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佈司法解釋:明確洗錢相關犯罪的認定標準

來源:央視新聞 | 2024年08月19日 11:02:17
央視新聞 | 2024年08月19日 1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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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辦理洗錢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就洗錢罪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規定,明確洗錢相關犯罪的認定標準。《解釋》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洗錢犯罪與毒品犯罪、有組織犯罪、金融犯罪、腐敗犯罪等上遊犯罪有著緊密聯絡,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懲處。

  《解釋》明確“自洗錢”“他洗錢”犯罪的認定標準,以及“他洗錢”犯罪主觀認識的審查認定標準。

  規定:為掩飾、隱瞞本人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遊犯罪的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該條第一款規定的洗錢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他人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遊犯罪的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實施該條第一款規定的洗錢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釋》明確洗錢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洗錢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實施洗錢行為;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解釋》明確“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七種具體情形。

  將通過“虛擬資産”交易列為洗錢方式之一,《解釋》規定,通過“虛擬資産”交易、金融資産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解釋》明確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競合處罰原則。

  掩飾、隱瞞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遊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構成洗錢罪,同時又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洗錢罪定罪處罰。

  《解釋》明確罰金數額標準。

  規定了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判處罰金的最低限額。犯洗錢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判處一萬元以上罰金;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罰金。

  《解釋》明確從寬處罰的標準。

  行為人如實供述洗錢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積極配合追繳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總臺央視記者 張賽 李明)

編輯:陳平麗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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