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截留”的生育津貼

來源:工人日報 | 2024年09月05日 11:36:37
工人日報 | 2024年09月05日 11:36:37
原標題:當兩名女工的生育津貼被截留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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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樂山發生兩起生育津貼糾紛案件,一企業兩名女職工不僅未能全額追回應得的津貼差額,還因此與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專家認為,相關部門應警惕生育津貼被企業“截留”的現象。生育津貼待遇的真正落地落實,還需要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持續發力。

  “雖然不甘心,但訴訟週期太長了,實在耗不起。”就在上個月,在歷時105天的追索後,蔣慧考慮再三,只好和前同事胡婉麗一樣,放棄了對全額生育津貼的爭取,選擇庭前調解,在接受公司給出的補償方案的同時,主動與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生育津貼是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産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但現實中,一些企業以足額發放産假工資為由,自行截留女職工生育津貼差額部分,用於平衡內部其他較高工資崗位人員的生育性補助。僅在過去半年時間裏,四川樂山便發生了兩起類似的女職工生育津貼糾紛,並引發社會關注。

  生育津貼到底是發給單位還是發給個人?企業有沒有權利扣發並自行使用調度?針對這些問題,《工人日報》記者進行了深入採訪。

  被“截留”的生育津貼

  2020年,蔣慧入職樂山市一家連鎖超市任收銀領班,每月工資3100元。2024年1月,其順利分娩二胎。3月,應企業要求向轄區醫療保障服務中心提交生育津貼申報資料。根據區醫療保障服務中心向蔣慧提供的《生育津貼核定單》顯示,其津貼計算可享受天數173天,生育津貼總額35214.41元。可實際上,蔣慧只拿到産假工資11676.66元。

  “原以為津貼的差額會補發給我,後來卻被告知已經發放了産假工資,不會再補差。”蔣慧對此心存質疑,恰好在這個時間,她了解到早其生産兩個月的同事胡婉麗也在向公司討要被截留的生育津貼。

  “職工生育險是用人單位出錢參保,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發放産假工資,保障了生育女職工的福利待遇。核發生育津貼超過工資部分,還要兼顧津貼無法覆蓋實際工資收入的其他崗位員工的福利保障。”在多次溝通中,蔣慧和胡婉麗所在公司人事部門相關負責人稱。

  “我們是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保證每個職工薪資待遇不變,可能員工理解不了。”針對生育津貼糾紛,該公司人事部何女士在與《工人日報》記者電話溝通中簡要作答後,便不再正面回應。

  “我的産假工資遠遠低於核定發放的生育津貼,但公司只願意支付實際工資部分,即便通過法律程序,也只爭回了部分權益。”蔣慧告訴記者,她最終只爭取到1.3萬元的部分津貼差額,公司9月20日前補發。和她有著同樣遭遇的還有胡婉麗,今年5月時胡婉麗申請勞動仲裁,最後通過調解達成協定,公司在産假工資基礎上,補充支付部分津貼,雙方解除勞動合同。

  “在企業面前,勞動者還是相對弱勢,走仲裁和訴訟都是一條不歸路,工作肯定是保不住的,還要考慮時間和經濟成本。”蔣慧坦言,雖然感到無奈,但生活還要繼續,她們都不想陷入持久的“官司”裏。

  未言明的“高低”原則

  2012年,《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正式發佈,其中第八條明確“女職工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産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在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六章生育保險中,特別單列出女職工生育享受産假等情形,可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法律法規中雖有明確,但到底是就高發放還是保障工資底線,不同企業的理解不盡相同。”四川偉旭律師事務所律師、四川省律協勞動和社會保障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王恩慧告訴記者,通常情況下,企業中不同崗位的薪資待遇不同,生育津貼按照上年度職工年度月平均工資標準核發,勢必出現有些人員高出原崗位工資、有些人員則無法覆蓋原崗位工資的情形。

  上述法律法規同時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而降低其工資,意味著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企業還要對差額部分進行補足,“這實際上間接明確了‘就高發放’的原則,但一些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會以此為由宏觀調配職工的生育津貼。”王恩慧説。

  “不低於生育前工資標準是法律給出的底線,並不意味著企業可以對高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進行截留和再分配。”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四川省法學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賀玲認為,國家通過社會保險立法,對生育職工給予經濟、物質等方面幫助,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均衡了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因此,即便核發的生育津貼高於産假工資,用人單位應從保護女職工生育權益出發,遵照法律法規條款,代收後執行全額支付。

  呼籲地方法規進一步完善

  “應重視女職工生育權益保障中出現的問題,積極營造生育友好的社會環境。”賀玲認為,相關部門應警惕生育津貼被企業“截留”的現象,這將有可能導致企業參加生育保險目的異化,比如出現通過截留女職工生育後的高額社保基金從而獲利的情形。因此,在國家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地方應因地制宜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完善法律執行依據,避免類似的截留現象出現,從而避免因此産生勞動爭議。

  記者採訪過程中發現,全國已有多地明文規定了生育津貼的發放原則。比如,《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明確,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餘額支付給職工。《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明確,生育津貼高於其産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北京市政府網站關於“生育津貼”的政策解讀顯示,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産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此前四川自貢、綿陽等地也有多起“生育津貼就高補差”的司法案例實踐,辦理法院明確“截留剋扣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是對女職工合法權益的侵害”。

  “生育津貼是國家對生育女職工的特殊經濟保障,這一點不存在任何爭議,確保政策落地落實,需要相關部門進一步發力。”王恩慧説。

  (應受訪者要求,文中兩位女職工名字均為化名)

編輯:劉京京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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