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公佈江蘇魚躍醫療哄抬血氧儀價格被罰等8起典型案例

來源:央視網 | 2023年02月01日 15:11:20
央視網 | 2023年02月01日 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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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據“市説新語”微信公眾號消息,春節期間,市場監管總局指導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全力維護涉疫藥品和醫療用品市場秩序,保障群眾購藥用藥合法權益。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緊盯違法違規行為不放鬆,從快立案、從嚴處理,查處一批哄抬價格、違規銷售藥品和醫療器械等違法案件。為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導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現公佈第五批查處涉疫藥品和醫療用品違法典型案例。

一、江蘇魚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哄抬血氧儀價格案

2023年1月6日, 市場監管總局帶隊對江蘇魚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銷售血氧儀的價格行為進行了調查。經查,該公司血氧儀銷售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於成本增長幅度,推高了魚躍牌血氧儀市場銷售價格。以該公司生産的指夾式脈搏血氧儀(型號:YX306)為例,2022年12月生産入庫平均成本比11月上漲47%。向經銷商的平均銷售價格由100元/臺上漲至231.78元/臺,漲幅131.8%;最高價格上漲至254.15元/臺,漲幅154.2%。1月31日,江蘇省鎮江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270萬元。

二、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振華西街社區衛生服務站使用過期醫療器械案

2022年12月24日,山西省朔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朔州市朔城區振華西街社區衛生服務站進行檢查。經查,該服務站使用過期醫用防護口罩且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上述行為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2023年1月11日,朔州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該服務站處以警告、沒收涉案醫療器械、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浙江省金華市施某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口罩案

2022年12月9日,浙江省金華市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查獲施某某庫存的假冒香奈兒商標口罩5100個。經查,2022年11月以來,施某某購得假冒香奈兒商標的口罩,並在其經營的網店銷售。經商標權利人鑒定,施某某銷售的口罩均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施某某的行為違反《商標法》規定。2023年1月10日,金華市開發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侵權假冒口罩5100個,並處罰款1.4萬元。

四、江西三好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生産未取得二類醫療器械註冊證的醫用防護服案

江西省吉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江西三好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公司在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情況下,組織人員擅自生産二類醫療器械“醫用防護服”,截至案發,違法批量生産醫用防護服4560件。上述行為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2022年12月13日,吉安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涉案醫用防護服4560件,並處罰款188.1萬元。

五、廣東省廉江市邦仁藥業怡心店違法銷售中藥飲片案

2022年12月20日,廣東省廉江市市場監管局對廉江市邦仁藥業怡心店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店分別以0.26元/克、0.086元/克、0.044元/克購進連翹、山銀花、蘆根等中藥飲片。12月16日分別以0.5元/克、0.3元/克、0.08元/克進行銷售。12月17日蘆根銷售價格上漲至0.2元/克,12月18日山銀花銷售價格上漲至0.5元/克,12月20日連翹銷售價格上漲至0.7元/克,上述三種中藥飲片在價格上漲後銷售金額合計1006元。該店在成本未發生變化情況下,大幅度提高中藥飲片銷售價格,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該店于12月19日購進中藥飲片金銀花用於調配“中陽”方劑,未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藥品購進票據,也未能提供供應商經營藥品的資質證明,構成未從具有藥品生産、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該店于12月10日購進“歸片”後,與代售的其他中藥飲片一起分裝入袋,未在袋中貼標簽信息,構成藥品包裝未按照規定印有、貼有標簽的違法行為。2023年1月20日,廉江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購進的中藥飲片金銀花12.5公斤,沒收違法所得1006元,罰款155030元。

六、重慶同泰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哄抬價格案

2022年12月20日,重慶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對重慶同泰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在兩家網絡平臺銷售藥品,以銷售的布洛芬片為例,進貨價格2.48元/瓶,12月7日前銷售價格為3.67~4.87元/瓶,12月8日起銷售價格上漲到11~60元/瓶。該公司在藥品進貨價格不變的情況下,大幅度提高藥品銷售價格,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2023年1月16日,重慶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30萬元。

七、四川省成都潞川康健大藥房有限公司經營未依法註冊的抗原檢測試劑案

2022年12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成都潞川康健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銷售未依法註冊的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違法所得600元。該公司經營未依法註冊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2023年1月12日,天府新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公司處以沒收違法所得600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八、貴州省銅仁市王某學未經許可從事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經營案

2022年12月20日,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王某學在自營店面和朋友圈銷售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相關情況開展調查。經查,王某學未經許可從事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經營活動,涉案貨值金額13779.2元,違法所得2273.6元。王某學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2023年1月13日,碧江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王某學處以沒收涉案醫療器械、沒收違法所得2273.6元、罰款13779.2元的行政處罰。

編輯:蘇璇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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