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就辦理洗錢刑事案件發佈司法解釋明確 通過“虛擬資産”交易屬於洗錢

來源:北京青年報 | 2024年08月20日 07:09:04
北京青年報 | 2024年08月20日 07:09:04
原標題:通過“虛擬資産”交易屬於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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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其中,將通過“虛擬資産”交易明確列為洗錢方式之一。

  明確洗錢犯罪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陳鴻翔説,從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刑法條文作了重大修改,刪除了原刑法條文中的“明知”和“協助”等術語,將“自洗錢”納入打擊範圍,同時取消了罰金刑的限額,對洗錢罪的定罪量刑産生重大影響,迫切需要對現行洗錢刑事司法解釋進行修改。

  《解釋》共13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自洗錢”“他洗錢”犯罪的認定標準以及“他洗錢”犯罪主觀認識的審查認定標準。

  二是明確洗錢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洗錢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實施洗錢行為;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三是明確“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七種具體情形。

  四是明確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競合處罰原則。掩飾、隱瞞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遊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構成洗錢罪,同時又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洗錢罪定罪處罰。

  五是明確罰金數額標準。規定了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判處罰金的最低數額。

  六是明確從寬處罰的標準。行為人如實供述洗錢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積極配合追繳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依法從重從嚴懲處洗錢犯罪

  陳鴻翔説,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治洗錢犯罪。

  他提到,依法從重從嚴懲處洗錢犯罪,加大對涉地下錢莊洗錢犯罪、利用虛擬幣、遊戲幣等洗錢犯罪的打擊力度。依法懲處“自洗錢”犯罪。加大罰金刑判處和執行力度,依法追繳洗錢行為人的違法所得,不讓任何人從犯罪行為中非法獲利。

  嚴格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認定洗錢犯罪,準確定罪處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強化洗錢刑事案件證據的收集、審查和運用,確保辦案質量。

  “要進一步加強洗錢犯罪問題研究和調研總結,適時發佈典型案例或者指導性案例,加強業務指導,統一裁判標準,確保刑法和司法解釋得到正確實施。”他還提到,依法打擊跨國(境)洗錢犯罪。積極探索打擊跨國洗錢犯罪的有效路徑和方式,健全完善反洗錢國際合作制度機制,形成便捷查明跨國犯罪及跨國資産轉移的良好合作機制,依法有力懲治跨國洗錢犯罪。

  明確新型洗錢載體和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陳學勇説,三年來,全國法院一審審結洗錢罪(刑法第191條)刑事案件共計2406件2978人。“洗錢罪刑法條文修正以後,2021年案件數量大幅增加153.3%,2022年、2023年同比分別上升39.7%、23.5%,今年上半年與去年同期持平,自洗錢犯罪案件逐年增加,打擊治理洗錢犯罪活動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效。”

  陳學勇提到,洗錢上遊犯罪類型相對集中、洗錢手段複雜多變、不斷翻新。據不完全統計,在2022年至2023年一審審結洗錢案件中,洗錢上遊犯罪主要集中在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金融犯罪,佔比超過八成。“反映出洗錢案件與上遊犯罪案件數量不匹配、不成比例、洗錢上遊犯罪類型也不平衡,懲處洗錢犯罪力度與當前洗錢犯罪形勢不相適應,打擊洗錢犯罪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他説,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洗錢手法也不斷翻新升級,虛擬幣、遊戲幣、“跑分平臺”、直播打賞等成為新型洗錢載體和方式,呈現更加複雜和隱蔽的“網絡化”“鏈條化”特徵。“地下錢莊已成為不法分子從事洗錢和轉移資金的主要通道,目前還出現新型的地下錢莊,上遊犯罪行為人通過地下錢莊利用虛擬幣、遊戲幣等跨境轉移資産,涉案金額高、查處難度大,對打擊洗錢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統籌/徐鋒

編輯:羅萌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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