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權力大過天?從17官員落馬看黨內監督
央視國際 (2004年01月05日 10:40)
新華社北京1月5日電 隨著反腐敗鬥爭的深入,近年來一些地方、一些單位的“一把手”因腐敗落馬。雖然他們受到了應有懲處,但留給人們一個長長的問號:如何加強和完善黨內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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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現象發人深省
翻閱瀋陽“慕馬”腐敗大案的名冊,有心人會發現,涉案人員中有17人是黨政部門“一把手”,且無一不來自“要害”部門:從法院到檢察院,從建委、財政局、土地規劃局到國資局、國稅局,再到煙草專賣局、物價局等,不一而足。
透過厚厚的卷宗,這些“一把手”腐敗的特徵躍然而出:
——黨政大權一把抓,財務審批一支筆。
以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死緩的原瀋陽市市長慕綏新自稱是“黨內個體戶”,市委常委會他説來就來,説走就走。政府年度計劃、財政收支情況、城建計劃等,他不在市委常委會上作詳細報告,工作部署模糊不清。重大項目以及大塊土地批租,都由他個人自作主張,土地出讓金説免就免。
——肆無忌憚地任用親信,幹部任免“一錘定音”。
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19年有期徒刑的原瀋陽市物價局局長王秀珍,既是局長,又是黨組書記,財務收支她“一支筆”審批,幹部任免、人員調入、工程招標等更是她一人説了算。一次,王秀珍決定讓一名轉業幹部進物價局,直到辦手續時,她才告訴班子其他成員。
原國企黎明集團從紡織局劃出去成立大企業集團,原董事長王宏明享受正局級待遇,按規定,這樣的大事應由市委集體討論決定,但慕綏新在一次考察時只以一句“事就這麼定了”決定下來。結果,集團控股的上市公司出現億元財務假賬,王宏明畏罪潛逃。
——大肆收受賄賂,利用權力幫助他人招攬工程或干預基建項目。
鞍山一名叫周偉的幹部嚮慕綏新行賄後,慕便力主舉薦他到瀋陽任煙草局副局長、局長。在要求省煙草局吸收周當黨組成員遭拒絕時,慕狂妄地表示:不給這個職務就不交稅。僅此一項給國家造成稅收損失高達上億元。
瀋陽市物價局新建辦公大樓時不成立基建辦,不公開招標,一切都由王秀珍和原辦公室主任暗箱操作。新樓施工質量差,群眾議論紛紛,王勃然大怒:“誰再敢議論,就把他調出去。”
這些“一把手”的腐敗行為,直接影響到一個地區和一個單位的風氣。市長收受局長們的錢,局長就收處長們的,處長再收科長的,形成了“對上送,對下收,不送則辦不成事”的怪圈。
權力監督的“軟肋”
記者調查發現,這些“一把手”所在單位都有一整套規章制度,但往往是“貼在墻上,説在嘴上,做做樣子,搞搞形式”。
瀋陽市物價局將各種規章制度彙編成《加強機關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和《瀋陽市物價局管理制度》,人手一份。然而這些制度只能約束副局長以下的幹部,唯獨約束不了原“一把手”王秀珍。物價局的幹部説:“各項規章制度對王秀珍僅是一紙空文。”
監督必須以權力、權威為後盾,否則對權力監督就是一句空話。而班子成員、下級和黨員群眾擁有的權力和權威不足以制約“一把手”的權力。
領導班子的內部監督流於形式。一些副職幹部習慣於“一把手”拍板,真有意見也不敢提,一怕傷了和氣,二怕打擊報復對自己前途不利。原本行使監督職能的一些“要害部門”如紀律檢查部門、人事組織部門的領導人,大多由“一把手”提拔任用,不聽話的就頻繁“調動”,“要害部門”很快“清一色”地與“一把手”絕對保持一致。
廣大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而一些“一把手”以非法手段對付群眾監督。瀋陽市原物價局局長王秀珍為逃避監督和打擊報復監督她的人,竟在局辦公室和電梯間裏安上竊聽器和隱蔽式攝像頭。
“官官相護”也成為“一把手”腐敗的重要溫床。瀋陽市原國資局局長郭久嗣貪污受賄,長期包養情婦,為博情人歡笑竟一擲千金,群眾早有舉報。為掩蓋其罪行,原市長慕綏新讓其“心腹”——原市政府秘書長董鎮廣分管監察局,使郭的問題長期得不到查處。
一些黨建專家認為,當前對“一把手”權力監督上嚴重缺位,對他們是“管得著的不了解,了解的管不著”,同級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受客觀條件影響難度較大,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又無法監督,人大監督則隔著一層皮,群眾監督更是無能為力。
中國人民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張麗曼認為,黨內監督存在的突出問題表現為:監督機制不順暢,紀委權力來源、依附於同級黨委,很難履行對同級黨委及其領導成員的監督制約;監督重點不明確,多為對下級監督,沒有形成以領導幹部為重點的監督機制;黨的民主生活會制度不能堅持,沒有形成有效的上下結合的黨內民主監督機制。
從機制上防範權力濫用
這些年,監督機關的力量在逐步增加,中央及地方先後出臺了一系列的監督措施,如民主生活會制度、述廉評廉考廉制度、紀委負責人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談話制度、誡勉談話制度、巡視制度、政務公開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
一個必須正視的現實是,“一把手”能否善用公共權力,實施對公共事務的有效管理,直接影響到國家和人民的整體利益。專家們指出,有效遏制各種權力腐敗現象的發生,急需強化對公共權力的監督管理,建立強有力的黨內民主監督機制。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張麗曼認為,應改革現行紀檢領導體制,將目前的雙重領導體制由以同級黨委領導為主改為以上級紀檢機關領導為主,以保證紀委監督權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同時,紀檢部門要注重自身建設。
“對‘一把手’監督重點應放在選人用人上。”遼寧省人大代表馮有為説,“一把手”任用要走民主渠道,引入公開、民主、競爭的機制,防止公示走過場。應實行“一把手”推薦責任制和黨委討論票決制等,並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選人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辦法,強化對“一把手”選人用人權力的責任追究,防止一些領導幹部“帶病上崗”。
“所謂‘一把手’的稱呼,本身就違背了黨的民主原則。”中央黨校祝彥博士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必須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切實實行“黨內民主”。在用人等重大問題上“一把手”也只能是一票。在黨內引入競爭機制,黨組織在推薦任命幹部前,要在黨內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序産生推薦名單,並且可以進行差額選舉。
突出權力重點,把限制公共權力和管理掌權人、管理者有機結合起來。 瀋陽市人大代表王真新説,民主監督的渠道必須拓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除自上而下發揮各級紀檢監察部門的重要作用外,更應該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來推進依法行政、民主監督的進程。他呼籲儘快出臺《監督法》和《新聞法》,將公共權力置於法制和人民群眾的有效制約和監督之下。
有關黨建專家説,瀋陽市17個“一把手”犯罪案件再一次警示人們,在我們黨內沒有特殊的黨員,每一個黨員和黨的領導幹部都要主動接受黨組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絕不允許個人淩駕於組織之上。
專家們建議,上級黨政部門不能僅注重考核“一把手”的政績,更要考核“一把手”是否自覺接受民主監督和廉潔自律。要建立同級班子成員對“一把手”監督的機制和手段,真正解決監督流於形式的問題。要按照權力制約原則,對政府各部門“一把手”的權力進行科學的細化和分解,尤其對司法、工商、稅務、物價等要害部門,要建立有效的內部制約和約束機制。 (姜敏 陳芳 李斌)
責編: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