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公佈扶持家禽業發展若干措施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15日 20:02)
新華網北京2月15日電 經國務院批准,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扶持家禽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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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養殖業在農村經濟發展中佔有重要地位,為保持和促進家禽業持續穩定發展,將禽流感疫情對家禽養殖、加工業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在企業和農戶生産自救的同時,國家採取相應的扶持措施。
一、對疫區撲殺、受威脅區強制免疫給予財政補貼。對按規定撲殺禽只造成的養殖者損失和強制免疫所需疫苗費用,國家給予一定補償和補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對家禽撲殺和免疫實行合理補償補助的政策,儘快把補償補助資金足額發放到位。
二、增加疫苗生産能力。針對目前疫苗供應緊張的情況,國家已緊急安排,應急擴大禽流感疫苗的生産。有關部門要及時結算和撥付疫苗資金,加強疫苗質量監管,統一調撥,確保重點。疫苗生産企業要按照生産規範和質量標準,抓緊生産,確保質量。國家將根據疫苗供求變化情況,適時調控疫苗生産,滿足防治工作需要。
三、加強流動資金貸款支持。對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已經發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動資金貸款,適當延長還款期限,具體期限由貸款銀行決定,國家財政按現行半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一半給予六個月貼息。貼息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在疫情發生期間,對已到期併發生流動資金貸款拖欠的受損企業,銀行免收貸款罰息。
四、免徵所得稅,增值稅即徵即退,兌現出口退稅。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對禽類加工企業(含冷庫)應交納的增值稅實行即徵即退。對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含冷庫)免徵2004年度企業所得稅。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對上述企業可適當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屋稅和車船使用稅。在禽類加工産品出口後,應及時足額退稅。
五、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費。從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對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養殖農戶免徵部分政府性基金,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出口的禽類及其産品免收出入境檢驗檢疫費。
六、切實保護種禽生産能力。對種禽場實施全面強制免疫,疫苗費用由國家給予補貼。地方政府對種禽場要採取嚴格的隔離保護措施,對重點種禽場半徑1━3公里防疫隔離帶內的所有散養家禽,組織企業收購。有關部門要對家禽品種資源場實行嚴格保護,將有關流動資金貸款、稅收優惠、檢疫費減免等扶持政策落實到種禽場。種禽場要嚴格各項管理制度,加強疫情監測,防止疫情發生。
七、確保養殖農戶得到政策實惠。國家對家禽養殖、加工企業的優惠政策,最終要落實到農戶。龍頭企業在享受上述國家政策的同時,要本著風險共擔、利益均沾的原則,確保養殖戶分享到政策實惠。鼓勵企業在保本的情況下集中宰殺、加工、儲存,幫助農戶渡過難關。龍頭企業要履行與農戶簽訂的合同和訂單,切實保證農民的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訂單不能兌現的,應給予農戶合理補償。
八、妥善處理好養殖、加工企業職工的生活保障。對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效益下降或停工停産的,可以採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或放假等辦法調整用工方式,共渡難關。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主動關心職工的生活,對符合條件的職工和家屬,要按規定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生活困難的農民工應及時給予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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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