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酒後墜樓身亡 87戶業主被判擔責六成

來源:成都商報 | 2023年04月01日 06:53:27
成都商報 | 2023年04月01日 06:53:27
原標題:女孩酒後墜樓身亡 87戶業主被判擔責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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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淩晨時分,四川西充縣城一商業中心二樓樓道處,一名20來歲的女孩和朋友唱歌喝酒後,背靠護欄時,因護欄上一塊玻璃缺失不慎墜樓,後經搶救無效身亡。事發後,因涉事商業中心平時沒有物業管理人,死者家屬將涉事商業中心的87戶業主、部分商家以及當晚和女孩共同飲酒者等多方起訴到法院,要求相關被告方承擔90%的責任賠償損失80余萬元……

  ■ 3月29日,記者獲悉,西充縣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女孩自行承擔30%責任,共同飲酒者及護送者擔責10%,商業中心全體業主承擔60%賠償責任。

  ■ 記者了解到,對一審判決,目前已有部分業主不服,提起上訴。

  事發樓道護欄玻璃缺失

  女孩淩晨酒後墜樓身亡

  2021年8月14日,農曆七夕節。當晚,女孩小龐和一幫同學、朋友聚會,先在西充縣城一家歌城唱歌。在歌城唱歌、喝酒到晚上11點半左右結束,玩興正濃的一群人又來到西充縣時代商業中心樓上的一會所繼續唱歌、喝酒。

  期間,小龐在微信上叫朋友小陳來會所接自己一起回家。8月15日淩晨1時許,小陳和男友馮某來到會所大廳,進入包間帶小龐離開。

  監控畫面顯示,小龐、小陳和馮某3人于8月15日淩晨1點31分離開會所。淩晨1點40分左右,小龐3人到達時代商業中心1幢(A1區)二樓的臨街過道。在過道處,小龐在電話裏跟男友發生爭執,情緒有些激動,時而站立時而坐下,3人在此處逗留20余分鐘。

  悲劇在淩晨2點03分左右發生。

  當時,小龐坐在二樓過道一欄杆處,欄杆外是一家培訓中心橫挂的廣告布。但小龐當時似乎並沒意識到欄杆中間的玻璃已缺失,就在她將身體靠向欄杆中間時,欄杆外的廣告布因不能承受其體重進而破裂,小龐墜落至一樓。

  小陳和男友馮某連忙撥打120、110報警。小龐隨後被送至西充縣人民醫院,被診斷為開放性重型顱腦損傷。

  2021年8月20日,小龐經救治無效死亡。

  死者家屬起訴多方索賠80余萬

  商業中心87戶業主成被告

  小龐不幸去世後,家人將當晚與她一起喝酒的人、護送者、事發地附近的涉事會所、挂廣告布的培訓中心、一家兒童遊樂園以及涉事商業樓的87戶業主告上法院,要求相關被告方承擔90%的責任,賠償損失80余萬元。

  家屬認為,涉事會所、培訓中心及兒童遊樂園等係公共場所經營者,業主係時代商業中心1幢(A1區)物業所有者,被告方明知其經營場所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其設備設施破損未及時維修更換,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的主要賠償責任。此外,當晚共同飲酒者及護送者對小龐大量飲酒未進行勸阻,也沒盡到照顧、看管、護送的義務,應承擔侵權的相應賠償責任。

  不過,涉事會所認為,小龐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當時係飲酒後轉場到會所飲酒,監控畫面顯示她離開時是清醒狀態且有人護送,共同飲酒者也是清醒狀態,故會所不應承擔責任。在樓道外挂廣告布的培訓中心辯稱,小龐酒後意識模糊,在樓道有多處安全警示的情況下,在樓道缺失玻璃的危險區域長時間逗留,自身存在重大過失,該處設備設施不屬於培訓中心所有,其不具有管理職責,不應承擔責任。此外,涉事兒童遊樂園表示自己係租賃房屋使用,不應承擔義務。

  而被起訴的業主們認為,他們與小龐的死亡無因果關係,而且事發區域屬於公共區域,也不屬於業主的權屬範圍。

  記者了解獲悉,一同被起訴的被告中,還包括事發地轄區的街道辦事處以及社區居委會。對此,街道辦與居委會認為,他們對時代商業中心不具有任何管理義務,對小龐的死亡也不具有任何過錯,故不應承擔責任。

  涉事商業中心無物業管理

  街道和居委會曾設安全警示標誌

  近日,記者前往事發地西充縣時代商業中心走訪調查,該商業中心有多幢商業樓建築,人流量並不大,二樓大量商鋪閒置,一些通道因存在安全隱患已被禁止通行。還有一些玻璃損壞的樓道護欄,則重新被不銹鋼焊上,整個商業中心不少樓道處都張貼有警示標誌。

  當地社區居委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西充縣時代商業中心建於2000年左右。最近這些年,該商業中心很多商鋪都沒租出去,空置較多;一些商鋪經過多次轉手,現在的業主也無法順利聯絡。前些年,物業公司因收不齊物業費已無奈離場。

  據了解,在小龐墜樓悲劇發生時,該商業中心已處於無物業管理的狀態。

  上述社區居委會負責人告訴記者,居委會也曾試圖聯絡其他物業公司入駐商業中心,但無人願意接手。居委會曾將該商業中心的情況上報到街道辦,考慮到實際情況,街道辦和居委會對商業中心一些存在安全隱患的地方設置警示標誌,並對一些危險地段安裝不銹鋼護欄。

  疏于管理存明顯安全隱患

  全體業主一審被判

  承擔60%賠償費用

  西充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原告方因小龐死亡應得的賠償共計94.9萬元。法院審理認為,小龐死亡係因其自身大量飲酒造成認知行為能力降低,以及西充時代商業中心1幢(A1區)公共區域存在安全隱患兩個原因造成。

  法院認為,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西充時代商業中心1幢(A1區)全體業主在沒有物業管理人對該建築物進行管理的情形下,對該建築物的公共區域具有管理義務,但由於全體業主長時期對該建築物疏于管理導致欄杆玻璃缺失存在明顯安全隱患係本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故應由西充時代商業中心1幢(A1區)全體業主對原告承擔60%的賠償費用569737元。此賠償金額由各位主按其物業不動産登記的建築面積按比例分攤。

  此外,共同飲酒者在小龐大量飲酒後對小龐具有安全保障義務,接送小龐的小陳和小陳男友在小龐大量飲酒的狀態下同樣對小龐具有安全保障義務,然而相關人員對小龐均未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其發生意外死亡,具有一定程度的過錯,法院確定當晚共同飲酒者以及護送人員小陳、小陳男友(兩人共擔一份責任)分攤小龐損失的10%,小龐自行承擔30%的責任。

  對於在事發樓道欄杆外橫挂廣告布的培訓中心,法院認為不屬於西充時代商業中心1幢(A1區)建築物的構成部分,且事發地存在安全隱患係欄杆處玻璃缺失,與懸挂廣告布無關,故培訓中心不承擔賠償責任。兒童遊樂園作為承租方不承擔賠償責任,轄區街道辦以及居委會在事件中不具有任何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日前,西充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當晚共同飲酒人員以及護送者各賠償8632元,87戶業主按物業建築面積比例各承擔數百元到上萬元不等的賠償。

  17戶業主已提起上訴:

  “死者本人擔責過輕”

  3月29日,記者獲悉,在一審判決作出後,已有17位業主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方代理律師——四川有度律師事務所律師周亞龍告訴記者,一審判決中對死者本人劃分責任過輕。本案中,小龐作為完全民事責任能力人,其應當對自己的安全盡到自我保護義務,但從查明的事實來看,事發當晚,小龐明知自己不勝酒力的情況下還過量飲酒,最後出會所視頻顯示已達到行走需要有人攙扶的醉酒狀態,在此情形下于樓道跌落處逗留二十余分鐘,最終不慎發生事故。小龐自身應承擔不少於50%的責任,一審劃分30%責任過輕。

  上訴方認為,一審法院對當晚的護送人劃分責任過輕,因為在飲酒途中,小龐擔心自己酒量及回家安全,提前通過微信向小陳商量酒後同路回家,並由小陳來會所接自己回家,此時雙方護送照顧關係已經建立。對小龐來講,兩位護送人應盡到安全照顧和護送義務,但二人疏于對小龐進行約束,未能有效制止其逗留在事發現場,最終直接導致事故發生。

  上訴方還對在事發樓道外挂廣告布的培訓中心不承擔責任提出異議。上訴方認為,從懸挂方式來看,廣告處於玻璃之外,玻璃缺失與懸挂廣告無關,但案發時已是淩晨兩點左右,小龐處於醉酒狀態下,且在現場已逗留20余分鐘,在當時的處境下,其僅靠街邊昏暗路燈,並不能準確分辨玻璃缺失處的中間廣告屬於什麼材料,廣告外是否還有不銹鋼柵欄,是否還有玻璃,等等。相反,如果該處未張貼廣告,其對該危險情況是有預見可能的,故上訴方認為涉事培訓中心應承擔不少於20%的責任。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黃佐春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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