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評丨法律“織網”攔住“天降的大禍”

來源:央視網 | 2021年03月03日 12:16
央視網 | 2021年03月03日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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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新增高空拋物罪,將這種不文明行為單獨入刑,明確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就在當天,高空拋物罪全國首案宣判。溧陽法院以高空拋物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入刑即宣判,説明這一問題的現實緊迫性,也更大程度上釋放了法律的警示功能,為全社會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教育課。

高空拋物,即使物品很小,如果達到一定高度,也會造成極大傷害。一個雞蛋如果從4樓拋下便會讓人頭上起包,要是換做從25樓拋下便可致人當場死亡。

而且,高空拋物的行為不僅會對某個人造成傷害,還可能危害樓下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過去,高空拋物的處罰往往以結果為導向,造成後果的才處罰,但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又具有“起刑點高”的特點,因此這一罪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並不多,更普遍的是承擔民事責任。 

這種處罰力度,相比于高空拋物行為所能帶來的嚴重後果,無法戳中肇事者的痛處,略顯“輕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高空拋物罪單獨入刑,妥善解決了這種現實“窘境”,不僅通過高空拋物罪增強了警示作用,也根據罪行輕重造成的不同後果採取相應的量刑,有助於發揮司法審判的懲罰、規範和預防功能,達到不枉不縱的目的,以更加有效地治理高空拋物行為。(文/風滿地)

編輯:董淑雲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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