據。鼓勵涉外仲裁當事人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仲裁委員會、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仲裁地進行仲裁。
支持仲裁機構“走出去”“引進來”,服務國家開放和發展戰略。草案明確,支持仲裁委員會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業務機構,開展仲裁活動。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需要,可以允許境外仲裁機構在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業務機構,開展涉外仲裁活動。
草案還就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仲裁委員會內部治理及管理制度,提高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的透明度,拓寬仲裁員聘任渠道,規範仲裁員選聘管理,完善監督管理制度等作出規定。
據悉,現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截至2024年8月底,全國依法設立282家仲裁委員會,當事人涉及100多個國家和地區,處理的糾紛涉及金融、電子商務、建築工程、海事海商、知識産權等多個領域,為服務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