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軍頒行違犯現役軍官任免紀律的處理規定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21日 10:38)
解放軍報消息:《違犯現役軍官職務任免紀律的處理規定》已經中央軍委批准,以總政治部、軍委紀委的名義頒佈施行。
解放軍總政治部幹部部、紀檢部負責人介紹説,2002年1月4日,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簽署頒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職務任免條例》(簡稱《任免條例》),對軍官職務任免的原則、程序、標準和條件作了明確規範,使軍隊幹部任免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化。同時,為保證《任免條例》的貫徹落實,對軍官職務任免紀律與監督也提出了明確要求。但從實踐看,由於在軍官職務任免紀律方面禁止性規範多,懲戒性規定少,使得一些問題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糾正和處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任免條例》的貫徹執行。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頒布了《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犯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作了明確規定,軍隊貫徹執行應當標準更高、要求更嚴。因此,有必要從軍隊實際出發,制定一個與《任免條例》相配套,內容具體、操作性較強的違犯任免紀律的處理規定,為依法開展軍官職務任免工作提供紀律保證。
總政治部幹部部、紀檢部負責人介紹説,《違犯現役軍官職務任免紀律的處理規定》(簡稱《處理規定》)有三方面主要特點:
一是體現了依法從嚴治軍方針。《處理規定》對違反《任免條例》規定的“八個不得”和“四個責任”的行為,設定了具體的處分條件和量紀標準。考慮到軍隊所擔負的職能和任務,對嚴重違犯軍官職務任免紀律的行為,規定了比較重的處分,以增強教育懲戒作用,強化遵紀守法意識。
二是突出了領導幹部這個重點。《處理規定》把領導幹部作為重點對象進行監督檢查,在違犯任免紀律的十七項具體處分中,有十一項的責任主體是領導幹部。在量紀標準設置上,也加大了對領導幹部責任追究的力度。
三是力求具有較強的操作性。《處理規定》在認真調查研究和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針對當前幹部選拔任用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注意區分不同情況,堅持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對一般違紀問題進行批評教育,對情節較重的,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這樣,既可以比較好地發揮《處理規定》的教育警示作用,也便於在實際工作中更好地把握和執行。(賽宗寶)
責編:張娜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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