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升格”震懾違規 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再強化

來源:經濟參考報 | 2020年09月21日 05:43
經濟參考報 | 2020年09月21日 05:43
原標題:監管“升格”震懾違規 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再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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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快建立完善有利於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機制,央行近日發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金融機構規範、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及相關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辦法》于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與一般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存在差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內容在金融領域應當進行更為細緻的規定。2016年,央行印發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並於去年修訂後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此次發佈的《辦法》中,央行結合新需求、新情況、新問題等進行了修訂和增補相關條款,也將原規範性文件升格為部門規章。

  具體來看,《辦法》對於銀行、支付機構的經營行為中劃出多條紅線。《辦法》指出,金融機構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優勢地位,強制或變相強制金融消費者接受金融産品或服務;不得通過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方式要求消費者購買、使用協議中未作明確要求的産品或服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對非保本投資型金融産品的未來效果、收益或者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對金融産品和服務進行信息披露時,應當使用有利於金融消費者接收、理解的方式。

  針對個人財産信息、賬戶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等金融信息的保護問題,《辦法》規定,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變相強制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銀行、支付機構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用於營銷、用戶體驗改進或者市場調查的,應當以適當方式供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是否同意。

  同時,《辦法》還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銀行與支付機構有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費者披露與金融産品和服務有關的重要內容等行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央行或其分支機構應當根據情形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央行有關負責人指出,原規範性文件沒有配置相應罰則,對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震懾力有限。《辦法》專章設置了法律責任,解決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違法違規成本較低的問題。

  央行表示,下一步,將持續做好《辦法》的落地實施工作,進一步規範銀行、支付機構提供金融産品和服務的行為,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嚴格落實《辦法》各項要求,切實承擔起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體責任,確保經營行為依法合規。

編輯:康彥龍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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