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什麼護住企業的創新“密鑰”

來源:《工人日報》 | 2023年12月07日 06:36:30
《工人日報》 | 2023年12月07日 06: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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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秘密是企業重要的知識産權,是企業創新、市場競爭的戰略性資源。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發佈侵犯商業秘密典型案例並指出,此類案件中,有七成以上案件是以員工、前員工為被告提起訴訟,企業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意識尚顯不足。

  研發技術成果被盜、員工離職後“順”走涉密技術、冒名頂替原單位關聯公司使用客戶信息……近年來,圍繞商業秘密保護引發的紛爭不斷。商業秘密遭侵犯,成為阻礙企業科技創新的“絆腳石”。

  11月30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發佈《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當事人訴訟問題解答》(以下簡稱《解答》),並通報侵犯商業秘密十大典型案例。該類案件中,離職員工被訴侵權較多。侵權行為相對隱蔽,權利人舉證存在一定難度,也成為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侵犯商業秘密成創新“絆腳石”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審判第三庭法官蘭國紅介紹,2021年至2023年10月,該院共新收商業秘密案件89件,佔民事案件的0.46%;審結86件,佔民事案件的0.47%。總體而言,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收結案數量均維持在低水平。

  案件數量少並不意味著商業秘密的保護不重要。商業秘密是企業重要的知識産權,是企業創新、市場競爭的戰略性資源。商業秘密侵權行為不僅挫傷企業創新的積極性,也阻礙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的發展。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崔某原來是某數據公司的軟體開發工程師,並參與了房産檔案數據軟體的開發,其離職後任職于某技術公司。該數據公司認為,崔某將涉案軟體的源代碼披露給技術公司,而技術公司明知該源代碼屬於商業秘密仍用於開發侵權軟體,於是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技術公司、崔某停止侵犯商業秘密,並連帶賠償經濟損失等。

  一審法院判令技術公司、崔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0萬元。二審維持原判。法院指出,崔某曾是數據公司軟體開發工程師,且技術公司的被控軟體中,出現了大量數據公司的名稱、電話等非正常現象,認定被訴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此類案件的妥善審理,事關國家經濟安全、技術安全、信息安全;事關依法保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創新成果,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事關用好反不正當競爭法這只‘看得見的手’,促進技術、信息以及人力資源在市場上的自由流動和優化配置。”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審判第三庭庭長、競爭壟斷委員會主任謝甄珂説。

  因員工離職引發訴訟較多

  當天發佈的侵犯商業秘密十大典型案例,普遍屬於因員工離職、業務合作而引發的商業秘密之訴。

  “離職員工被訴侵權較多。”蘭國紅説,“有七成以上案件是以員工、前員工為被告提起訴訟。”

  典型案例顯示,王某原是某科技公司員工,負責該公司“猿輔導”産品網絡授課。王某離職後入職某信息公司,並違反保密義務使用該科技公司的學員ID建立QQ群,用於推廣課程。某計算機公司和某信息公司明知王某使用的是科技公司的學員ID,仍使用該信息用於推廣某精品課程。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學員ID構成科技公司的商業秘密。王某、某信息公司、某計算機公司侵犯該科技公司商業秘密,連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合理費用8000元,並消除影響。

  在另一案件中,前員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冒名頂替”原單位關聯公司,侵犯“老東家”商業秘密,被判與被告公司連帶賠償350萬元及合理開支5萬元。

  該案中,解某原是某科技公司員工,負責推廣“大眾點評”産品。2018年4月,解某告知該科技公司“大眾點評”計劃停止對其産品的相關推廣,於是科技公司與“大眾點評”停止合作。同年6月,解某離職。

  然而,科技公司發現,解某和其朋友陳某共同經營某科技(北京)公司,解某在2018年4月之後將某科技(北京)公司作為科技公司的關聯公司,繼續就“大眾點評”項目訂立合同,推廣産品。

  該案訴至法院後,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合同內容、“大眾點評”平臺的客戶聯絡人和合作聯絡渠道等客戶信息屬於商業秘密。原告公司的前員工解某利用所掌握的簽約信息和渠道,將本以原告名義訂立的合同簽約主體偷換成競爭對手被告公司,並欺騙原告合作已經終止,造成原告利益損失,解某與被告公司共同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商業秘密保護意識尚顯不足

  值得關注的是,此類案件中原告勝訴比例較低。以2021年至2023年10月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新收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為例,以判決方式結案的案件中,原告勝訴的僅佔15%。

  “作為一種較為特殊的知識産權,商業秘密的權利範圍不具有公示性,侵權行為相對隱蔽,權利人舉證存在一定難度。”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副院長宋魚水説,隨著企業知識産權保護意識的增強,權利人舉證難問題雖然得到一定緩解,但依然是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保密性”和“價值性”。從已有的司法判例來看,原告敗訴的原因主要是無法證明商業秘密符合法定要件。

  “侵犯激光削波裝置商業秘密案”就是一例。某光電公司稱,前員工王某等3人在離職後,將其在任職期間獲得的“激光削波裝置”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披露給某激光公司使用,侵犯其商業秘密。

  法院判決駁回了光電公司訴求,並指出,光電公司提交的勞動合同、《員工守則》《保密管理制度》等證據無法證明係針對涉案信息採取的有針對性的保密措施,不足以證明涉案信息構成“商業秘密”。

  “近年來,商業秘密侵權糾紛頻發,但權利人勝訴的比例較低,説明企業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意識尚顯不足。”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審判第三庭法官張炎説。

  結合司法實踐,張炎建議,企業應根據行業特點和技術需求建立內部保密制度,制定詳細可行的保密手冊,要強化保密措施,加強對外活動商業秘密保護。除採取訴訟方式維權外,企業還可以選擇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舉報投訴;對於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充分利用人民調解、行業調解組織進行調解,通過多元化程序解決糾紛,以達到更好的維權效果。

編輯:陳詩文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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