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30日電(記者齊琪)記者30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為正確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共十六條,分別就退款和返還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金基數認定、食品標籤説明書瑕疵的認定、懲罰性賠償責任的競合、小作坊等生産經營食品的責任等內容作出一系列規定。
例如,對於小作坊等生産經營食品的責任,徵求意見稿提出,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産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購買者請求生産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産經營的食品雖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等規定,但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購買者請求生産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公告稱,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更好回應人民群眾關切,現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政務網、中國法院網、人民法院報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本次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