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賣16萬元假酒被罰50萬不服,稱應按進貨價處罰被駁回

來源:澎湃新聞 | 2024年04月27日 13:52:16
澎湃新聞 | 2024年04月27日 13:52:16
原標題:商店賣16萬元假酒被罰50萬不服,稱應按進貨價處罰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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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酒店購進假酒銷售被公安機關查處並移送市場監督管理局。隨後,市場監管局參照被侵權産品的市場中間價,認定涉案假酒價值16.8萬元,對其罰款50萬元。沒想到,煙酒店認為,其假酒還未銷售,罰款應以商品進貨價格為基礎計算,將市監局告上法庭。但法院認為,市監局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煙酒店的起訴被駁回。

  近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該案作為2023年度長沙法院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件之一,予以公佈。

  該案為寧鄉某煙酒商行與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長沙市公安局食品藥品環境犯罪偵查支隊在辦理王某等人制售假酒案中,發現寧鄉某煙酒商行涉嫌購進假酒銷售,故向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案件,之後案件交辦被告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檢查時查獲並扣押了國窖1573白酒31瓶、五糧液白酒18瓶、湘窖酒6瓶、酒鬼酒6瓶、貴州茅臺酒6瓶、劍南春白酒6瓶、水井坊白酒12瓶、夢之藍白酒4瓶。上述白酒經商標權利人辨認和鑒別,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寧鄉某煙酒商行未提供合法來源,且自述未對外銷售,無銷售賬本,但現場筆錄載明,原告店內的白酒除茅臺和湘窖酒外,其餘均標注了價格。

  在該案辦理過程中,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又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查獲飛天茅臺酒假酒若干。上述白酒經商標權利人辨認和鑒別,除1瓶茅臺酒和2瓶五糧液七代白酒為正品外,其餘均為侵權商品。

  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寧鄉市價格認證中心按照市場同規格正品價格(參照廠家建議零售價)進行價格認定。經組織聽證,由於對涉案商品的經營額的認定存疑,寧鄉市市場監管局補充價格認定的相關過程性資料後,再次提請寧鄉市價格認證中心對當事人經營的兩批白酒的市場中間價格進行價格認定。該中心出具寧價認評【2022】29號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為168811元。之後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寧市監案字【2022】263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並罰款50萬元,上繳國庫。寧鄉伯爵煙酒商行對該行政處罰不服,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寧鄉市人民法院認為,法院對案涉行政處罰所適用程序是否合法、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進行審查。本案適用程序不違反法律規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因無證據證明寧鄉某煙酒商行對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産生了銷售後果,也無證據證明侵權商品的標價和實際銷售價格,寧鄉市價格認證中心按照被侵權産品的市場中間價格做出認定結論,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該認定結論認定違法經營額並無不當,寧鄉某煙酒商行主張以商品進貨價格為基礎計算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因寧鄉某煙酒商行在五年內兩次實施商標侵權行為,屬於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參照當時的《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規定,處以違法經營額五倍以內的罰款,于法有據並無不當。因此,判決駁回原告寧鄉某煙酒商行的訴訟請求。

  長沙中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維持。

  【典型意義】

  在無證據證明侵權人已實際銷售侵權産品,也無證據證明侵權商品的標價和實際銷售價格的情況下,計算商標法規定的違法經營額可以綜合考慮侵權商品的銷售價格、未銷售侵權商品的標價、已查清侵權商品實際銷售的平均價格、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等因素。

  另外,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佈。本案中,在按照被侵權産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認定違法經營額的基礎上,行政機關根據原告五年內兩次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等情節,參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出處罰,處罰幅度適當。本案明確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規範行使路徑,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嚴格保護知識産權、監督支持行政機關公平公正執法的審判理念,為涉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提供示範指引,從而更好地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編輯:黃佐春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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