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未經批准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來源:央視網 | 2022年12月02日 15:14:48
央視網 | 2022年12月02日 15:14:48
原標題:
正在加載

據工信部網站12月2日消息,中國銀保監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關於規範“銀行”字樣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銀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辦、通信管理局、市場監管局(廳、委),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

為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規範“銀行”字樣使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未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國際金融組織、中央銀行、多邊開發機構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不得以營利性為目的或者以可能誤導公眾的方式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未經批准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情形包括:

(一)法人、非法人組織名稱的全稱、簡稱;

(二)商標名稱;

(三)産品、業務和服務名稱;

(四)互聯網網站名稱、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名稱;

(五)其他情形。

三、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轄內“銀行”字樣使用情況加強監測。對於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行為,根據違法行為具體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對於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等情形,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定,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互聯網行業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由網絡賬號歸屬地或網絡運營者所在地銀保監局&&開展整改規範工作。

四、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在官網公佈、更新合法設立、取得業務許可或者備案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名單,並與當地政府及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共享。

五、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應當加強對含有“銀行”字樣名稱的審核工作。對於未獲相關前置許可資質的申請主體,不允許使用含有“銀行”字樣名稱,對含“銀行”字樣的不予登記註冊。

互聯網用戶賬號服務平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要求註冊“銀行”字樣的賬號和移動應用程序主體提供金融許可證或者其他職業資格、服務資質等相關材料,並進行必要核驗。未獲相關資質的,不予註冊、上架。

六、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規範使用“銀行”字樣的宣傳內容納入金融消費者教育和普法宣傳活動,設立公眾監督舉報電話,並通過風險提示、案例通報等形式,增強政府部門、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規範使用“銀行”字樣及防騙、防詐的意識。

七、各銀行保險機構發現違法使用“銀行”字樣情況的,應當及時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對於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主體,各銀行保險機構不得為其業務系統開發提供技術支持,不得與其開展營銷推廣方面的業務合作;在提供授信、承保等金融服務時,應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必要審查。

八、違法違規使用“總行”“分行”“支行”“農商行”“城商行”“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儲蓄所”“資金互助社”等字樣,倣冒銀行機構營業場所裝潢、網站外觀、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外觀和標誌等情形,欺騙或者可能誤導金融消費者的,參照本通知要求進行整改;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九、各銀保監局應當積極協調並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共同開展整改規範工作,通過提示主動變更名稱、依職權變更名稱等方式糾正規範違法行為。各銀保監局&&匯總轄內相關工作情況,並請於2023年3月1日前向銀保監會報送整改規範工作總結。

編輯:郭倩 責任編輯:劉亮
點擊收起全文
掃一掃 分享到微信
|
返回頂部
最新推薦
精彩圖集
正在閱讀:四部門:未經批准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掃一掃 分享到微信
手機看
掃一掃 手機繼續看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