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城鎮戶籍子女可繼承

來源:澎湃新聞 | 2020年10月20日 10:32
澎湃新聞 | 2020年10月20日 10:32
原標題:自然資源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城鎮戶籍子女可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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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問題”,近日,自然資源部官網給出明確答覆: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産登記。

  自然資源部官網于9月9日發佈《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覆》(下稱“答覆”),對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問題,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國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多部門,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産登記。

  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産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不動産登記操作規範(試行)》明確規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産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答覆顯示,《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1條、第53條,《民法典》第341條、第342條進行了明確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按照《中央編辦關於整合不動産登記職責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年134號)要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産統一登記予以五年過渡期,目前該項工作正由農村部門移交給自然資源部門,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正按照我部要求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協商對接,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資料接收工作,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納入不動産統一登記體系。下一步將落實中央“三權分置”改革精神,配套修改《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不動産登記操作規範(試行)》,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不動産登記工作,助力鄉村振興。

  此外,對於“不動産共有登記”等問題也做出明確答覆。答覆指出,《物權法》第97條、《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0條規定,處分共有不動産申請登記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請,但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規定是明確的。對於建議中提到的不動産登記機構以少數份額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辦理登記的問題,屬於執行層面的問題,我們將加強監督指導,嚴格落實法律規定,切實維護不動産權利人合法權益。

編輯:王汝希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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