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臺安全生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來源:中國應急管理報 | 2020年10月16日 18:46
中國應急管理報 | 2020年10月16日 18:46
原標題:湖北:出臺安全生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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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省安全生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出臺。《標準》科學合理地細化了該省安全生産領域現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中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指導省、市、縣三級應急管理部門嚴格規範、公正文明開展安全生産行政執法,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從而做到責罰相當、同責同罰。

  據介紹,《標準》對多部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進行細化、裁量幅度規範化、考量因素標準化和裁量空間有限化,確保行政處罰的嚴格規範,公平公正。2010年,原湖北省安監局、湖北省法制辦制定印發了《湖北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對規範安全生産行政執法行為,增強安全生産行政執法公信力和權威性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安全生産領域相關法規制度的制修訂,以及安全生産形勢的不斷發展,原有的一些法規標準已與當前安全生産執法工作不相適應。“中央提出了新要求,法律法規有新規定,執法工作有新需求,因此制定新的標準迫在眉睫。”負責《湖北省安全生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制定的該省應急管理廳政策法規處副處長王高峰説。

  據介紹,湖北省在《標準》修訂中,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等方面因素,綜合裁量,合理確定應否予以行政處罰或者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同時,堅持予以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原則,對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規定的,該省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明確了適用對象。

  《標準》共分為《湖北省安全生産條例》《湖北省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湖北省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湖北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5個部分、40類違法行為。“我們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現,由於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導致處罰的結果截然不同,如《湖北省安全生産條例》規定,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在零售許可證核準的地點以外存放、經營煙花爆竹,處2000元至1萬元處罰,某經營者或許在外存放了1件到2件,雖然違法行為情節較輕,但是,按照規定可以罰款1萬元。這一情況同去年湖北省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的有1家經營者在外儲存了3000件煙花爆竹,已經給當地群眾造成了嚴重的安全威脅相比,後者的違法情形更為嚴重,但是,按照規定最多只能罰款1萬元。”王高峰説:“現在《標準》對這一條款進行了細化,煙花爆竹經營者在經營許可證核準的地點以外存放、經營煙花爆竹數量不足核準數量的50%,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至5000元罰款,數量超過50%的,處5000元至1萬元罰款,真正做到了同責同罰。”

  據介紹,《湖北省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規定,一般事故處罰標準是20萬元至50萬元。“既可以處罰20萬元,也可以處罰50萬元,如果該企業是招商引資企業,納稅大戶等,一般地方會出於服務發展需要,處罰20萬元,而另外一起事故,同樣是一般事故,由於各方面的原因,卻可能處罰40萬元甚至更多。同樣是一般事故,處罰結果卻截然不同。”王高鋒説,“所以,我們將條款細化,對於一般事故,急性工業中毒15人以下,處罰20萬元至35萬元,如果發生一般事故,急性工業中毒15人至30人,則處罰35萬元至50萬元,這樣自由裁量權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執法人員自由發揮的空間小了,以權謀私的現象可以得到有效遏制。”

  《標準》還對40類違法行為中,涉及法律適用的13類違法均列出了新的適用依據。針對40類違法行為,首先統一表述格式,對需要裁量的各類違法行為,均按照“違法行為”“處罰依據”和“裁量基準”這一模式予以規定,即在認定違法行為的基礎上,引出對該類行為實施處罰的具體處罰條文,然後再結合人員數量、行為次數、危害程度等考量因素予以細化;其次,與新制修訂的法律法規相銜接,40類違法行為中,有13類與新修訂的《安全生産法》等法律法規不一致,《標準》均列出了新的適用依據,有1類行為已廢止,《標準》也予以明確;最後,明確了特別重大事故的裁量適用,即僅適用於受應急管理部委託對特別重大事故責任單位實施的行政處罰。王高鋒説,希望《標準》的出臺,對湖北省增強安全生産行政執法公信力和權威性起到積極的作用。

編輯:王玉西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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