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辦案數據看“醉駕處罰新規”實施成效 “下降”成為關鍵亮點

來源:央視網 | 2024年08月07日 09:46:34
央視網 | 2024年08月07日 09: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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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8月6日首次發佈醉駕處罰新規實施以來的辦案數據。今年上半年,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危險駕駛罪17.1萬人,較往年同期大幅下降。

今年1月至6月,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危險駕駛罪17.1萬人,同比下降38.7%,達到2021年以來同期最低;醉駕犯罪佔刑事案件的比例從2022年31.9%下降至15.6%。統一司法標準,檢察機關對危險駕駛罪決定起訴14.3萬人,同比下降12.2%;對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案件,監督公安機關撤案近2萬人。

最高檢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醉駕處罰新規統一了全國醉駕執法司法標準,構建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相互銜接、梯次遞進的醉駕治理體系。檢察機關積極適用“新規”,嚴把證據關,對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堅持依法懲處。針對醉酒危險駕駛案件數量大、涉及面廣的情況,部分地區創新推動刑事簡案快結“一站式”訴訟治理中心建設,提升訴訟效率,檢察機關辦理的近半數危險駕駛案件在7日內辦結,醉駕案件快速辦理格局正在形成。

與此同時,不起訴不等於不處罰,檢察機關與公安、司法部門積極推動構建醉駕治理防控體系,探索柔性懲戒模式,將自願參加公益服務作為適用認罪認罰、相對不起訴處理的考量因素。全國多地建立對被不起訴人適用文明交通引導社會服務和社區公益服務制度,以案促治,著力破解基層社會治理難題。

“醉駕處罰新規”:醉駕情節輕微 可不起訴或定罪免刑

在我國,醉駕入刑已有十餘年的時間。2023年12月28日,《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也就是俗稱的“醉駕處罰新規”開始實施。《意見》明確了醉駕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定罪免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什麼樣的醉駕情節可認定為輕微?來看具體規定。

《意見》第四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本意見的規定決定是否立案。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意見》第十二條規定,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於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

(三)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

(四)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

(五)其他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

醉酒後出於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不得已駕駛機動車,構成緊急避險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意見》第五條對醉駕案件中的“道路”認定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對機關、企事業單位、廠礦、校園、居民小區等單位管轄範圍內的路段是否認定為“道路”,應當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作為判斷標準。只允許單位內部機動車、特定來訪機動車通行的,可以不認定為“道路”。

“醉駕處罰新規”:十五種醉駕情形需從重處理

醉駕行為顯著輕微,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但同時,《意見》也規定了有十五種醉駕情形需要從重處理,同時,十種醉駕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意見》第十條規定了醉駕尚不構成其他犯罪,但需從重處理的十五種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的;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的;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且載有師生的;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二年內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等。

《意見》對醉駕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要求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並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罰當其罪,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在規定十五種情形需要從重處理的基礎上,《意見》第十四條還規定了一般不適用緩刑的十種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微傷或者輕傷,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未賠償損失的;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採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實施妨害司法行為的;五年內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等。

編輯:劉珊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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