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監管協同監督 湖北重拳出擊懲戒欠薪"老賴"

來源:人民網-湖北頻道 | 2021年01月18日 15:14
人民網-湖北頻道 | 2021年01月18日 15:14
原標題:依法監管協同監督 湖北重拳出擊懲戒欠薪"老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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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人民政府網站截圖

  人民網武漢1月18日電 日前,湖北省政府辦公廳發佈《湖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工作,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考核評價體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工資支付預警機制、信用監管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實行誠實信用、按時足額、優先支付的原則。

  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權益上,《辦法》明確,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農民工。包括工資的分配方式、項目、標準的確定和調整;工資支付的週期和日期;工資的代扣、代繳事項及其他有關工資支付的事項。

  在工資支付方面,《辦法》強調,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工資支付臺賬,不得偽造、變造、隱瞞、藏匿。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當向農民工提供與工資支付臺賬一致的工資清單。

  在信用管理上,《辦法》指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機制,對農民工工資保障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環節信用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用人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並根據信用等級高低,採取差異化的管理措施。同時,對列入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在保障措施方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制定農民工工資支付應急預案,完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聯動機制,預防和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結合職責,加強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農民工法律知識水平,增強農民工依法維權意識。

  《辦法》聲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和農民工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鐘和)

  附:

  湖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 第41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營造良好經濟發展環境,促進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實行誠實信用、按時足額、優先支付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工作,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考核評價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工資支付預警機制、信用監管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産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依法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

  第六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和先進典型的報道,依法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

  第七條 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 工資支付規定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農民工。

  工資支付制度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的分配方式、項目、標準的確定和調整;

  (二)工資支付的週期和日期;

  (三)工資的代扣、代繳事項;

  (四)其他有關工資支付的事項。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工資支付臺賬,不得偽造、變造、隱瞞、藏匿。

  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當向農民工提供與工資支付臺賬一致的工資清單。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領域依法實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維權信息公示等制度。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於該支付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並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應當進行包含基本信息和從業信息等內容的農民工用工實名登記。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文化程度、專業技能及等級、安全培訓情況等。

  從業信息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簽訂、工作崗位、考勤、工資支付情況等。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領域分包單位推行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農民工工資,受委託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代發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

  第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於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第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項目施工現場醒目位置依法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

  維權信息告示牌內容包含登陸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二維碼信息。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服務流程,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的,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並納入欠薪預警系統。

  金融機構應當支持農民工使用已有銀行卡或者具備銀行賬戶功能的社會保障卡獲得工資收入,不得強制要求辦理新的工資卡。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上傳至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機制,對農民工工資保障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環節信用監管。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並根據信用等級高低,採取差異化的管理措施。

  差異化管理主要包括抽查頻次、優惠政策扶持、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評優評先等措施,依據日常監管、執法檢查、案件查處、勞動爭議處理、法院判決等情況確定並更新。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失信懲戒相關規定,對列入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有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用人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信息,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一條 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在規定期限內糾正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開展信用修復。

  修復完成後,相關部門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記錄,終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信用承諾制度。鼓勵市場主體在工程項目審批、招投標、融資貸款、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工資保證金存儲、驗收備案等環節作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公開信用承諾。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制定農民工工資支付應急預案,完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聯動機制,預防和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建立健全對農民工工資支付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制度,公佈舉報電話,設立舉報投訴郵箱,建立舉報投訴網站,暢通線上線下投訴渠道。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部門聯合監管機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部門聯合監管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對金融機構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農民工工資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結合職責,加強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農民工法律知識水平,增強農民工依法維權意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農民工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編輯:邢斯馨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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