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記者 楊繹霏):此前,江蘇一男子因婚內出軌並與他人育有一子,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繼而離婚。離婚時,男方在離婚協議中與女方約定,自己凈身出戶,同時承諾每年年底付給女方1萬元,但在協議中並未明確約定這筆賠償付至何時。
據媒體報道,男方僅在2018年底給過一次賠償金,後續拒絕支付,導致女方每年都要通過起訴索賠。法院審理認為,該案中男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過錯,離婚協議中的“每年付”應認定為“終身付”。
目前,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男方同意自2024年起,每年支付1萬元至女方70歲。在此期間,若有一方去世,另一方的賠償金自然免除,女方放棄70歲之後的索賠權利。
該事件引發網友關注,“凡是遭受重大損失的一方,都能要求對方終身支付賠償嗎?”這一問題成為熱議話題。
央視網《新聞+》記者檢索發現,協議中約定賠付時間為終身支付的例子還有許多:李某因在工作中受傷死亡後,其公司與其家屬達成協定,約定當地保險事業管理局按月終身支付其家屬撫恤金824.76元;傅某與由某某婚姻破裂,傅某訴至法院申請離婚並要求由某某終身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何種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終身支付賠償?
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主任易軼和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郭琳接受了《新聞+》記者的採訪,並對相關問題提出見解。
郭琳律師表示,終身支付的賠償條件一般常見於離婚案件中,但在其他案件中也有所體現,“實際上,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會永久性得到補償,除了收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還會收到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
《新聞+》記者:如何認定離婚損害賠償?
易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於離婚的損害賠償有明確規定。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重大過錯情形,包括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及其他重大過錯情形,經過認定,在離婚時,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新聞+》記者:離婚協議中的“終身支付”如何解讀?
郭琳:一般來説,離婚分割財産時,對於無過錯方要進行分配財産的傾斜考量。法院在處理離婚協議的糾紛時,會尊重雙方的意思自治,尊重雙方的處分權。因此,如果離婚協議在履行時發生糾紛,法院首先會根據離婚協議的內容,審核協議在當時是否屬於雙方自願簽署,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果不存在違法事由,則認定離婚協議有效。
因此,法院根據雙方離婚協議約定,若過錯方履行賠償義務不到位,或者離婚協議中賠付時間不明,就有將原本的賠償支付認定為終身支付的可能。
按照對於協議的理解以及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判斷,終身支付,指的是只要離婚雙方均在世,且具有履行能力,就要一直遵守雙方之前立下的離婚協議約定。若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沒有約定賠付終止的年齡,可以默認為一方賠付直至另一方去世。最終還是要依據雙方意願確定。
易軼:在履行自身的義務時也要保持誠信、守約的態度。例如在事例中,經過法院調解,由“每年付”改為“終身付”,法院審理過程中想要推崇的也是雙方的誠信度。既然協議中確定了規則,就要誠信履約。
《新聞+》記者:離婚協議中,撫養費可以約定終身支付嗎?
易軼:這種約定是可以的,但是從法律和實務層面來説,撫養費是可以變更的。首先,法律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如果確實因為孩子十八周歲還在求學,沒有收入,可以要求父母幫助,父母也應當進行幫助,但是也僅限于子女求學期間無工作收入,後續就要看雙方的約定情況,如果支付撫養費的一方仍然自願給付,則沒有問題。但如果一方確實經濟能力發生變化,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即便有協議約定,也依然可以請示變更,要求對協議進行更改。
編輯:及玥責任編輯: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