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記者/李東旭 楊繹霏):6月18日,廣東廣州一名00後女孩發佈視頻哭訴稱,自己因離職時刪除了公司電腦上的一些軟體,面臨被公司法務起訴的威脅。據了解,女孩小蔣于2023年畢業,剛進入社會參加工作不久。“太離譜了!我只是把QQ音樂、QQ、微信、谷歌瀏覽器、百度網盤卸載了,領導説對公司造成了不良的影響。”小蔣告訴央視網《新聞+》記者,因為辦公室電腦內存太小運行卡頓,刪除“QQ”“微信”等內存佔用比較大的軟體是想讓電腦運行更快。
“好心辦了壞事,領導認為刪除那些軟體對後來的新人,多了一個下載的步驟,産生了不必要的麻煩,當時就要上報公司法務起訴我。”小蔣表示,拍攝視頻是因為覺得委屈,自己剛畢業參加工作就面臨被公司起訴的威脅,一時手足無措。
小蔣與公司領導的聊天截圖
“當時我被嚇得要報警,因為我沒有做出任何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他們就要起訴我。工作兩個多月時間,公司也沒有交給過我任何機密類文件,我只是把我自己下載的、登錄了個人賬戶的軟體刪除了。”小蔣表示,後來公司法務並未起訴。
央視網《新聞+》記者在與小蔣了解情況的過程中得知,一些不良媒體在未經她允許的情況下,轉載視頻並進行二次創作發佈。“他們未經我允許就轉載我的視頻,臉部在沒有打碼的情況下,説我把公司的重要文件刪了,導致網友惡意評論,對我的聲譽造成很大的影響。”
部分網友評論 受訪者供圖
小蔣告訴央視網《新聞+》記者,自己從沒有想過發佈這個視頻會帶來如此多的“連鎖反應”。經部分媒體不實報道産生的網絡暴力,曾讓她一度很擔心以後沒有公司會錄用自己。“事件發生後身邊的朋友都來安慰我,我自己心中也堅信會有正義在的。”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郭政表示,這已經涉及到網絡暴力。部分網民在評論區發表具有傷害性、侮辱性和煽動性的言論,對當事人造成了名譽損害,這種網暴行為已經打破了道德底線。“網民使用侮辱性言辭批判指責、惡意詆毀謾罵當事人,或者擅自曝光當事人隱私的,可能會侵犯當事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這些行為導致當事人遭受精神損害的,網暴者需承擔賠償責任。編造、發佈和傳播不實、違法信息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可能會受到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6月20日,記者得知,小蔣目前已經成功獲得了新公司的offer(錄用通知),並將於下個月入職。“千磨萬擊還堅勁,經此一事,我會更加積極樂觀地面對未來。”小蔣説道。
央視網《新聞+》記者通過檢索裁判文書網發現,員工離職因刪除公司軟體數據而被判刑的案例不在少數。呂某某係北京某科技公司的IT高級工程師,負責該公司網絡機房與服務器管理。2022年7月,呂某某從公司離職。因離職前曾與公司負責人員發生矛盾,呂某某懷恨在心。2023年5月18日晚,呂某某在家中使用其原有的管理員賬號和密碼,通過其本人手機登錄該公司的共享服務器賬戶,修改管理員密碼,並刪除共享服務器磁盤中的數據和操作日誌。第二天,北京某科技公司發現大量工作數據丟失,影響正常工作開展,後為恢複數據共計花費12萬餘元。
2023年9月27日,北京市昌平區檢察院對呂某某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起公訴。2023年11月8日,北京市昌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呂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罰金三萬元。
“刪除公司電腦軟體違法嗎?”“刪除個人數據面臨公司起訴怎麼辦?”小蔣發佈的視頻評論區有一系列網友留言。對此,央視網《新聞+》記者聯絡到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保全、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郭政做出解答。
1.員工離職後是否有權刪除電腦裏的資料?哪些內容可以刪除哪些內容不可以刪除?
楊保全:員工在離職之後,按照法律規定,應有辦理離職交接的義務,交接事項一般限于在職期間掌握的與工作相關的一些物資,比如U盤、電腦、電子數據等。只要與工作相關,相當於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另外,涉及公司商業機密的內容,員工也不得私自刪除或拷貝帶走。
但是,如果有一些事項與工作沒有任何關係,完全屬於私人物品或資料,比如電腦裏的個人文檔、聽歌軟體、軟體等,這時員工沒有交接的義務,員工不交接或者刪除都可以。
2.刪除公司重要資料、文件可能會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楊保全:公司在開發、收集、生成資料時,付出了人力、物力、財力。如果員工刪除了屬於公司所有的資料,導致公司發生損失,從民事責任角度來講,員工要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如果員工刪除的相關資料的價值較高,主觀惡意強,也不排除會承擔刑事責任,包括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罪。如果涉及到侵入公司的系統,刪除相關公司數據,達到一定金額,也有可能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郭政:《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對於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雙方的義務有明確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從學理上來説,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的附隨義務有告知、協助、保密、禁業義務。在勞動合同解除後,勞動者仍負有協助義務,其中就包括返還、歸還因工作需要而使用、佔用的用人單位財産、資料的義務。也就是説,離職時辦理工作交接是員工必須履行的義務,這就包括移交、保管工作相關的數據資料。
因此,員工離職時刪除公司重要資料、文件,無法恢復或者即使可以恢復需支出較大成本的,單位有權視損失情況請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比如讓員工支付密碼解鎖及數據恢復、維修費用等。如果員工為發泄對所在單位不滿,故意利用崗位職權刪除公司電子數據並導致經營受到嚴重影響的,還可能會構成破壞生産經營罪。除此之外,員工惡意刪除公司電腦中數據的,還可能因擾亂公共秩序承擔行政責任。
3.離職時,在處理個人資料和公司資料方面,為避免引起糾紛,應注意哪些問題?
郭政:首先,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中應明確電腦數據的管理,包括數據的歸集、備份、訪問權限等,明確規定對公司造成損失的需要進行賠償;其次,應當對員工進行培訓和教育,明確刪除公司數據會面臨的法律責任;最後,應詳細規定員工離職時的工作交接事項。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過程中,無論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還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均應注意交流方式,注意事先進行資料保存。用人單位應做好數據留存與書面備份工作,避免在勞動者刪除或丟失文件後陷入被動。
其次,對於員工來説,不能因為對單位不滿,為泄憤就刪除工作電腦中的數據資料,不能用不正當行為作為對另一個行為的回應。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結清工資、獎金、加班費或者不辦理離職證明、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交接等行為,員工應當通過合法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比如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