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失眠的問題都能解決”“十多年、二十多年,睡不好的在我們這裡都能看到效果”“你皮膚有什麼?打在公屏上,我們都會讓這些問題説再見……”“我爺爺的那一輩就開始做了,我們門店每天都排隊”……直播帶貨已成為當下紅火的在線購物方式。記者連日來觀察發現,在抖音、快手等直播平臺,主播們吹噓一些乳膏、保健産品功效,更暗示比真正的藥物要好,甚至是“無副作用”。
消費者王小姐對全媒體記者表示,這些直播平臺的主播以及店家銷售頁面的廣告,將産品功能描述到與“藥物”類似,有治療功效,實際上,保健功能的産品、中草藥膏等,“産品包裝上連‘藥’制的字眼都沒有”。隨著直播帶貨的火爆,看直播後買東西的消費者亦不斷增多,這些充滿“醫療”效果暗示、真假難辨的話語,無疑給消費者與患者帶來風險。
據了解,中國消費者協會去年11月發佈一份報告指出,直播銷售亂像是消費者聚焦的重點之一,其中,直播銷售亂象中,主要問題包括了假冒偽劣、貨不對板、優惠差異等。
文、圖/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文靜
案例一 營養膳食補充劑“吹”成治失眠“良藥”
“酸棗仁、茯苓、山藥……睡不著覺的都知道,這是安神助眠的。還有γ-氨基丁酸就是讓大腦安靜下來,我們沒有激什麼素,也沒有安什麼。是藥三分毒,大家都聽過,我們這個就不一樣……”近日,記者打開直播平臺,在“主播晴雨【電商號】”直播間內,主播正賣力地推薦一款某品牌“氨基丁酸+酸棗仁壓片糖果”,更聲稱,“吃上一段時間,整個人感覺都不同”,有網友詢問時,主播就説,這是藥食同源。記者點進這款産品的頁面介紹,商品詳情寫其食品生産許可證編號:SC××××××××××。
記者在不同的直播平臺搜索發現,這款“氨基丁酸酸棗仁茯苓片”是一種網紅産品,又稱“睡眠糖”,許多平臺店家、主播都在銷售不同品牌的同款或同類型的産品。在“溫酒看雲舒”的直播間中,主播正在銷售一款某品牌酸棗仁茯苓百合γ-氨基丁酸,表示“如果是晚上睡不著的五年、十年了,就可以拍我們×瓶……”。
記者在直播平臺瀏覽到,一款在售的某品牌氨基丁酸+酸棗仁壓片糖果,配料為:低聚果糖、海洋魚低聚肽,酸棗仁、茯苓、山藥、磷脂酰絲氨酸、γ-氨基丁酸,以及食品添加劑微晶纖維素、硬脂酸鎂。瓶身上亦只貼有食品生産許可證編號。有店家的銷售頁面更貼出“睡前×粒 安睡整晚”的廣告語。據了解,這類産品的售價在直播平臺上相當參差,售價在10元至上百元不等。
在一款大品牌的同類産品的電商旗艦店中,銷售頁面的規格參數查看到,酸棗仁茯苓百合氨基丁酸壓片糖果為營養膳食補充劑(非食健字)。
據了解,目前這類含有γ-氨基丁酸、酸棗仁等成分的“睡眠糖”的實際功效頗有爭議。這類“糖果片”是否能緩解失眠?一位三甲醫院神經科醫生建議,輕度失眠,可以白天多運動、多曬太陽,規律作息。這類型糖果片,只能説改善睡眠。
案例二 外用消毒殺菌産品“暗示”能治皮膚病
除了“睡眠糖”,記者發現,各種號稱“古方”“民間”方子的皮膚止癢、抑菌乳膏亦是充斥在直播間。在網名為“專注皮膚老先生”的直播間,豎著寫滿“尋嘛珍”“皮鮮”“銀屑”“手足鮮”等字眼的背景板,看到這些字,大家都能明白是指什麼。主播沒有露臉,但在鏡頭前用手塗抹著所謂的“止癢膏”,並不斷表示,“如有屏幕上顯示的情況困擾多年的家人……用十天半個月一定會來感謝我……”,令觀眾好奇究竟是什麼“乳膏”如何厲害。記者詢問店家客服,産品包裝是否有OTC或有“藥”字時,對方就回答是正品,是中草藥成分。
記者在直播平臺輸入“止癢抑菌”,出現多款産品,隨機買了一支華盈堂施恩抑菌膏。外包裝上寫著:主要成分有互葉白千層、九里香、甘草次酸、紫花地丁、燕麥、荊芥等。註明的抑制微生物類別有大腸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和白色念珠菌。在這款抑菌膏的在包裝盒上,標識著“衛生許可: ×衛消證字(2019)第××××號”。記者向店家客服諮詢這款抑菌膏的功效,客服表示,是藥膏,主要是抑菌,也有消炎作用。隨後,記者在傳統電商平臺搜索,至截稿時,暫未搜到這款産品。
記者瀏覽了幾款相似的“抑菌止癢膏”的銷售頁面,其商品詳情中,都寫著“×衛消證字”。據了解,衛消證字號是屬於消毒産品。作為一種外用消毒殺菌産品,不具備調節人體生理機能的功效,與藥品有著明顯的區別。
“這類型所謂植物配方、中草藥的乳膏,常常會在一些旅遊景點賣當地特色商品的店舖裏見到。店內銷售人員都會説,當地特産、‘民間’古方、純植物配方、無刺激、無副作用……”一位醫療行業的人士告訴全媒體記者,一般都是採取類似的套路和話術,“如果沒有效果,就説你使用時間不足”。
消費提醒
一位中醫皮膚科醫生表示,患者首先要知道是什麼類型的皮膚病,其次抑菌膏是不是處方藥,如果是處方藥需要在醫生的指導下用藥。如果是非處方藥,可以自己按照説明書使用。建議到線下醫院就診,明確什麼類型的皮膚病,再確定使用哪種類型的藥物。
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鄭旭森對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表示,如果網絡主播在銷售皮膚止癢膏、“睡眠糖”時強調了産品的上述治療功能,消費者因此作出購買決定,但産品本身並不具有主播宣稱的功效,則網絡主播可能構成虛假廣告。可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律師説法
“消”字號産品不得宣稱對疾病的治療效果
直播帶貨中,誇大功能、混淆概念、非藥品“暗示”比真的藥有更厲害的效果等,往往容易誤導消費者,消費者買回去才發現連非處方藥都不是,有的甚至只是食品,效果如何因人而異。記者從某線上投訴平臺看到,有消費者留言,自己有皮膚病,在直播商家中留意到一款“藥膏”,稱可治療自己的皮膚病,而且比線下購買便宜,就下單購買,買回來才發現“藥膏”並沒有OTC標誌,也沒有國藥準字批號。
廣東金輪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林昭潤律師表示,消費者首先應該注意産品是否具有相應的批號,例如有的是“消”字號、“粧”字號,有的則是“械”字號或“藥”字號産品,也有的是三無産品。不同類産品在廣告宣傳規定上有所不同。
例如“消”字號,一般指經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批准的衛生許可證號,“消”字號産品不具備任何治療效果,主要作用是殺菌,屬於衛生消毒産品,檢測指標主要是殺菌作用。《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消毒産品的標簽(含説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也就是“消”字號産品不得宣稱對疾病的治療效果,也不應使用令人誤以為有治療效果的名稱等。同時,廣告法對於誇大效果的虛假宣傳也有相關禁止規定,因此,如果這些産品僅是“消”字號産品,過分誇大效果,讓消費者誤以為有疾病治療效果,屬於虛假宣傳,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林昭潤律師強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鄭旭森指出,網絡直播由於其購物模式新穎,容易産生購買衝動,建議消費者在觀看時保持理性,對於一些明顯具有功能性宣傳的商品要增加辨別能力。如果仍然決定購買,可以適當截圖或者錄屏保留主播的宣傳過程,以便後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