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記者/杜安琪):近日,多位居民向媒體反映,當地一家沿街商鋪在招牌前安裝6個大型射燈,明亮的燈光直照向對面居民樓,嚴重影響居民正常休息。有居民稱燈光太亮,夜晚拉上窗簾也無法入睡。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陳磊表示,商鋪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外墻設置廣告牌,並安裝燈具提供照明,本身沒有過錯。但是,如果廣告牌的燈光達到了特別刺眼的程度,超出了居民普遍可忍受的程度,或者是廣告牌與居民房屋距離很近,中間沒有任何遮擋,那麼這就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屬於民事侵權行為。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21年發佈的關於《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技術標準》中規定,城鄉居住區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不應妨礙居民正常生活;如果其發光強度超過800cd/㎡,就構成了光污染或者光輻射。”陳磊表示,“發光強度超標是一種污染環境、侵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屬於行政違法,設置廣告牌的商鋪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我國《環保法》也規定,生産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産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産生光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陳磊介紹,400cd/㎡大致相當於40瓦白熾燈的亮度。很多戶外電子屏會使用彩色的閃爍燈光,比單一的暖光和白光亮度更強。因此,生活中如果感覺燈光很刺眼,其亮度大概率就已經超過標準了,可以與商家進行溝通。
另外,還有一些省市制定出臺了地方性規定,對商鋪招牌的夜間開啟時間、面積大小等進行了限制。比如廣州市環保局公佈的《廣州市光輻射環境管理規定(草案)》要求,以LED戶外電子顯示屏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招牌,每日晚間十點半至次日早上七點半禁止開啟。
“夜晚廣告招牌燈光擾民,本質上是商鋪經營權和附近居民的休息權之間的矛盾。面對這類相鄰關係糾紛,我們應該遵循《民法典》要求的方便他人生活、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陳磊表示,“商鋪的經營者應當尊重附近居民的休息權,按照法律的規定設置廣告牌的亮燈時間和亮度,儘量減少對附近居民夜間休息的影響。”
如果商鋪招牌燈光干擾了正常生活,居民可以首先與商戶協商溝通,或者請居委會、村委會、街道辦等組織代表居民去協調。協商無果時,也可以報警處理或者向相關部門投訴。如果商鋪拒不採取相關措施,被侵擾的居民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戶停止侵害,賠償自己的損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同時,政府和相關部門也應加強對商鋪燈牌的監督和管理,告知商鋪應該遵循的標準和規範,確保商鋪的經營行為符合相關法規和政策要求。如果商鋪有違法的經營行為,屢教不改的,應該進行相應的處罰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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