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記者/姚抒廷):近期,發生在校園中的造謠事件均以“開除學籍”而終,受害者表示放棄自訴。
面對鋪天蓋地的謠言,受害者往往百口莫辯,甚至不知如何才能自證清白。受害者所承受的痛苦是無窮無盡的,有人因謠言患上抑鬱症,甚至最終因難以承受壓力而選擇結束生命。
央視網《新聞+》記者對話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程屹律師,探討造謠事件的相關法律問題。程屹表示,遭遇類似事件後,受害人要勇敢地站出來,通過報警、起訴等多種渠道維權,最大程度保護自己、有效辟謠。
以下為採訪實錄:
《新聞+》記者:造謠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程屹:結合整個法律規定來看,造謠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上,其實都符合一定的法律構成要件。
民事責任上會涉及侵犯肖像權、侵犯名譽權,同時利用網絡平臺進行傳播,造成損害擴大。
在行政責任上,我國法律規定造謠行為需要承擔拘留和罰款的行政責任。最高拘留10天,罰款500元以下。
刑事責任上,造謠和傳謠情節嚴重的,就構成了刑事犯罪,涉及的罪名包括誹謗罪、尋釁滋事罪等。傳播或編造謠言,且故意製作虛假信息的,法律上規定最高判處7年有期徒刑。而且在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檢察院曾明確了網絡誹謗入罪的標準,謠言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發佈人最高可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明知誹謗仍提供幫助以共同犯罪論處。
《新聞+》記者:不知真相的傳謠者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程屹:當我們傳播無法辨別真偽且具有社會公共價值的信息,我認為在主觀上沒有那麼強的苛責性。
但如果是和他人個人生活相關的信息,無論信息內容是真是假,它都不包含任何公共性。所以,其實在點擊瀏覽以及傳播他人隱私信息的過程中,傳播者的惡意也在逐漸放大。
那麼這時他就從瀏覽者轉換成為傳播者的身份,信息流傳得更廣。所以如果説製作者是首惡,你還進行了轉發,實際上就屬於幫兇。
謠言的傳播者首先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且有可能被追究侵犯肖像權和侵犯名譽權的法律後果。
其次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因為他也配合了謠言的傳播。只不過由於網絡傳播的次傳播者數量太多,所以警方和受害人可能不會過於追究他們責任,但嚴格來講,他們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新聞+》記者:發現自己被造謠後,如何有效辟謠?
程屹:首先,是自救。我覺得受害人要破除一種思維慣式,就是不要認為知道這件事的人越少就越好。其實從心理學和社會學的角度研究這種現象,就是如果受害人自己不能勇敢地站出來,是不太利於社會糾錯的。我希望受害者能夠義正言辭地站出來説自己受了侵害,大家也不要只是冷眼旁觀,儘量不要瀏覽,更不要轉發,否則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其實你越勇敢,越能夠站出來反對這種事情,發生在你身上的概率越小,壞人也會越忌憚于你的力量,而不敢進行侵害。
其次,受害者可以追究民事責任,這是完全脫離網絡在線下由法院進行的工作。大家可能會對民事的責任的追究有一些誤解,認為它的門檻有一點高。其實到法院起訴並沒有想象中複雜,當事人可以通過網上立案,也可以直接向法院郵寄立案。如果我們要求的損害賠償金不超過1萬元,訴訟費需要25元。
然後可以參考很多法律援助的公眾號,或者是一些專業平臺提供的文書和説明,完成《民事起訴書》,並將自己的證據材料整理好,列出證據目錄。
借助於法律渠道,勇敢追究責任,通過民事侵權的手段,也能夠給造謠者以足夠的震懾。
編輯:及玥責任編輯: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