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5日電(記者羅沙)消費者購買的産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産受損的同時産品自身也損失了。這些損失,是否都算産品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表示,産品責任是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時相關責任主體應承擔的侵權責任。缺陷産品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産損害。對於産品責任中財産損害的範圍,普遍認同包括缺陷産品以外的其他財産的損失,但對是否包括産品自損,立法過程中和司法實務中都存在一定爭議。
對此,近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明確將缺陷産品本身損害納入侵權責任範圍,更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司法解釋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買受人財産損害,買受人請求産品的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賠償缺陷産品本身損害以及其他財産損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第一千二百零三條的規定予以支持。
“對缺陷産品財産損害事實的認定,應當立足於我國國情從保護消費者角度作出解釋,以符合人民群眾對缺陷産品造成財産損害的一般認識。”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消費者可以通過提起一個侵權責任糾紛訴訟,一併主張賠償産品自損以及缺陷産品以外的其他財産損害。這有利於及時、便捷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