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不能隨便取!關於姓名權這些事你應該知道

來源:法治日報 | 2021年02月28日 07:07
法治日報 | 2021年02月28日 07:07
原標題:關於姓名權,你應該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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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徐偉倫

  通訊員 魏曉陽

  我姓王,可以給娃取名“王者榮耀”嗎?我喜愛詩詞歌賦,可以給娃取名“北雁雲依”嗎?我姓車,又愛吃車厘子,可以給娃取名“車厘子”嗎?

  一個人的姓名,往往寄託了父母對子女的美好祝願或者擁有別樣的意義,但姓名也不是可以隨便取的。針對取名涉及的相關熱點問題和誤區,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結合民法典進行了解讀。

  問:我的姓氏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去選擇嗎?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在中華傳統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體現著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則上隨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願和實際做法,也是我國姓氏文化的重要體現。同時,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以及公民觀念的進步,自然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但是以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為限。根據該條規定,自然人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的權利主要包括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等三種情形。

  綜上,如果符合上述規定,可以給娃取名“王者榮耀”或者是“車厘子”;但是“北雁雲依”不可以,因為沒有“北雁”這個姓氏,且僅憑個人喜好願望並創設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不符合“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的情形。

  問:能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嗎?

  答: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根據該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通過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獲得一定的物質利益。姓名權雖然是典型的精神性人格權,但是隨著市場環境的不斷開放、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姓名權被商業化使用的現象已經越來越多,尤其是特定領域名人的姓名,除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財産價值之外,通過許可他人在特定的範圍內使用,也會提升一定的價值,産生經濟利益。

  在實踐中,姓名利益的商業化運用,商事交易中廣泛存在的代理行為,權利主體利益的進一步全面保護,都需要從立法上對“許可使用”加以規定。因此,民法典在對姓名權的規定中增加了許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內容,使其內容更加完善。這一規定也是對姓名利益與主體適當分離的現象在立法上的肯定與認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當自然人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時,本人與使用人都應當在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尊重交易習慣的前提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問:我的筆名、網名也受法律保護嗎?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條規定,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隨著市場經濟和信息時代的發展,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背後往往都隱藏著巨大的商業利益,具有人身和財産的雙重價值。未經允許非法利用有影響力的知名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可能會帶來巨大的利益。因而對姓名、名稱的這些衍生概念予以保護尤為必要。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在法律適用和保護上給予了與姓名權和名稱權同等的保護權。需要強調的是,這種保護的前提是:這些衍生概念必須與某一特定的人或企業建立起穩定的對應聯絡,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對於非法使用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行為認定侵權的標準,核心依據就是這種使用是否造成公眾對其背後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混淆與誤認。

編輯:董淑雲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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