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記者/楊繹霏):中獎六千萬元、中獎兩億元……隨著彩票獎金的額度越來越高,大眾對於中獎者如何處置獎金也越來越好奇。有的人認為獲得獎金應告訴配偶,共同協商如何支配;有的人則認為這筆財産屬個人所得,可以選擇隱瞞配偶……
中獎之後配偶是否有知情權?獎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嗎?央視網《新聞+》欄目記者連線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張荊律師和北京致誠律師事務所謝澤光律師。兩位律師對此問題均表示,中獎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的偶然所得,是夫妻間的共同財産。因此,獲獎一方有義務告訴配偶中獎的相關事宜,不能單獨處分錢財。
《新聞+》記者:中獎之後配偶是否有知情權?獎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嗎?
張荊:首先,我們要明確中獎在法律上的定性。實際上,中獎屬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的偶然所得,在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夫妻財産共同共有的財産類型當中,包括偶然所得。比如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知識産權獲得的報酬、稿酬、勞務、偶然所得、有時撿到的無主物、中獎等,這些都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婚姻內的收入,婚姻內的收入屬於雙方共同共有。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儘管一方中獎,但這份財産仍然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對夫妻雙方而言,對於他們的共同財産應有知情權。
一般來説,一方獲得大額獎金後,如果想要隱瞞,可能是有想要單獨處分財産的意圖,這種單獨處分的行為,會對另外一方的財産權利造成侵害,所以獲獎一方有義務告訴配偶中獎的相關事宜。
謝澤光:中獎的財産數額如果比較大,原則上需要看雙方有沒有約定或者協商達成一致。如果在沒有提前協商的情況下,一般婚姻期間夫妻共同財産屬於一個整體,原則上是經過共同商量後再行處理,尤其面臨數額較大的財産時,要經過對方的同意。具體分或者不分還是要根據每個人的情況,大多數情況是不分的,在法律上沒有規定確定的、具體的比例。但無論如何,怎麼處理獎金需要經過夫妻二人共同協商,進行統一地處理,不能由一方單獨做決定。
《新聞+》記者:中獎者可以自行支配錢財嗎?
謝澤光: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有明確的規定,中獎屬於偶然所得,偶然所得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因此雙方都應有行使處置的權利。
不管捐贈也好,或者做公益也好,尤其在面臨錢財數額較大的時候,要經過配偶同意才能支配,要尊重對方意願,共同行使權利。
《新聞+》記者:中獎者自行處置後的獎金能否要回?
張荊:對於另外一方來講,除非配偶的行為屬於惡意,且獲得財産的另外一方是非善意取得,中獎者處置過的獎金才有可能要回。
例如,財産的本來價值是500萬,賣這項財産的人為了隱瞞配偶,或者為了能夠更快成交,告訴買的人300萬就可成交,買的人也知道事情情況,但仍然買下,從賣的人到買的人,雙方在主觀上都有惡意,這時可以主張撤銷。
但作為不知情的配偶一方來説,要想撤銷這一項法律行為,也不是隨意撤銷,應有一定的法律前提。比如將獎金用於社會公益,幫助社會弱勢群體或者重大的災難性的救助。在這樣的情況下,錢財一旦捐出去,法律行為就已成立生效。配偶雖有權利知道支配了這一項財産的人做了什麼,但是不能因不知情,就有權利撤銷社會公益捐贈,這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
如何處分這項財産、處分這項財産有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都和它的用途以及目的有關。如果出於善意的目的,並且行為具有一定正當性,那麼中獎者的行為對於配偶來説要承擔一定責任,但是對於對外的第三方來説,這項行為是成立且生效的,是不能夠隨意撤銷的。
《新聞+》記者:中獎者隱瞞獲得獎金並離婚,這筆財産能否追回?
張荊:偶然所得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産,一方因此獲得了重大獎項,所得錢財屬於雙方共同共有。
即便離婚,另外一方也有權利要求分得一半,一旦發現存在隱瞞的情況,是可以起訴對方並要求重新分割的。雖説如果沒有發現相關中獎線索,想要追回確實困難,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當中,想要真正做到轉移夫妻共同財産,其實是一件很難的事情。現在所有的財産都有相應路徑,這些地方都會留有痕跡,除非對於這些痕跡,另一方完全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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