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5日電 《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健全國家執行體制”。這是完善我國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的重要舉措,對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等問題,更好實現當事人訴權,維護司法公正、公信,必將産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生傚法律文書的執行,是整個司法程序中的關鍵一環,事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及時實現,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的誠信基礎,事關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建設,健全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執行工作取得長足進步,朝著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不斷邁出堅實步伐。但必須看到,仍有一些生傚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被人民群眾稱為“執行難”,執行不了的法律文書被稱為“法律白條”。“執行難”是長期困擾人民法院的突出問題,也是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各界極為關注的問題。“執行難”主要表現在查人找物難、財産變現難、排除非法干預難、清理歷史欠賬難,也有一部分案件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存在“執行不能”的情況。生傚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將嚴重損害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損害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影響黨和國家形象,影響人民群眾對全面依法治國的信心。“執行難”成因複雜,是各種社會問題和矛盾疊加、交織的集中體現。解決“執行難”問題,必須綜合施策、多措並舉、系統治理。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健全國家執行體制,是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治本之舉。
第一,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進一步明確了這一領域司法權力配置的改革方向。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完善司法體制,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積極推進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積累了寶貴經驗。《決定》進一步明確了審判權與執行權分離的改革方向和著力重點。審判權與執行權分離,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審判與執行領域。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的著力點,主要在民事、行政審判與執行領域。
第二,健全國家執行體制,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務是明確權利義務,實現定分止爭,而執行工作則是依靠國家強制力實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最終化解矛盾,徹底解決糾紛。執行的過程很可能出現各方矛盾衝突甚至是激烈對抗。健全國家執行體制,就是堅持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在審判權與執行權分離的基礎上,對現行執行體制機制和管理模式進行優化完善,不斷提高執行質量和效率。
第三,強化當事人、檢察機關和社會公眾對執行活動的全程監督,有助於解決“執行難”問題。深化執行公開,將執行過程和程序依法予以公開,自覺接受當事人、檢察機關和社會公眾監督,對於防止執行不規範和執行腐敗、促進解決“執行難”問題至關重要。應發揮當事人、檢察機關、社會公眾作用,完善執行工作社會監督制度,健全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機制,規範監督程序,確保對執行工作全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