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從事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

來源:央視網 | 2021年10月29日 17:46:25
央視網 | 2021年10月29日 17: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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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監管總局: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守反壟斷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從事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全文如下:

  為了規範互聯網平臺經營活動,堅持發展和規範並重,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落實平臺主體責任,保障各方主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必須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産安全,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道德、公序良俗,堅持加強開放創新,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認真履行法定義務,積極承擔主體責任,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一條【公平競爭示範】超大型平臺經營者具有規模、數據、技術等優勢,應當發揮公平競爭示範引領作用。

  (一)在與平臺內經營者開展公平競爭時,無正當理由,不使用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用戶在使用平臺服務時産生或提供的非公開數據。

  (二)平臺內經營者或用戶訪問、註冊、登錄、獲取其所需的平臺服務時,不將使用其他關聯平臺提供的服務作為前提條件。

  第二條【平等治理】超大型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守公平和非歧視原則。提供相關産品或服務時,平等對待平臺自身(或關聯企業)和平臺內經營者,不實施自我優待。

  第三條【開放生態】超大型平臺經營者應當在符合安全以及相關主體權益保障的前提下,推動其提供的服務與其他平臺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具有互操作性。超大型平臺經營者沒有正當合理的理由,應當為符合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和用戶獲取其提供的服務提供便利。

  第四條【數據管理】超大型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數據安全審查與內控機制,對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處理、數據跨境流動,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數據開發行為,必須嚴格依法依規進行,確保數據安全。

  超大型平臺經營者應當確定數據安全責任人,明確相關人員的名單與聯絡方式。

  第五條【內部治理】超大型平臺經營者應當設置平臺合規部門,不斷完善平臺內部合規制度和合規機制,積極響應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應當建立平臺內部預防腐敗機制,有效防範平臺內部人員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應當建立平臺內部定期教育培訓機制,提高平臺整體依法合規經營意識。

  第六條【風險評估】超大型平臺經營者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風險評估,以識別、分析和評估由其提供的互聯網平臺服務可能引起的各種風險,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傳播非法內容;

  (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不能正常提供平臺服務,導致社會正常生活秩序、公共利益、國家安全受到侵害。

  在進行風險評估時,超大型平臺經營者應重點考察內容審核系統、廣告定向推薦系統、內容推薦與分發系統、平臺安全穩定運營系統,以及對上述風險可能産生影響的各項因素。

  第七條【風險防控】超大型平臺經營者應針對第六條所規定的特定平臺經營風險,採取以下風險防控措施:

  (一)建立內容審核或廣告推薦審核的內部機制;

  (二)定期發佈風險評估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三)其他防範平颱風險的應急保障措施。

  第八條【安全審計】超大型平臺經營者應定期委託第三方獨立機構對本指南所規定的主體責任遵守情況進行審計,並由第三方獨立機構發佈書面審計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接受審計的超大型平臺的名稱、地址和聯絡方式;

  (二)開展審計活動的機構組織的名稱和地址;

  (三)審計主要結論;

  (四)實現合規的操作建議。

  第九條【促進創新】超大型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充分利用數據、資金、人才、用戶和技術等資源優勢,加大創新投入,提升技術水平,組織核心技術攻關,加快技術迭代,扶持中小科技企業創新,不斷激發平臺經濟領域創新發展活力。

  第十條【信息核驗、記錄、公示】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的經營者相關主體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記錄、保存平臺上發佈商品和服務的信息及相關交易記錄,並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督促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公示相關主體身份信息以及證照資質文件。

  第十一條【平臺內用戶管理】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落實網絡用戶實名制,建立針對平臺內用戶行為的有效管理制度,確保用戶行為合法、合規、遵守社會公德。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對於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平臺內用戶,應當採取包括終止服務或者限制提供服務等必要措施避免相關行為重復發生。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將相關用戶違法違規的行為報告給主管部門,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追責。

  第十二條【平臺內容管理】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平臺自身的特點,建立有效的內容管理制度,避免違法違規信息在平臺上的傳播。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發現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對網絡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的信息,應當視情節採取警示、限制發佈、停止傳輸、信息消除、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號等措施,並保存有關記錄,向監管部門報告。平臺應該設置方便快捷的鏈結,方便用戶對平臺上涉嫌違法違規的內容進行舉報和投訴,及時做出回應並採取必要措施。

  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通過發佈、刪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預信息呈現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謀取非法利益。用戶有上述行為的,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採取相關措施,並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禁限售管控】對於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規範性文件明令禁止、限制銷售和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動態建立審核詞庫和管控機制,建立平臺審核機制和日常巡查機制,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提高規則透明度,履行與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相關的信息公示和報告制度。遵循規則制定、修改相關的公示、徵求意見、聽證和協商程序,保證相關規則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五條【信用評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針對平臺內經營者的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交用戶評價、其他用戶查看用戶評價提供有效簡便的途徑,保障消費者信用評價權利,營造良好的信用評價環境。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違法刪除、篡改相關用戶評價內容,不得不當干預用戶評價的正常呈現方式。鼓勵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為國家信用監管相關信息在平臺上的有效呈現,提供技術支持和必要的配合,促進互聯網誠信建設。

  第十六條【反壟斷】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守反壟斷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從事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在實施經營者集中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履行申報義務,在獲得有關部門批准之前,不得實施集中。

  第十七條【反不正當競爭】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服務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通過虛假交易、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不得幫助平臺內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行為,或者為虛假交易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八條【數據獲取】未經用戶同意,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將經由平臺服務所獲取的個人數據與來自自身其他服務或第三方服務的個人數據合併使用。

  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以合併個人數據為目的誘導、強迫用戶登錄並使用自身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十九條【算法規制】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利用其掌握的大數據進行産品推薦、訂單分配、內容推送、價格形成、業績考核、獎懲安排等運用時,需要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基本的科學倫理,不得侵害公民基本權利以及企業合法權益。對於關涉社會公共利益的算法運用,應當遵守國家關於算法監管的有關規定,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價格行為規範】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價格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利用平臺規則和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實施價格歧視、哄抬價格、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交易。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在組織平臺內經營者進行集中促銷等活動時,應當對價格領域可能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專項的合規風險提示,並採取有效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廣告行為規範】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在平臺運營中應當遵守《廣告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大對平臺內經營者違法違規廣告的事先預警和事後處理。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平臺內違法廣告的調查和處置,提供必要的數據,協助執法。

  第二十二條【知識産權保護】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有針對性的知識産權保護規則和相應治理規則,履行知識産權保護責任,加強與知識産權權利人合作,嚴格履行知識産權保護義務,在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禁止傳銷】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違法從事傳銷活動,不得發佈傳銷信息,不得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或互聯網信息服務。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配合執法部門對傳銷活動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網絡黑灰産治理】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平臺內違法犯罪行為的整治,凈化網絡空間秩序,建設健康有序的網絡營商環境。互聯網平臺經營者與監管部門應積極溝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專項整治、案件協助等工作機制,協同開展網絡黑灰産治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網絡安全】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數據安全】互聯網平臺經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落實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相關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處理重要數據的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自然人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在運營中應當切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與自然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規定,履行自然人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責任。

  互聯網平臺經營者處理的用戶個人信息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洩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立即向監管部門報告,配合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消費者保護】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保障消費者的各項法定權利,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和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協助消費者維護權益。互聯網平臺經營者針對平臺內經營者發佈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建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督促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要求的産品及服務。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保護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

  第二十九條【平臺內經營者保護】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活動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自己運營平臺所掌握的各方面優勢,與平臺內經營者展開不正當競爭。

  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依據法律法規、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違法違規以及違約行為,確定實施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及時公示,並保障平臺內經營者就相關措施提出申訴以及獲得救濟的權利。

  第三十條【勞動者保護】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關於勞動者保護的相關規定。對於平臺靈活就業人員,平臺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保護從業者的身心健康、工作環境安全以及獲取公平、合理報酬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障的權利。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限制平臺靈活就業人員在其他互聯網平臺就業。

  第三十一條【特殊群體保護】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在平臺運營中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全面落實與未成年人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有針對性地提供與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格發展相適應的網絡服務,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中的合法權益。

  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提供有針對性的適老化網絡應用,保障老年人以及其他存在障礙的人群,能夠便利地獲取平臺所提供的服務。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在運營中應當關注特殊群體對互聯網服務的特殊需求,採取必要措施,提供其在平臺上進行正常活動所需要的技術支持。

  第三十二條【環境保護】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在運營中應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採取必要措施,鼓勵資源的高效利用。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環境保護責任,推動綠色電商理念的落實,推動平臺內商家商品外包裝減量以及循環利用,推廣可降解材料的利用,減少運營中固體廢物的産生。

  第三十三條【納稅義務】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代扣代繳義務,按照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和納稅有關信息,並提示有關主體辦理稅務登記。

  第三十四條【配合執法】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監管執法部門履職,根據法律、法規要求的程序,提供執法部門為履行職能以及進行調查所需要的數據資料,配合執法部門進行監測。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以及其他經營者應當依法保存經營過程中所産生的各個環節的數據。

  第三十五條【本指南的適用】本指南中所界定的超大型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依規採取相關措施,履行本指南所列各項義務,落實平臺主體責任。除超大型平臺經營者之外的其他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依規採取相關措施,履行本指南第十至三十四條所列各項義務,落實平臺主體責任。

  互聯網平臺落實本指南所列各項主體責任時,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予以變通:

  (一)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會導致公共利益、國家安全受到損害;

  (二)在具體情形中落實平臺主體責任的要求,明顯超出平臺經營者的控制範圍以及技術能力,嚴重影響其正常經營活動,且對於實現監管目的的意義不大;

  (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政策所規定的其他允許除外或做變通處理的情形。

  適用上述變通處理情形的,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以及底線性要求。

  【附則】本指南所涉及的相關概念

  (1)平臺,本指南所稱平臺為互聯網平臺,是指通過網絡信息技術,使相互依賴的雙邊或者多邊主體在特定載體提供的規則下交互,以此共同創造價值的商業組織形態。

  (2)平臺經營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場主體提供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佈等互聯網平臺服務的法人及非法人組織。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建網站經營者,可參照平臺經營者適用本指南。

  (3)平臺內經營者,是指在互聯網平臺內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平臺經營者在運營平臺的同時,也可能直接通過平臺提供商品或服務。

  (4)超大型平臺,是指在中國的上年度年活躍用戶不低於5000萬、具有表現突出的主營業務、上年底市值(或估值)不低於1000億人民幣、具有較強的限制平臺內經營者接觸消費者(用戶)能力的平臺。

  (5)平臺靈活就業人員,是指接受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提供的工作機會和任務,付出勞動並且獲取勞動報酬,在勞動過程中接受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管理的自然人。

編輯:邢斯馨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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