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 文麗娟
□ 見習記者 張婉瑩
10月25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余華英拐賣兒童案作出重審一審宣判,判處余華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分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妞花、申某鵬等人經濟損失各3萬元。關於精神損失費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範圍,依法不予支持。
拐賣兒童案件的民事賠償金額一般怎麼確定?此類案件中,親屬往往耗費了大量時間和金錢來尋親,尋親支出應該如何賠償?親屬因此遭受的精神損害能否要求賠償?《法治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程雷、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東。
記者:楊妞花在接受採訪時提到,除了希望判決余華英死刑外,還提出了920萬元的民事賠償,“920萬隻是一個數字,我們都知道人販子根本就給不了,但該提的還是要提。可能她連3萬塊錢也給不了我們,但數字一定要提高,這是對其他人販子的一個震懾”。那麼,在拐賣兒童案件中,關於民事賠償的範圍和金額一般是如何確定的?
趙東:拐賣兒童犯罪嚴重侵犯了兒童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侵害了兒童的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人格尊嚴權。一般這類案件民事賠償的範圍和金額的確定,需要綜合考量以下幾個因素:
一是實際損失。民事賠償的主要目的是彌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包括針對被拐賣兒童本人的人身損害賠償、針對被拐賣兒童家庭的侵權賠償。具體到余華英案,就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遭受的實際損失而言,其所要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包括受害兒童的人身損害賠償,受害家庭因被拐賣而直接産生的經濟損失,如尋找孩子的費用、被拐兒童尋找親生父母的實際支出費用等。
二是精神損害。一般而言,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由於刑事責任的追究已經對被告人進行了懲罰,且精神損害難以量化,因此通常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法院可能會酌情考慮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可以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途徑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並沒有固定的標準,而是需要根據受害者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時,可以考慮受害者的年齡和身份、拐賣行為的具體情節、受害者的精神痛苦程度、家庭成員間關係等。
程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也就是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賠物質損失,不賠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判決賠償楊妞花3萬元,就是按照物質損失來判的,包括尋親費用、因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醫療費等。除此以外,骨肉分離等導致的精神損害,很難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得到支持。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父母子女關係或者其他近親屬關係受到嚴重損害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嚴重精神損害。嚴重精神損害該如何定性?其與賠償金額、範圍的確定有什麼關係?如果非嚴重精神損害,是否也可以獲得民事賠償,金額怎麼確定?
趙東:關於如何認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問題,在法律依據上是明確的,關鍵在於對“造成嚴重精神損害”該如何認定。
在我看來,主張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即構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觀點,容易導致精神損害賠償的濫用。首先,從法律角度來看,嚴重精神損害的認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標準和程序。在司法實踐中,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的心理狀態、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等。因此,不能簡單地將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等同於嚴重精神損害,還是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定。
其次,從現實來看,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行為確實可能對被監護人及其家庭成員造成嚴重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創傷。然而,這種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可能因人而異,是由受害人的個體差異、家庭背景、社會環境等多種因素造成的。因此,在認定嚴重精神損害時,需要充分考慮受害人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求。賠償金額的確定通常依賴於多種因素,包括被監護人的年齡、受害程度、監護人或近親屬的精神痛苦程度、犯罪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等。
如果沒有被認定為嚴重精神損害,只是一般心理創傷,可視為較輕的精神損害,在司法實踐中仍有可能獲得賠償。這取決於受害者的具體情況、心理創傷的程度以及侵權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此外,民事賠償的原則是“填平規則”,即賠償應足以填補受害者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這包括精神損害和心理創傷在內的非物質損失。
記者:一些家庭為了尋找被拐賣的孩子,以及一些被拐兒童長大後為尋親,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費用,賠償尋親費用的相關規定應該如何執行得更加徹底?
趙東:支持賠償尋親費用的法律政策,是保障受害者權益、打擊犯罪行為的重要舉措。為執行得更加徹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完善法律法規。首先是細化賠償標準,明確尋親費用的具體範圍、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其次是加強法律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發佈司法解釋或指導性案例,對尋親費用的賠償問題進行詳細闡述,統一司法尺度,減少不同地區、不同法院之間的判決差異。
強化司法保障。一方面嚴格司法審判,確保受害者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對於符合賠償條件的尋親費用,應依法予以支持;另一方面加大執行力度,加大對拐賣兒童犯罪分子的財産追繳力度,確保賠償款項能夠及時到位。與此同時,建立執行監督機制,對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和評估,確保賠償款項能夠真正用於受害者的生活和康復。
增強公眾意識。通過媒體、網絡等渠道,宣傳賠償尋親費用的政策,鼓勵受害者及其近親屬積極尋求法律幫助;鼓勵公眾積極舉報拐賣兒童犯罪行為,建立舉報獎勵機制,對提供有效線索的舉報人給予一定的獎勵。
加強部門協作。公檢法及民政等部門之間應建立信息共享和協調機制,確保尋親賠償工作順利進行;司法行政部門應為受害者及其近親屬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幫助他們了解法律程序、準備證據材料、參與訴訟等,降低他們的訴訟成本和時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