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印發

來源:央視網 | 2023年12月06日 16:46:38
央視網 | 2023年12月06日 16: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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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網消息: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印發《北京市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上述辦法所稱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是指在農村地區尤其是偏遠山區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為單位,通過村民自治、志願互助、政府支持,讓農村兜底保障對象、高齡、獨居、留守、失能老年人等群體就近獲得運作穩定,且集聚巡視探訪、生活照料、代買代繳、精神慰藉等互助類養老服務和支持的組織形式。其中提出,鄰里互助員一般由熱心公益、責任心強、願意為老年人提供服務的農村富餘勞動力,以及退休老幹部、老黨員等低齡健康老年人擔任。

  北京市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建設,加快完善“以院統站帶點”的農村養老服務模式,進一步補齊農村養老服務短板,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20〕17號)、《北京市民政局等11部門關於加強農村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京民福發〔2017〕389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是指在農村地區尤其是偏遠山區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為單位,通過村民自治、志願互助、政府支持,讓農村兜底保障對象、高齡、獨居、留守、失能老年人等群體就近獲得運作穩定,且集聚巡視探訪、生活照料、代買代繳、精神慰藉等互助類養老服務和支持的組織形式。

  第三條  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堅持“政府支持、鄉鎮統籌、多元參與、一村一策”的原則,就近為本土本鄉老年人提供互助性養老服務。

  第四條  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原則上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為單位進行設置。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按照一定的服務半徑,以分片包戶的方式設置1名或若干名鄰里互助員,每名鄰里互助員服務不超過10名老年人。

  服務對象多且相對集中的村,可建立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團隊,統一組織開展鄰里互助服務。

  第五條  各鄉鎮根據轄區各村兜底保障對象和高齡、獨居、留守、失能老年人等數量及分佈狀況,統籌設置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

  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可委託基層老齡協會、志願服務團隊或養老服務機構等承接日常服務管理,建立分片包戶制度。

  第六條  鄰里互助員一般由熱心公益、責任心強、願意為老年人提供服務的農村富餘勞動力,以及退休老幹部、老黨員等低齡健康老年人擔任。

  各村應建立鄰里互助員篩選機制,對多人主動申請成為鄰里互助員且均符合條件的,一般應由村委會通過抽籤方式確定。

  第七條  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的服務對象包括但不限于農村兜底保障對象、高齡、獨居、留守、失能及其他需要幫助的老年人。

  第八條  各區民政局結合農村老年人實際需求,制定鄰里互助養老服務清單,明確服務頻次。服務清單基礎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巡視探訪、生活照料、助餐助行、助潔助浴、清潔衛生、簡單農事幫忙、代買代繳、精神慰藉、臨時陪伴、電子産品使用指導、安全提醒、應急聯絡等互助服務;特色內容由各區和鄉鎮確定,鄰里互助員不斷拓展。鼓勵各區、鄉鎮在基層實踐中不斷豐富完善並動態更新服務清單。

  鄰里互助員在村委會的安排下,根據服務對象身體狀況等因素,按照“一戶一策”思路,協商約定具體服務內容;上門提供互助服務時,應如實記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服務對象需求等服務情況。

  第九條  鄰里互助員和服務對象應通過簽訂互助養老服務協議的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鄰里互助員應秉承志願服務和助老為樂精神,尊重服務對象,主動維護其合法權益、保護其個人隱私,按照約定提供互助服務,聽取服務對象意見建議、反映服務對象需求訴求。

  服務對象應支持配合鄰里互助員開展服務,並對服務情況作出客觀評價。

  第十條  互助養老服務協議應當包含以下服務終止情形:

  1.服務對象離開現居住地(15日及以上)、去世等原因無法繼續開展服務的。

  2.服務對象生活情況、身體健康發生重大變化,互助服務無法滿足其照護需求的。

  3.服務對象及家屬提出服務終止申請的。

  4.服務對象存在辱罵鄰里互助員等不當情形。

  5.其他無法持續開展服務的情形。

  服務對象出現服務終止情形的,鄰里互助員應及時向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和村委會報告,由村委會及時向鄉鎮政府報備。

  第十一條  各區民政局、鄉鎮及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應建立投訴反饋機制,公示投訴受理和處理的方式及程序,暢通投訴反饋渠道,及時處理服務對象及家屬反映的問題。

  鄰里互助員和服務對象發生爭議糾紛的,可以協商解決或者通過人民調解組織等予以調解,也可以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

  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或鄉鎮政府應為鄰里互助員投保意外險。

  第十二條  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支持資金由各區結合實際、多渠道籌集解決,做好與老年人巡視探訪關愛、“京彩時光”養老志願服務等相關經費的統籌安排。市財政對服務點給予適當補助,市民政局每年依據各區服務點的建設目標完成情況、服務作用發揮情況等,向市財政局提出服務點給予補助的預算需求、分配意見和分區績效目標建議,市財政局審核後安排並下達轉移支付預算。鼓勵鄉鎮政府和村集體深化落實屬地養老服務職能,在民主決策的基礎上,利用村集體經濟收益、慈善捐贈等方式,支持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開展服務,助力農村互助養老。市級補助資金用於支持服務點為互助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購置上門服務工具包及服務耗材、製作服務清單手冊、採買互助員統一服裝、給予互助員服務獎勵補貼等開展服務必需的成本費用。

  各區財政局按照轉移支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與區民政局等單位確定市級補助資金使用方案,及時下達市級補助資金,與本區財力做好統籌安排,並加強補助資金監管。各區財政局、民政局建立績效評價有關制度,項目單位要做好績效監控工作,重點監控績效目標完成和預算資金執行情況,對偏離績效目標的情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應當強化財政補助經費的使用管理,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審計、稽查工作。各級民政、財政和相關經辦機構及工作人員,在財政補助經費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對查實截留、擠佔、挪用、虛報冒領、套取、濫發補助資金的,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各區要加強鄰里互助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將鄰里互助員納入養老護理員技能培訓範圍,確保鄰里互助員同等享受養老護理員培訓支持。

  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要定期對鄰里互助員開展政策法規、服務技能等方面培訓,對互助服務給予支持指導。

  第十四條  市、區民政部門負責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的政策統籌、業務指導和服務監管工作,推進全市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的規範發展。

  市、區財政部門合理安排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支持補助資金,並會同民政等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配合民政部門做好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的服務情況的檢查監管。

  各鄉鎮負責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的規劃設置、屬地監管,指導所屬村委會組建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遴選鄰里互助員,並指導開展鄰里互助服務。

  第十五條  各區民政部門應會同鄉鎮政府加強對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的督促指導、監督管理,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互助養老服務點及服務事項的日常檢查,督促其主動接受服務對象及其家庭、社會公眾的監督。

  市級民政部門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定期對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服務情況開展飛行檢查抽查,加強督導。

  第十六條  市、區民政部門依託北京養老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對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及鄰里互助員實行信息監督,鄉鎮負責實時信息的管理。

  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應當及時錄入、更新相關信息,包括互助點地址、服務人員、服務對象及服務開展情況等。

  第十七條  各區應建立健全養老志願服務機制,依託市“京彩時光”養老志願服務信息平臺,探索將鄰里互助員的服務時長計入“京彩時光”養老志願服務信息平臺,鼓勵更多農村志願者更持久地參與互助養老服務。

  第十八條  鼓勵各區利用農村地區閒置的校舍、廠房、村部等資源,開展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建設。鼓勵支持以老年人自願為前提,對老年人自有住宅適老化改造並設置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為分散特困人員、獨居老人等提供相對集中的生活照料服務,實現農村老年人互相幫扶、抱團取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政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市民政局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研究解決。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編輯:郭倩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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