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日電(記者高蕾)民政部近日印發《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圍繞“誰認定、認定誰”等關鍵問題,從責任主體、資格條件、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有別於低保家庭、特困人員等傳統的社會救助對象,其家庭成員一般擁有一定收入,但因在醫療、教育、殘疾康復等方面的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其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實際困難。做好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認定工作,是健全完善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減緩“懸崖效應”,形成梯度救助格局的重要舉措和必然要求。
在責任主體方面,辦法明確由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認定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的,縣級民政部門加強指導、監督。
辦法還要求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需同時兼顧收入和支出情況。在收入方面,辦法規定剛性支出困難家庭首先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非低保、低保邊緣家庭;在支出方面,辦法明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需符合“提出申請前十二個月家庭剛性支出總額佔家庭總收入比例超出當地規定”這一條件。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不同於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其自身具有一定的發展能力,面臨的大多屬於階段性生活困難。為此,辦法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規定了有效期,明確有效期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有效期期滿後,需要繼續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應當按照辦法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