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等新業態快速發展 該如何守護我們的數字權益

來源:人民法院報 | 2024年09月15日 15:47:19
人民法院報 | 2024年09月15日 15:47:19
原標題:“試水”數字權益司法保護規則
正在加載

導讀

新質生産力的顯著特點是創新,既包括技術和業態模式層面的創新,也包括管理和制度層面的創新。司法實踐如何緊跟時代步伐,為數字經濟、人工智慧等新業態、新技術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提供行為指引?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向社會通報了一批服務保障新質生産力發展典型案例,通過對這些案件的裁判,及時明確了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邊界,凸顯了北京互聯網法院加強對前沿科技領域的司法服務保障、不斷以高質量司法為發展新質生産力蓄勢賦能所作出的努力。

《數據知識産權登記證》具有證明效力

原告某科技公司花費大量人力財力,採集錄製了1505小時普通話語音數據,並形成數據集合。2021年,原告發現同樣從事人工智慧領域數據服務的被告非法獲取該數據並在其官方網站向公眾傳播該數據,還允許網絡用戶隨意下載。原告認為,被告與原告同屬數據處理行業從業者,彼此之間有競爭關係,案涉數據屬於商業秘密,被告非法獲取、使用、向他人提供案涉數據,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提交的《數據知識産權登記證》能夠證明案涉數據集是由原告收集且持有,即數據知識産權登記可以作為原告享有數據財産權益的初步證據,也可以作為其數據收集行為或數據合法性來源的初步證據。被告作為一家提供數據存儲、標注、訓練服務的科技公司,直接將案涉數據集的子集作為其官網數據産品的服務內容向網絡用戶披露並提供下載鏈結供用戶使用,違反了數據服務行業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及消費者利益,擾亂了數據服務市場競爭秩序。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0元和合理維權支出2300元。

■法官解讀

數據知識産權是目前正在試點流通交易的一種數據權。涉案數據集取得的《數據知識産權登記證》具有重要意義,該證書不僅可作為證明原告享有涉案數據集相關財産性利益的初步證據,同時也能夠作為數據集收集行為或數據來源合法的初步證據。涉案數據集通過對原始數據的提煉整合,將原本單一且價值有限的碎片化數據信息通過算法分析處理,可以提升數據的使用價值,具有數據財産權益。

人工智慧生成內容權屬需個案判斷

原告使用開源軟體Stable Dif⁃fusion通過輸入提示詞的方式生成涉案圖片後,發佈在某社交平臺上。被告在網上發佈使用了涉案圖片作為配圖的文章。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使用圖片,且截去了原告的署名水印,使得相關用戶誤認為被告為該作品的作者,嚴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遂訴至法院要求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

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對於人物及其呈現方式等畫面元素通過提示詞進行了設計,對於畫面佈局構圖等通過參數進行了設置,體現了原告的選擇和安排。原告通過不斷修改提示詞和參數,最終獲得涉案圖片,體現了原告的個性化表達,故涉案圖片具備“獨創性”要件,應被認定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相關著作權應歸屬於人工智慧使用者。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圖片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署名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李某某經濟損失500元。

■法官解讀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利用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是否構成作品,需要個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利用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若符合作品的定義,則應被認定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同時,人工智慧生成內容若體現出使用者的獨創性智力投入,則相關著作權一般應歸屬於人工智慧使用者。

本案通過認可人工智慧生成圖片的“作品”屬性和使用者的“創作者”身份,有利於鼓勵使用者利用AI工具進行創作的熱情,從而實現著作權法“激勵作品創作”的內在目標,有利於促進相關主體對利用AI生成內容進行標識進而推動監管法規的落實、公眾知情權的保護,有利於保護和強化人在人工智慧發展中的主導地位,有利於推動人工智慧技術的創新發展和應用。

未經同意創設自然人AI形象構成侵權

被告某人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是某款手機記賬軟體的運營者。該記賬軟體中預設了原告何某姓名和頭像,供用戶選擇為“AI陪伴者”。該人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還為AI角色提供了“調教”算法機制,即用戶上傳各類文字、肖像圖片、動態表情等互動語料,部分用戶參與審核,該人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人工智慧篩選、分類,形成人物語料。根據聊天場景和虛擬形象的人設,該軟體通過智慧算法或AI自動回復的方式,向用戶推送與其有關的“肖像表情包”和“撩人情話”,營造出與真人互動的使用體驗。

法院經審理認定,某人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並非提供簡單的內容上傳“通道”服務,而是通過規則設定、算法設計,組織、鼓勵用戶形成侵權素材,與其共同創設虛擬形象,並使用到用戶服務中,該公司不再是中立的技術服務提供者,而應作為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某人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商業化使用何某姓名、肖像的行為並未獲得何某的許可,故構成對何某姓名權、肖像權的侵害。同時,被告行為也侵犯了何某的一般人格權。故判決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失20000元,經濟損失183000元。

■法官解讀

北京互聯網法院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明確規定,除了具體人格權外,自然人還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産生的其他人格權益。這實際明確了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産生的人格利益,均為人格權的權利客體。由於缺乏詳細的界定標準,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産生的人格權益體系乃是一個開放體系。本案虛擬形象所涉及的眾多人格利益即可援引該條款加以完整保護。

自然人聲音權益可及于AI生成聲音

原告係配音師,為甲公司錄製了三本書的音頻並約定著作權歸該公司所有。後甲公司將該音頻提供給乙公司商業化使用。乙公司以其中一本有聲書音頻作為素材進行AI化處理,開發了一款文本轉語音産品,並在丙公司運營的雲服務平臺對外出售。

丁公司與戊公司簽訂合同,由戊公司向乙公司下單該文本轉語音産品,丁公司通過應用程序接口直接從雲服務平臺調用該文本轉語音産品,並在其運營的APP中使用。原告發現利用原告聲音的配音作品在抖音、直播吧等APP廣泛流傳,故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定,涉案文本轉語音産品僅使用原告個人聲音開發,經當庭勘驗,該AI聲音與原告的音色、語調、發音風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夠將該聲音聯絡到原告本人,進而識別出原告的主體身份,具有可識別性。甲公司、乙公司未經原告許可AI化使用了原告聲音,構成對原告聲音權益的侵犯。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判決甲公司、乙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5萬元。

■法官解讀

本案中,經當庭勘驗,該AI聲音與原告的音色、語調、發音風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夠引起一般人産生與原告有關的思想或感情活動,能夠將該聲音聯絡到原告本人,進而識別出原告的主體身份。因此,原告聲音權益及于涉案AI聲音。聲音權益是一項法定的人格權益,未經許可使用自然人聲音構成侵權。自然人有權行使人格權請求權,可以通過停止妨害請求權尋求救濟。在損害賠償上,則應當綜合考量侵權人侵權情節、同類市場産品價值等方面的因素。對於人工智慧技術處理後的聲音,一般社會公眾或者一定範圍內的公眾根據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能夠識別出特定自然人,則該自然人聲音權益可及于該AI聲音。

未經授權“換臉”侵害個人信息權益

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在未經原告廖某授權同意的情況下,將原告出鏡的系列視頻中的面部,通過AI技術手段摳除並替換成第三方人臉,再將技術處理後的視頻製作成換臉模板,上傳至案涉軟體中,提供給用戶付費使用,並以此牟利。原告認為被告侵犯其肖像權與個人信息權益,故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通過技術手段去除了肖像這一具有識別性的核心部分,模板中所保留的粧容、髮型、服飾等要素與自然人與生俱來的人格要素存在本質區別,不具有可識別性,也並未醜化、污損、偽造原告肖像,不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但被告行為涉及對原告個人信息的處理。原告賬號説明處標注有“未授權給任何收費軟體”,被告無證據證明其經過原告同意,因此構成對原告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故判決被告向原告書面致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失500元,經濟損失15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個人明確拒絕的除外。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已公開的個人信息,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個人同意。”換臉軟體經營主體,利用人工智慧深度合成這一技術對包含人臉信息的視頻進行商業化利用,可能對個人權益産生重大影響。綜合涉案軟體的商業模式及個人信息處理方式,從引導市場主體規範發展的角度,應當認定在未經同意的情形下,該處理行為構成對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企業間共享個人信息應徵得個人同意

原告呂某是某汽車報價軟體的註冊用戶,被告某信息技術公司是該軟體的運營者。原告訴稱,其在使用涉案軟體過程中,軟體跳出奔馳E級報價彈窗,其中用灰色小字體標識“經銷商將致電您提供報價,請注意接聽”,原告點擊了醒目的“立即查看”按鈕後發現被告將原告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向奔馳經銷商進行了共享和傳輸。此外,原告還收到了別克和廣汽本田的營銷電話。原告認為,被告未經本人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共享、傳輸和買賣原告的個人信息,侵害了其個人信息權益。

法院經審理認定,涉案軟體將向經銷商提供手機號用於詢價的處理行為向用戶進行了告知,且用戶選擇是否使用“詢底價”功能由用戶自行決定,故被告收集原告個人信息並提供給奔馳汽車經銷商的行為已獲得原告單獨同意,未侵害原告的個人信息權益。但被告將原告個人信息提供給別克、廣汽本田汽車經銷商,未盡到知情同意義務,侵害了原告的個人信息權益。故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元。

■法官解讀

北京互聯網法院指出,在數字經濟的背景下,個人信息共享和數據合理利用能極大地發揮數據要素的市場價值。但是,如何合法有效地利用個人信息亟待司法予以規制。本案的裁判,明確了企業間共享個人信息需徵得個人單獨同意的具體認定標準,為企業保護個人信息和規範數據利用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指引。

■司法觀察

為促進數字經濟發展賦能兜底

隨著數據産品、數字藏品和人工智慧生成物等新型權利客體的出現,法律保護需求日益迫切;信息技術、人工智慧和數字文旅等新興産業的興起,使得司法在解決矛盾糾紛中的作用日益凸顯。商業模式的創新,如流量推廣和直播帶貨,引發了新的法律亟待解決難題,包括法律主體認定和責任分配等等。與此同時,大數據、區塊鏈和人工智慧等技術的迭代升級,正在重塑市場結構,都增加了案件審理中事實查明的難度。

北京互聯網法院向社會發佈的這批服務保障新質生産力典型案例,十分具有代表性。其中,包括全國首個涉《數據知識産權登記證》效力認定案。在該案中,法院首次在司法裁判中確認《數據知識産權登記證》對數據持有的證明效力,即數據知識産權登記可以作為享有數據財産權益的初步證據,也可以作為其數據收集行為或數據合法性來源的初步證據。這一案件的審理,為我國數據知識産權登記實踐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撐,也為數據産品轉化為數據資産提供了有益探索。

在審理涉人工智慧案件中,北京互聯網法院堅持規則引領,鼓勵新興産業創新提質。該院在“某科技公司訴自媒體名譽侵權”案、“網盤侵權行為禁令”案、“搬店軟體”案中,有效維護了市場秩序和企業合法權益。該院還大力促進了平臺經濟的有序發展,如在全國首例“車聯網”著作權案中明確共同侵權責任,引導智慧網聯領域加強知識産權保護。相關案件的裁判要點和審理結論,填補了一大批新質生産力司法審判規則空白,進一步明確了權利邊界,為促進數字經濟的高質量發展打下了司法基礎。

針對服務和保障新質生産力的快速發展,該院還提出了十七項具體措施,其中包括:完善數據權益司法保護規則、做好人工智慧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和審判工作、為數字藏品等文化産品數字化獲取、開發與利用提供規則指引、加強文化貿易、網絡遊戲、智慧網聯汽車、電商直播等數字消費領域糾紛化解、規範網絡空間秩序等一系列紮實舉措。

■法條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産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産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個人明確拒絕的除外。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已公開的個人信息,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個人同意。(安平 高虹燕 文/圖)

編輯:及玥 責任編輯:劉亮
點擊收起全文
掃一掃 分享到微信
|
返回頂部
望海熱線
xinwenxiansuo@staff.cntv.cn
最新推薦
精彩圖集
正在閱讀:人工智慧等新業態快速發展 該如何守護我們的數字權益
掃一掃 分享到微信
手機看
掃一掃 手機繼續看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