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使用警旗須報受旗單位批准 侮辱警旗將受罰

來源:中國網 | 2020年11月30日 11:52
中國網 | 2020年11月30日 11:52
原標題:中國發佈丨五部門:使用警旗須報受旗單位批准 侮辱警旗將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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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試行)》等情況。公安部供圖

  中國網11月30日訊(記者 張艷玲)“使用警旗須報經受旗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以損壞、涂畫、玷污、踐踏、焚燒等方式侮辱警旗的,依法予以處罰。”公安部11月30日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公安部新聞發言人李蓓在會上介紹《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試行)》情況時表示。

  李蓓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公安部日前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了《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試行)》。《規定》明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政治工作部門是警旗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警旗授予、請領、核發和宣傳教育等事項,警務裝備保障部門負責警旗製作、發放、回收處理等,警務督察部門負責監督警旗使用、保管等事項。

  《管理規定》要求,使用警旗必須報經受旗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製造、買賣、持有、使用警旗。對非法製造、買賣、持有、使用警旗的,或者在公共場合故意以損壞、涂畫、玷污、踐踏、焚燒等方式侮辱警旗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規定使用警旗的單位將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將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李蓓表示,目前,《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仍處在試行階段,公安部將聯合有關部門根據實際執行情況,結合遇到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修改完善。

編輯:郭倩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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