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記者 杜安琪):近日,一女子在網上發文稱,不慎將兩枚戒指遺落在某家火鍋店,但是回去尋找時,卻被告知“服務員當垃圾扔了”,事件引發關注。據稱,女子丟失的戒指裝在商家提供的專用塑料袋裏,上面還印有“記得帶走我哦”的字樣。由此,火鍋店是否應該為女子戒指丟失擔責,成為不少網友關注和討論的熱點話題。
上海天璇(蘇州)律師事務所李成律師表示,依據相關法規,商家對顧客遺忘的財物有妥善保管的義務,以保證遺失物的價值不發生貶損或滅失。因故意或者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撿到的遺失物明顯是顧客的貴重物品,卻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直接丟棄的話,商家及其店員可能構成重大過失,依法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新聞+》記者:對於顧客遺失在店內的物品,商家有保管義務嗎?
李成:我國《民法典》等相關法規對遺失物制度做了詳細規定,商家對顧客遺留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以保證遺失物的價值不發生貶損或滅失。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商家及其工作人員在拾得遺失物後,應當設法歸還原主或揭示招領;無人認領的,應當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按拾遺物品處理。否則也會涉及到侵權法律關係,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在法律層面,遺失物是指遺失者偶然將某物失落在某處,以至脫離自己的控制。而物權包含所有權和佔有權,顧客即使將財物遺落在商家,財物所有權依然屬於顧客,只是佔有發生了轉移。如果放在某個具體相對封閉的地點或場所,譬如遺忘在賓館、飯店、商場等等,此時的遺忘物應當視為由經營者佔有管理,佔有者負有妥善保管佔有物的法定職責。這也是商家對顧客財物負有妥善保管責任的法理基礎。
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民法典》第1198條也都規定了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設置醒目警示語、言語提示、勸導勸阻、視頻示範、案例展示等。在消費進行過程當中,在顧客看管好自身財物以外,商家也需要對顧客的財物損失負責。如果經營者未盡到法定安保義務,對消費者受到的損害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也需要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新聞+》記者:遺落的物品被店員丟棄,可以追究商家的責任嗎?
李成: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這裡應該包含三種情況,一個是意外情況。如果遺落的物品是撿拾者不可能發現,也不應該發現的,並且丟棄顧客的物品沒有主觀故意,也不存在相應過失,一般就屬於意外情況。店員就沒有責任,也不需要賠償。比如,如果顧客把首飾遺忘在桌上,被垃圾、剩菜剩飯包埋或浸染,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苛責店員,從一堆魚骨下面挑出來一枚貴重的戒指。再比如,顧客遺落的是一張有價證券或者紀念郵票,店員並不認識。這些情況下,撿拾者丟棄顧客的物品就不存在過失,也不需要賠償。
但是,如果員工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將其隨意丟棄,則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比如,財物如果裝在貴重物品袋裏,還標有提示語,店員作為一般理性主體,很難説不知道袋內是貴重物品。這種情況下,店員如果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直接丟棄的話,可能構成重大過失,依法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賠償比例一般由法院或調解機構依據責任比例依法裁判。
還有第三種情況,如果有證據證明,商家或店員故意將顧客的物品據為己有,且謊稱已經丟棄,拒不歸還,就構成了侵佔。如果侵佔財物的金額較大(如2萬元以上),還會構成侵佔罪,可能依據《刑法》對其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新聞+》記者:財物被當作垃圾扔掉,消費者應該怎麼辦?
李成:如果有證據證明商家或店員存在故意或過失,沒有履行妥善保管責任,那麼可以主張商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具體情況,可自行與商家協商處理;或者打110報案,由民警調解處理;或者撥打12315投訴處理。協商調解不成或者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依法提起訴訟維權。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消費者需要舉證證明自身作為消費者的事實,同時需要證明自身財産遭受損失、商家對該損失有過錯或相關過失責任。比如,有當時的監控錄像,能顯示店員在收拾桌子的時候隨手把東西丟掉了,或者是裝到自己口袋裏了;或者有鄰桌的顧客的證人證言,説看到店員給收起來了。要有這些相關的證據才可以主張,否則商家不承認的話,就存在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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