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公平與正義——政協委員為司法改革出招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11日 16:58)
新華社北京3月11日電 為了更好地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出席全國政協十屆二次會議的委員就推動司法改革積極建言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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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章委員:加快司法鑒定立法
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司法鑒定活動顯露出種種弊端和諸多不適應,難於保障司法鑒定活動的科學、規範、獨立,影響了司法公正。全國政協委員肖建章建議,加快司法鑒定立法的進程。
肖建章説,加快司法鑒定立法,有助於調整和規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由於缺乏全國性立法,目前在司法鑒定領域內,行業自律程度不同,社會誠信標準執行不一,技術手段和管理水平各異等現象普遍存在。特別是近兩年來,由於政法各部門對司法鑒定的性質、功能及管理體制認識不一,政府部門與審判機關均介入社會各類司法鑒定機構和人員的管理,部門規章與法院規定、法院規定與地方立法之間形成衝突,已造成多頭管理、各行其是的混亂狀況,不僅使地方以及社會鑒定機構無所適從,而且加重了當事人在選擇司法鑒定機構時的困惑和負擔。
肖建章説,加快司法鑒定立法,有助於規範司法鑒定活動,促進司法鑒定各項標準的確立與實施。目前我國司法鑒定隊伍素質參差不齊,缺乏統一嚴格的準入控制,全國範圍內有關司法鑒定活動的規範化、制度化、標準化建設進展緩慢,更缺乏科學、有效的監管措施和機制,造成多頭鑒定、重復鑒定乃至枉法鑒定,不僅影響司法公正與效率,更加重了當事人的負擔。
黃關從委員:建立公益訴訟制度
不正當競爭造成對消費者利益的損害;造成環境污染但又沒有直接侵害某一具體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直接利益;國有資産流失,又沒有相應的提起訴訟者……這些問題應如何解決?全國政協委員黃關從認為,應儘快建立公益訴訟制度。
為此,黃關從委員提出如下建議:
在民事訴訟中明確當事人的概念,修改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原告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的規定。因為在起訴時要求原告在實體上與本案有利害關係,需要查清是不現實的。這種利害關係只要是當事人“聲明”即可。
在民事訴訟中確立公益訴訟制度。結合我國國情,暫時把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定為檢察院,使之有權代表國家和公眾利益提起民事訴訟,這也是各國司法體制發展的一般趨勢。
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應當是而且只能是當事人,所以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與對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平等,也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如果敗訴,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敗訴責任。
陳開枝委員:健全人民陪審員制度
“雖然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是他所參加的合議庭的組成人員,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但由於不少人民陪審員在法律知識等方面存在差距,存在陪而不審的現象。”
全國政協委員陳開枝認為,目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也不規範,“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要求,人民陪審員應當通過選舉産生。但由於沒有選舉辦法,目前人民陪審員只能是相關單位推薦或公開選聘。”
在陳開枝看來,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我國關於人民陪審員的法律規章不夠完善,還有一個方面是法院少數同志對人民陪審員制度不理解,社會對人民陪審員制度宣傳不夠。
為此,陳開枝建議:加強對法官的教育,提高法官對人民陪審員制度重要性的認識;通過選舉方式産生人民陪審員;對人民陪審員陪審案件的範圍進行規定;要進一步發揮人民陪審員的監督員和宣傳員的作用;要加強人民陪審員的培訓。(記者李柯勇、李薇薇、常志鵬、張景勇)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