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記者/楊繹霏):近期,湖南張家界舉辦了一場天門山跑酷大賽,吸引了許多海內外的跑酷愛好者。作為極限運動的一種,跑酷運動進入我國後逐漸贏得大眾喜愛。數據顯示,在我國從事跑酷運動的民間運動員達10萬多人。
但在比賽中,出現了參賽者險些與遊客發生碰撞的情況,這引發了網友對賽事安全的討論。而在其他極限運動賽事中,部分主辦方會在活動開始前要求參賽選手簽署“生死狀”,以此作為參賽者責任自負的聲明。
參賽者在賽事活動中發生意外,責任由誰來承擔?部分活動讓參與者簽署的“生死狀”有沒有法律效力?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程屹律師表示,極限運動賽事雖適用法律條款中的自甘風險,但是並不排除活動組織者、經營場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若發生意外,與整體活動有關的相關負責人要承擔侵權責任;部分活動讓參與者簽署的“生死狀”在法律上也不會被認定具有效力。
《新聞+》記者:參賽選手若在極限運動比賽中受傷,責任由誰來承擔?
程屹: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即便組織活動的風險較高,但因為活動是由主辦方組織而成,又設置在公共活動場所,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活動的組織者,仍然要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在安全保障義務履行時出現瑕疵或重大缺陷,使參與者或者場所裏出現的其他人受到人身損害,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方案的制定者、整個活動的運營者,要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是在場所內發生了損害事故,但事故並不是活動本身造成的,而是因為第三人的違法行為、其他人的過錯行為造成,這時也要查明活動的組織者、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是不是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盡到義務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沒有盡到義務的,要對沒有盡到義務的情況進行分析。
如果損害和場所經營者等人員的行為有一定程度的關聯,那麼,他們要承擔一定程度的賠償責任。如果賠償責任盡到之後,經營者、管理者覺得應該是第三人承擔責任,他們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追償,但是不能因為是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就直接讓受害人去向第三人追責。
《新聞+》記者:一些極限運動賽事在開始前讓參與者簽署“生死狀”,這種文件在法律上有效嗎?
程屹: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這種單方擬定的協議叫作格式條款,這種格式條款裏並不是什麼內容都可以約定,類似于這種加重對方責任、免除自己責任的都是無效條款。活動中讓參賽人員簽署“生死狀”,免除自己對於活動的組織義務是不可能的,這種合同通常來説在法律上也不會被認定具有效力,很難産生效果。
《新聞+》記者:極限運動賽事是否適用“自甘風險”?
程屹:自甘風險是《民法典》裏新增的條款,意思是當我們自發參加一些具有風險性的活動時,如果因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損失,這時第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參加者本身要承擔損失。這裡提到的風險性活動通常指的是體育活動,而一些更加危險的極限運動和特殊活動也包含在內。
這樣一來,參與體育活動的每一個人都需要為自身的健康負責,不能隨意追究別人的責任,這是自甘風險條款立法的原意。但是自甘風險並不排除活動組織者、經營場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另外,自甘風險沒有對年齡作區分。年齡主要是和自己對於參加活動的判斷範圍有關。如果是未成年人參與,父母作為監護人要替未成年人考慮好活動的範圍,而成年人要自己做好範圍判斷。
《新聞+》記者:部分地方設置的極限運動區域與遊客遊覽區重疊,選手在運動過程中若與遊客碰撞發生意外,遊客的損失由誰來承擔?
程屹:首先要看經營管理者是否將遊客的活動範圍進行了明確告知。如果進行了明確告知,但遊客不聽勸阻,還執意進入,這時遊客應自行承擔責任;如果沒有盡到告知義務,或者在進行場地劃分時比較模糊,現場也沒有保安或者工作人員進行阻攔和提示,這時若遊客進入比賽區域,則屬於組織活動的缺陷,經營管理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損失,場所要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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