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記者/楊雯珺 剪輯/姚抒廷):近年來,以青少年欺淩為題材的影視作品備受關注。青少年欺淩行為,又被稱為“同伴間暴力”,它表現為施暴方對另一方在身體、言語、人際關係等方面造成的傷害。
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統計,在全世界13至15歲的學生中,有一半人表示他們曾在校園內外遭受過同伴暴力。
欺淩行為有多種表現方式,除了造成人身傷害的暴力行為,還有言語欺淩、關係欺淩和網絡欺淩等行為,這些“隱性的”欺淩行為不易被發現,還會對青少年的心理造成更長久的傷害。
然而,學校和家長常常將欺淩行為解釋為同學之間的爭吵、打鬧。那麼,嬉笑打鬧和欺淩行為之間的界限究竟在哪?學生欺淩行為有明確的法律認定標準嗎?言語、關係暴力給被欺淩者帶來的精神傷害,在法律上如何更好地識別?欺淩行為的旁觀者算不算“幫兇”?
為此,央視網《新聞+》欄目記者連線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寧寧。他表示,嬉笑打鬧和欺淩行為有著嚴格的法律界限,造成心理創傷的被霸淩者可以尋求法律的求助。以下為對話內容整理:
學生欺淩行為有明確的法律認定標準嗎?
苑寧寧: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首次從法律層面界定學生欺淩的法律內涵,其中第一百三十條中明確界定了學生欺淩的法律範圍,可以歸納為主體之間、主觀目的、手段、危害後果4個要件。欺淩行為的主體發生在學生與學生之間,欺淩方具備主觀上的蓄意和故意,欺淩行為的手段和形式包括肢體、語言或者是網絡等方式,並且,欺淩行為給被欺淩方造成了人身、財産或者是精神層面的損害。
怎樣界定嬉戲打鬧和校園欺淩?
苑寧寧:判斷嬉戲打鬧和學生欺淩的關鍵標準有兩方面:第一是對象的特定性。欺淩行為中受欺淩方是固定的,而嬉鬧對象可以不斷地變換。學生欺淩中往往是多方或者不特定的人對某一特定對象的傷害。從對象上來説,欺淩行為是單向的,也是特定的。第二是從頻率上來看,學生欺淩的發生往往具有非常強的反復性。欺淩方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採取多種方式傷害另一方。
被欺淩者遭受心理傷害,如何尋求法律幫助?
苑寧寧:首先需要判斷疑似欺淩事件是否構成學生欺淩,按照法律規定,首先由校方進行調查。為了保證調查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法律明確規定要求通知學生雙方的家長參加。《未保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學校對學生欺淩行為應當立即制止,並且要通知實施欺淩和被欺淩未成年學生的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參與欺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如果被欺淩者遭受的心理傷害嚴重到一定程度,比如構成心理疾病或者精神疾病時,在醫學上可以診斷為焦慮狀態,被欺淩一方的家長可以在學校調查證明和取證階段把它作為認定欺淩行為的依據。
如果被認定為學生欺淩行為,被欺淩一方的家長沒有在學校的調解之下達成和解,那麼被欺淩方的家長可以從精神損害方面啟動民事訴訟,向欺淩方家長申請賠償。
如果學校不認定為學生欺淩行為,如果一方家長仍有異議,可繼續向教育行政部門反映相關問題。
旁觀者是欺淩行為的“幫兇”嗎?
苑寧寧:“幫兇”一詞可能有些言過其實,其實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當他目睹自己同學被欺淩的時候,他有時候會缺乏勇氣站出來制止。因為他一旦直接去制止,有可能會成為被欺淩的一方。並且,旁觀者其實也是間接的受害者。他看到同齡人當中,一方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在欺負另一方的時候,在他心中可能會種下種子。將來我要站在欺淩者的一方,而不是被欺淩的一方。他也會形成一些不健康的認知,原來這個社會是可以弱肉強食的,原來我只要夠強勢,我是可以欺壓別人的。所以,從這個角度上來説,目睹學生欺淩行為,其實對旁觀者來説也是一種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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