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記者/楊繹霏):近日,一名韓國公民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在中國境內,對外國人犯罪的定性、處罰與中國公民犯罪有沒有區別?法律是如何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對此,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超接受了央視網《新聞+》欄目記者的採訪,並回答了相關問題。
《新聞+》記者: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違法犯罪,適用哪些法律原則?
張超: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三項基本原則。一是罪刑法定,也就是説,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二是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對於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三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新聞+》記者:外國人犯罪在定性、處罰等方面與我國公民犯罪有區別嗎?
張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決定了外國人和中國人在違法犯罪的定性上沒有區別。我國《刑法》規定了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我國《刑法》。刑罰的區別則在於,我國《刑法》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新聞+》記者:非國家工作人員指的是哪些人?
張超:法律上有明確定義的範圍,非國家工作人員是指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非國有的其他單位中的工作人員,並沒有區分境外或境內人員身份。
《新聞+》記者:什麼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張超:我國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它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同時法律還明確規定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的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也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按照我們國家的立案追訴標準來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就應當予以刑事立案和追訴。如果受賄金額在3萬元以下,按照我們國家的立案追訴標準,並沒有達到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這樣的案件一般不作為刑事案件來處理。
如果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發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前,則按照我國《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依法定罪量刑。
《新聞+》記者:領事館可以為外國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幫助?
張超:首先要判斷我國及犯罪嫌疑人的國家有沒有相關的領事協定,領事官員是按照我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領事協定,為受到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提供領事便利。
領事便利一般包括三項,第一項是探視,第二項是交談與聯絡,第三項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協助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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