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涉英烈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來源:中國新聞網 | 2022年12月09日 07:04:00
中國新聞網 | 2022年12月09日 07:04:00
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涉英烈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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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2月8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涉英烈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維護英烈人格利益、烈屬合法權益、烈士紀念設施等案件。重點涵蓋以下4個方面:

  一是加大對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護力度。依法審理涉及英雄烈士保護的刑事案件,依法懲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違法犯罪活動,堅決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妥善審理英雄烈士近親屬及檢察機關提起的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人格利益的民事案件,依法認定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推動落實英烈保護工作聯動協調製度,嚴厲打擊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烈事跡和精神的言行。此次發佈的涉英烈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中,8起案件涉及侵害英雄烈士姓名、名譽、榮譽等人格利益,既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集中體現人民法院嚴厲打擊和制裁抹黑英雄烈士形象行為的堅定立場和鮮明態度。

  二是推動落實烈屬撫恤優待政策。貫徹落實烈士褒揚政策法規,依法審理侵害烈屬合法權益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切實維護烈屬的人身財産權益。注重人文關懷和精神撫慰,突出解決烈屬家庭後續生活保障、救助幫扶援助等實際問題。以司法之力推動保障烈屬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烈士褒揚金、撫恤金,以及在教育、就業、養老、住房、醫療等方面的優待,樹立關愛尊崇烈屬的良好社會風尚,褒揚烈士家庭甘於犧牲奉獻的精神風範。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中關於依法保障烈屬居住權益的案件,彰顯人民法院對烈屬合法權益的有力保護,是弘揚英烈精神、褒恤烈屬的生動司法實踐。

  三是服務保障烈士紀念設施保護。依法懲治侵佔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土地、設施,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等行為,有力保護烈士紀念設施不受侵犯。為充分發揮烈士紀念設施褒揚英烈、教育後人的紅色主陣地作用,推進宣傳英烈事跡、弘揚英烈精神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此次發佈的王某訴楊某排除妨害糾紛案和李某、吳某侵害烈士榮譽民事公益訴訟案都體現了人民法院對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土地、設施的有力司法保護。

  四是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英雄烈士是民族最閃亮的坐標,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強大精神動力,每一位公民都應當自覺維護英雄烈士的尊嚴和合法權益。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裁判旗幟鮮明地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對英雄烈士事跡的價值認同和英雄烈士公知公認的光輝形象,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愛國主義精神,推動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涉英烈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目 錄

  一、羅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網絡平臺上侮辱抗美援朝英雄烈士,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並應承擔民事責任

  二、肖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案

  ——在人數眾多的微信群詆毀、侮辱英雄,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三、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網絡平臺上採用侮辱、誹謗方式侵害衛國戍邊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構成犯罪並應承擔民事責任

  四、王某訴楊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

  五、李某、吳某侵害英雄烈士榮譽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應承擔法律責任

  六、某網絡科技公司侵害英雄烈士姓名民事公益訴訟案

  ——擅自將英烈姓名用於商業用途,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七、葉某等訴某信息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烈士近親屬有權依法對侵害英烈名譽行為提起訴訟

  八、趙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網絡平臺上發表不當言論褻瀆英烈事跡和精神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九、洪某訴劉某、某報社名譽權糾紛案

  ——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行為的合理回應和批評不構成侵權

  十、董某訴李某、第三人盧某排除妨害案

  ——依法保障英雄烈士遺屬居住權益

  案例一  

  羅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網絡平臺上侮辱抗美援朝英雄烈士,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並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基本案情

  2021年,羅某觀看《長津湖》電影和紀錄片後,為博取關注,使用新浪微博賬號(粉絲數220余萬)發帖,侮辱在抗美援朝長津湖戰役中犧牲的中國人民志願軍“冰雕連”英烈。上述帖文因用戶舉報被平臺處理,此前閱讀量2萬餘次。羅某次日刪除該帖文,但相關內容已經在網絡上廣泛傳播,引發公眾強烈憤慨。羅某曾係知名媒體人,曾使用上述帳號先後發表侮辱、嘲諷英雄烈士等帖文9篇,其賬號被平臺處置30次。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認為應當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追究羅某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同時請求判令羅某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二、裁判結果

  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在互聯網上使用侮辱性語言抹黑中國人民志願軍“冰雕連”英烈,否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偉大的抗美援朝精神,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羅某係自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羅某作為網絡“大V”,多次在網上公開發表言論侮辱、貶損英雄烈士,嚴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羅某自願賠償8萬元用於抗美援朝烈士精神事跡紀念、宣傳等公益事業,予以認可。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羅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羅某在相關網站及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

  三、典型意義

  英雄烈士既包括個人,也包括群體,既包括有名英雄烈士,也包括無名英雄烈士。中國人民志願軍的英雄事跡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和寶貴的精神財富,偉大的抗美援朝精神跨越時空、歷久彌新,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全體中華兒女要永續傳承、世代發揚,絕不容許褻瀆、詆毀。電影《長津湖》旨在緬懷中國人民志願軍“冰雕連”英烈,羅某卻在觀看電影后,在網絡平臺發帖公然歪曲歷史,侮辱、抹黑英烈,傷害公眾情感,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本案通過司法手段嚴懲侵害抗美援朝英雄烈士群體名譽、榮譽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護航傳承和弘揚愛國主義精神,推動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二  

  肖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案  

  ——在人數眾多的微信群詆毀、侮辱英雄,構成侵害英雄烈士

  名譽、榮譽罪

  一、基本案情

  2021年,肖某在“雜交水稻之父”、共和國勳章獲得者、中國工程院院士袁隆平因病逝世、舉國悲痛之際,無視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線,使用昵稱“堅持底線”的微信號,先後在微信群“白翎村村民信息群”(群成員499人)內發佈2條信息,歪曲事實詆毀、侮辱袁隆平院士,侵害英雄名譽、榮譽,引起群內成員強烈憤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認為被告人肖某的行為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建議判處管制六個月。

  二、裁判結果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以侮辱、誹謗方式侵害英雄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案發後,被告人肖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判決被告人肖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管制六個月。

  三、典型意義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體現出我國對英雄烈士權益強有力的保護,以及嚴厲打擊抹黑英雄烈士形象行為的決心。袁隆平院士為人民自由幸福和國家繁榮富強作出重大貢獻,屬於英雄人物,適用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應有之義。肖某在微信群發佈侮辱袁隆平院士的言論,造成惡劣影響,依法應予嚴懲。本案既有力打擊侵害英雄名譽、榮譽行為,維護英雄權益,又教育社會公眾崇尚英雄、捍衛英雄、學習英雄,充分彰顯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價值導向作用。

  案例三  

  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網絡平臺上採用侮辱、誹謗方式侵害衛國戍邊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構成犯罪並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基本案情

  仇某在衛國戍邊官兵誓死捍衛國土的英雄事跡被報道後,為博取眼球,使用其新浪微博賬號“辣筆小球”(粉絲數250余萬),先後發佈2條微博,歪曲衛國戍邊官兵祁發寶、陳紅軍、陳祥榕、肖思遠、王焯冉等同志的英雄事跡和英雄精神。上述微博在網絡上迅速擴散,引發公眾強烈憤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截至仇某刪除微博時,上述微博共計閱讀量20萬餘次。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認為應當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追究被告人仇某刑事責任,同時請求判令被告仇某通過國內主要門戶網站及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仇某公然藐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在網絡上採用侮辱、誹謗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仇某發表不當言論,褻瀆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仇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仇某通過國內主要門戶網站及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三、典型意義

  “辣筆小球”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後的全國首案。本案依法認定仇某的行為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通過科處刑罰,保護英烈權益,弘揚英烈精神,回應社會關切,發揮司法裁判教育、警示作用,具有首案引領意義。有助於推動社會公眾形成維護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嚴懲褻瀆、詆毀英烈言行的廣泛共識,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彰顯司法保護英烈權益、弘揚英烈精神的堅定立場。

  案例四  

  王某訴楊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

  一、基本案情

  王兆軍同志在解放戰爭期間的“四平戰役”中壯烈犧牲,後經國家民政部批准為革命烈士。王某係王兆軍同志的胞弟。河西村民委員會與王某簽訂協議,約定將案涉承包地作為烈士墓地,交予王某無限期長期管理,免收承包金及其他費用。王某對烈士墓地及堆堤進行管理與維護期間,楊某長期自行在王某承包地的堆堤處種植各種農作物。雙方為此經常發生糾紛,河西村民委員會多次協調均未能有效解決。後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返還侵佔的烈士墓地範圍內土地。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認為,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捐贈財産、義務宣講烈士事跡和精神、幫扶英雄烈士遺屬等公益活動的方式,參與英雄烈士保護工作。河西村民委員會將烈士墓地和堆堤交予烈士近親屬王某管理維護,不僅有利於激發公民的榮譽感,亦能加強對烈士墓地範圍內土地的保護。國家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對英雄烈士予以褒揚、紀念,全社會都應當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楊某在烈士墓地種植農作物于法無據,被侵佔的該地塊依法應予返還。判決被告楊某向王某返還土地。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對侵犯零散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土地進行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例。司法實踐中,不僅要重視對英烈權益的保護,也要加強對承載英烈精神紀念設施的保護力度。英烈事跡的群眾知曉度不一,現實中烈士紀念設施由於各種原因有的被侵佔,有的被破壞甚至塌陷,有的周圍雜草叢生,缺乏莊嚴、肅穆的氛圍。本案在加強對零散烈士紀念設施的司法保護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對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的示範引領作用。

  案例五  

  李某、吳某侵害英雄烈士榮譽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基本案情

  2018年,李某、吳某身著倣納粹軍服,前往蕭山烈士陵園拍攝大量照片,後李某將身著倣納粹軍服的照片發佈在其好友數1940人的QQ空間中,被多人轉發擴散,引發廣大網民熱議,社會影響惡劣,相關內容相繼被各大新聞網站轉載,短時間內即達3萬餘條。2019年,公安機關調查後,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對李某、吳某分別處以行政拘留14日和7日的行政處罰。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李某、吳某在浙江省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某、吳某對英雄烈士以及烈士陵園所蘊含的精神價值,應具有一般民眾的認知和覺悟。李某、吳某的行為輕視英雄烈士,無視公眾情感,蔑視法律尊嚴,侮辱和褻瀆英雄烈士榮譽,侵害烈士親屬及社會公眾情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評價秩序,後果嚴重,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法律責任,判決李某、吳某在浙江省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三、典型意義

  烈士陵園作為向公眾開放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供公眾瞻仰、悼念英雄烈士,開展紀念教育活動,告慰先烈英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本案的依法審理,對此類侵害英烈榮譽行為起到有效的教育、警示和震懾作用。本案審理過程中還邀請百餘名學生到庭旁聽,並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進行全程直播,讓庭審成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和愛國主義教育公開課,有助於引起社會公眾警醒,推動在全社會真正形成尊重英雄、保護英雄的共識,進一步傳承英烈精神。

  案例六  

  某網絡科技公司侵害英雄烈士姓名民事公益訴訟案  

  ——擅自將英烈姓名用於商業用途,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一、基本案情

  某網絡科技公司為電商企業提供信息仲介、資源共享平臺,將付費會員稱為“雷鋒會員”、平臺稱為“雷鋒社群”、微信公眾號稱為“雷鋒哥”併發布有“雷鋒會員”等文字的宣傳海報和文章,在公司住所地懸挂“雷鋒社群”文字標識等。該公司以“雷鋒社群”名義多次舉辦“創業廣交會”“電商供應鏈大會”等商業活動,並以“雷鋒社群會費”等名目收取客戶費用共計30萬餘元。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某網絡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經營項目中以雷鋒名義進行的宣傳,並在浙江省省級媒體賠禮道歉。

  二、裁判結果

  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某網絡科技公司使用的“雷鋒”文字確係社會公眾所廣泛認知的雷鋒同志之姓名,其明知雷鋒同志的姓名具有特定意義,仍擅自用於開展網絡商業宣傳,構成對雷鋒同志姓名的侵害,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判決某網絡科技公司停止使用雷鋒同志姓名的行為,並在浙江省省級報刊向社會公眾發表賠禮道歉聲明。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後首例保護英烈姓名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依據其中第185條、第1000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且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雷鋒同志的姓名不僅作為一種重要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護,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本案裁判明確,將雷鋒同志的姓名用於商業廣告和營利宣傳的行為,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同時,將商業運作模式假“雷鋒精神”之名推廣,既曲解雷鋒精神,與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相背離,也損害承載于其上人民群眾的特定感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通過司法手段,為網絡空間注入緬懷英烈、敬仰英烈的法治正能量。

  案例七  

  葉某等訴某信息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烈士近親屬有權依法對侵害英烈名譽行為提起訴訟

  一、基本案情

  2018年,某信息公司通過其自媒體賬號“暴走漫畫”,在某網絡平臺上發佈了時長1分09秒的短視頻。該視頻的內容將葉挺烈士在皖南事變後於1942年在獄中創作的《囚歌》中“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一個聲音高叫著,爬出來吧,給你自由!”進行篡改。該視頻于2018年5月8日至16日在網絡上傳播,多家新聞媒體予以轉載報道,引起公眾關注和網絡熱議,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葉挺烈士近親屬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某信息公司停止侵犯葉挺同志英雄事跡和精神的行為、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對原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等。

  二、裁判結果

  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認為,葉挺烈士創作的《囚歌》充分體現了葉挺百折不撓的革命意志和堅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該詩表現出的崇高革命氣節和偉大愛國精神已經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精神的內核之一,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是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某信息公司的視頻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之際在網絡平臺上發佈並傳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該視頻內容褻瀆葉挺烈士革命精神,侵害葉挺烈士名譽,不僅給烈士親屬造成精神痛苦,也傷害社會公眾的民族情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違法性且其主觀過錯明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決某信息公司在三家國家級媒體上公開發佈賠禮道歉公告,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

  三、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明確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係該法施行後由烈士近親屬提起訴訟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民事案件,明確侵權人除需在相關媒體上公開發佈賠禮道歉公告外,還應當承擔向烈士近親屬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支付精神撫慰金等民事責任。通過司法裁判明確褻瀆英烈行為的法律責任,加強對英烈權益的保護力度。

  案例八  

  趙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網絡平臺上發表不當言論褻瀆英烈事跡和精神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一、基本案情

  馬金濤同志係貴州省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貴築派出所民警。2018年,馬金濤同志在執行抓捕毒犯任務中犧牲,年僅30歲。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追授馬金濤同志“全國公安系統一級英雄模範”稱號。馬金濤同志因公殉職次日,趙某在人數眾多的微信群中對此發表侮辱性言論。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就趙某侵害馬金濤烈士名譽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趙某通過貴州省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二、裁判結果

  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馬金濤烈士在緝毒工作中獻出年輕的生命,他英勇無畏、無私奉獻的精神,值得全社會學習、弘揚、傳承和捍衛。趙某在人數眾多的微信群中公然發表不當言論褻瀆英烈事跡和精神,貶損英烈名譽,傷害烈屬情感,同時也給一線緝毒民警帶來心理上傷害,已經超出言論自由範疇,是對社會公德的嚴重挑戰,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判決趙某在貴州省省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三、典型意義

  緝毒英雄英勇無畏、無私奉獻的精神不容褻瀆。本案侵權人通過互聯網媒體,詆毀、侮辱、誹謗英雄人物,醜化英雄人物形象,貶損英雄人物名譽,削弱英烈精神價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通過民事公益訴訟加大對英雄烈士名譽的保護力度,充分體現人民法院弘揚英烈精神、保護英烈權益的堅定立場,有助於引導社會公眾自覺維護和弘揚英烈精神,推動全社會形成學習英烈革命氣節、崇尚英烈、捍衛英烈的良好社會風尚。

  案例九  

  洪某訴劉某、某報社名譽權糾紛案  

  ——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行為的合理回應和批評不構成侵權

  一、基本案情

  劉某係“狼牙山五壯士”所在連連長之子,于2015年撰寫案涉文章,某報社分社在網絡平臺上以《心聲︱“狼牙山五壯士”所在連連長的兒子為捍衛英雄名譽寫的一封公開信》為標題予以發佈。某報社主辦的雜誌發佈略作修改後的該文章,標題為《狼牙山五壯士所在連連長之子劉某寫給勇敢捍衛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的同志們的信》。洪某認為案涉文章中有對其侮辱、誹謗的言論,嚴重侵犯其人格尊嚴和名譽權,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劉某、某報社立即停止侮辱誹謗、刪除侵權言論,在相關媒體上公開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洪某發表在先的《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兩篇文章,引導讀者對“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事跡和舍生取義精神産生質疑,從而否定基本事實的真實性和矮化“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形象,與社會主流價值觀念和歷史共識相違背。劉某撰寫案涉文章,某報社予以發表是對洪某文章的回應和批評,主要目的是消除洪某在先言論的不良影響,維護“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形象,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劉某、某報社未侵犯洪某名譽權,判決駁回洪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事跡和大無畏犧牲精神,已經成為中華民族精神的重要內容,成為社會主流價值觀念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在此情況下,洪某發表兩篇文章,用細節貶低、損毀英烈形象,否定“狼牙山五壯士”基本事實和英雄形象,明顯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挑戰,必然招致回應、批評。本案依法捍衛了社會公眾對歪曲英雄烈士事跡行為進行批評的權利,充分彰顯人民法院保護英烈權益的鮮明態度。

  案例十  

  董某訴李某、第三人盧某排除妨害案  

  ——依法保障英雄烈士遺屬居住權益

  一、基本案情

  董某係革命烈士盧興的遺孀,現年83歲,體弱多病,由孫女盧某常年照顧。2012年,老人原有住房面臨拆遷,政府為照顧烈屬,特批安置給老人一套房屋,並按老人意願,在拆遷協議上將孫女盧某加在董某名字後面,註明董某百年後,房屋産權歸盧某所有。2016年,董某與盧某領取拆遷安置房,但因老人身體問題一直未辦理不動産權登記證。後盧某未經董某同意,擅自將房屋轉賣給同事李某。李某向其支付購房款32萬餘元。2021年,李某起訴盧某、第三人董某,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被法院以盧某係無權處分為由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後,李某仍佔有房屋。2022年,董某辦理不動産權屬證書,後多次要求李某搬出未果,無奈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搬出案涉房屋。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認為,本著優待烈屬的原則,政府安置給烈士遺孀董某一套房屋,並充分尊重老人意願,明確其百年後房屋歸孫女所有。現在老人健在,房屋卻被其孫女盧某擅自轉賣。此舉既不合法,又與政府優待烈屬的初衷相違背,導致烈士遺孀老無所居。法院從關愛烈屬的角度,動員李某主動搬離。經過法院調解,三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李某同意限期搬出案涉房屋。

  三、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規定,國家實行英雄烈士撫恤優待制度,英雄烈士遺屬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教育、就業、養老、住房、醫療等方面的優待。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加強新時代烈士褒揚工作的意見》明確要加強烈屬人文關懷和精神撫慰,突出解決烈屬家庭後續生活保障、救助幫扶援助等實際問題,優化烈屬住房、養老等服務專項優待內容。做好烈屬優待工作,讓廣大烈屬享受到應有的優待和國家改革發展成果,是關心關愛烈屬的具體舉措,也是對革命烈士的告慰。本案通過司法手段推動落實烈屬優待政策,切實解決烈屬生活困難,依法維護烈屬合法財産權利,保障烈屬居住權益,實現老有所養、住有所居,是弘揚英烈精神、褒恤烈屬的生動司法體現。

編輯:宿黨輝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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