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的使用權,必須以招標、拍賣或掛牌等三種方式出讓。
國土資源部規定,招標出讓經營性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讓人)應發佈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拍賣出讓經營性用地,出讓人發佈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再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掛牌出讓經營性土地,出讓人也必鬚髮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告,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
根據規定,無論是招標、拍賣,還是掛牌,公告必須包括七項內容: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出讓宗地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權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招標、拍賣、掛牌手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投標、競買保證金。
出讓經營性土地,出讓人應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産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並集體決策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以及投標、競買的保證金。(鄒清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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