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記者/姚抒廷):俗話説“殺人償命”。所以當我們看到犯罪嫌疑人行兇後自殺時,會樸素地認為犯罪嫌疑人已“一命抵一命”,再無“身後事”了,久而久之,便會産生“案件會因犯罪嫌疑人自殺而結束”的錯覺。
那麼,行兇後自殺就不用擔責了嗎?央視網《新聞+》記者就此對話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張荊律師,以下為採訪實錄:
《新聞+》記者:行兇後自殺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張荊:行兇是一定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故意殺人是對社會秩序具有極強破壞性的犯罪行為。但是追究刑事責任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具有承擔能力的前提下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承擔責任的主體就滅失了,將無法追究刑事責任。
剝奪他人生命後選擇自盡,從表面上看已經“一命抵一命”,好像不需要承擔其他責任了,事實上並非如此。即使犯罪嫌疑人選擇自盡,犯罪的定性依然是存在的,且民事責任會由其家屬承擔。被害人家屬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被害人利益,要求犯罪嫌疑人的繼承人用其遺産進行賠償。
並且此類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犯罪行為,一經記錄在案一定會對犯罪嫌疑人的子女造成影響。比如在報考相關職業時,如涉及軍事、司法、外交等等,其子女的政審結果是會受到影響的。
犯罪行為一旦發生,一定後患無窮,不僅給兩個家庭帶來無盡悲傷,而且所有責任和後果都是由至親代替承擔的。作為一個成年人,理性管理自己的行為,用更開闊的胸襟去對待人和事,才是最正確的處理方式。
《新聞+》記者:家庭中發生嚴重暴力犯罪是否會從輕判罰?
張荊:婚姻家庭內發生的嚴重暴力犯罪,犯罪嫌疑人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和普通人是一樣的,不會因為雙方具有夫妻身份關係而改變。
如果犯罪行為發生在陌生人之間,犯罪嫌疑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後,判罰時不需要考慮原被告的情感因素或存在共同的家人需要照顧和撫養的問題。但如果犯罪行為基於家庭關係,確實有相關案例是夫將妻殺害之後,妻的家屬同意出具諒解書,因為考慮到他們還有孩子面臨未來的撫養問題,但是這通常也是一種迫不得已的選擇。
但是,刑事犯罪的定性,以及最終追究犯罪懲罰性的後果是沒有差別的。犯罪行為只要是故意殺人,適用的法律就是相同的,量刑的區別其實是受害方考慮到現實因素做出的妥協和讓步而已。
《新聞+》記者:家庭暴力犯罪、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有哪些差別?如何避免悲劇發生?
張荊:家庭暴力是一種犯罪行為,家庭暴力有可能會造成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者是刑事責任,但家庭暴力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虐待罪是獨立的罪名,虐待罪是局限在家庭成員之間,對家人實施的從身體到精神的折磨。
故意傷害是指在家庭暴力的行為當中,或者不是在家庭領域內,對其他人實施的故意毆打、故意傷害、剝奪他人生命等行為,就是故意傷害罪,或是故意殺人罪。
這幾項罪名有本質上的區別。虐待罪的最高刑期是7年,而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最高刑期能夠達到死刑,這幾項罪名在犯罪的類別、手段和目的上都有著非常大的差別。
如何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從女性的角度來講,一定要保證自身安全,做好個人安全防範。
女性一旦意識到對方有可能對自己造成傷害時,要盡可能避免激化對方的情緒。適當調整處理方式,比如尋求男方父母或其他親友的幫助,給予對方情緒疏解的出口。調整溝通的方式,或是溝通的對象,也許能夠避免極端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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