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記者/楊繹霏):近期,六旬老人撿到信用卡試出密碼並取現,被判信用卡詐騙罪一事,引發公眾討論。其實此類事件還有很多:2022年4月6日,張某某因用他人遺忘在ATM機內的銀行卡取款獲刑;同樣是2022年4月,牛某因多次使用在路邊撿到的社保卡取款獲刑……
拾到他人財物,看似是“天上掉餡餅”,但如果吃了這份“免費午餐”,卻可能付出法律代價。拾到他人財物後,有哪些行為看似合法實則違法?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邢留墨律師表示,拾到他人銀行卡套現、拾金不昧卻索要超額報酬、隨意處置拾到財物等行為,都有可能觸犯法律。
《新聞+》記者:撿到信用卡猜對密碼並取現,為什麼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邢留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在關於信用卡詐騙罪四種情形的界定中,撿到信用卡並使用信用卡取現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第三種情形,即冒用他人信用卡並使用。
同時,在2008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出臺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的批復。批復明確界定,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ATM機上使用,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公安機關管理刑事案件立案追訴的標準,冒用他人信用卡取現的行為,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屬刑事案件,應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訴。如果取款金額低於5000元,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其中對詐騙行為有相應的處理規定,拾卡人可能會被判15日以下拘留或是1000元以下罰款,而且還要承擔全額退贓的責任。哪怕只是從中支取一元錢,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新聞+》記者:撿到卡後計劃使用,但沒有成功,該如何定性?
邢留墨:如果是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拾卡人沒有成功使用,例如取款時正好被銀行工作人員發現,從而取款失敗等,這種情況同樣構成相應犯罪,不過一般是按照信用卡詐騙的未遂犯進行處理,在量刑時要對照既遂犯從輕和減輕處罰。
《新聞+》記者:撿到他人信用卡到商店套現,店家要承擔責任嗎?
邢留墨:對於商店的經營者來説,如果知道持卡人套現使用的銀行卡是他拾到的,店主要承擔信用卡詐騙罪共犯的責任。但如果商家不知道持卡人使用的是他人的信用卡,那麼商家就不承擔相應的信用卡詐騙罪責任。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無論商家是否了解持卡人的信用卡來源,只要商家虛構了一種交易,或以現金退貨的方式幫助持卡人套現,套現行為本身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是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信用卡不能非法套現,是基本的原則。
《新聞+》記者:拾金不昧卻索要報酬會構成犯罪嗎?
邢留墨:拾金不昧卻索要相應報酬的行為,一般情況下不會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權利人在領得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支出的必要費用。因為一般情況下財物的拾得人為歸還財物,會産生一定的交通費、誤工費或快遞費。我國法律為了保障拾得人的基本利益,也作出了相應規定。但如果拾得人以不歸還財物為要挾,索取超出必要費用的超額的報酬,就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具體情形是,如果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對被害人實行恐嚇、威脅、要挾來索取財物,相應地會構成犯罪。所以我們索取報酬要以必要的支出費用為限,不能索取超額的利益。
《新聞+》記者:撿到他人財物,放在其他位置或丟棄,是否要承擔責任?
邢留墨:對於撿到的財物可以有兩種界定:一種為遺失物,另一種為他人的丟棄物或拋棄物。需要注意的是,判定所拾財物究竟是遺失物還是他人的拋棄物,不以拾得人的主觀臆測為判斷標準。
對於拾得人來講,隨意處置撿到的遺失物,要承擔相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和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在拾得遺失物之後,有妥善保管的義務以及及時返還或送交的義務。但同樣也要注意,如果是他人故意拋棄的拋棄物,則不適用此規則。
此外,如果因故意處置不當,或因自己的重大過失導致財物毀損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如果只因一般性過失或意外事件導致財物毀損或滅失,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新聞+》記者:關於拾得財物還有哪些以為合法其實違法的行為?
邢留墨:還需要我們關注的是,拾得遺失在網約車內物品的行為。例如,網約車乘客下車時將手機或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遺忘在車內,下一個使用網約車的乘客上車之後,正好看到遺失物品並將其拿走,作為自己的財物使用和佔有。這種情況下,如果財物的數額比較大,拾得的乘客就有可能構成盜竊罪。如果車內的遺失物沒有被下一個乘客拿走,而是被網約車司機拿走,並且拒不歸還,如果財物數額達到一定標準,則網約車司機有可能構成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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