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聽證會是近幾年才進入老百姓生活中的一個新詞。有關資料顯示,到目前為止,全國幾乎所有的省會城市都舉行了價格聽證會。在近兩年舉行的30多次價格聽證會中,議題主要集中在水電氣、交通、景點門票、教育收費、電信等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方面,其中尤以2002年1月12日在北京召開的鐵路價格聽證會最為著名。作為我國歷史上首次由中央政府召開的全國性聽證會,它已不僅僅只是關係到春運鐵路票價的漲幅問題,其更為重要的意義是被視為我國政府行政決策程序的巨大進步,標誌著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巨大進步。
價格聽證實際上是個舶來詞,在我國的歷史並不長。1993年,深圳開始實行價格審價制度,政府在制定或調整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時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專家的意見,這就是我國價格聽證制度的雛形。1996年,聽證制度第一次出現在國家法律文本——《行政處罰法》中,把對行政監督的中心由事後提前到事前和事中階段。隨後,根據轉變政府職能和價格改革的需要,1998年出臺的《價格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這一規定開創了我國行政決策領域引入聽證程序的先河,是我國政府政務公開進程中的一個重要標誌。當然《價格法》的規定畢竟是原則性的,為此國家計委通過努力探索研究,于2001年7月2日制定發佈了《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同年11月23日又公佈了價格聽證目錄,包括居民生活用電,鐵路和民航旅客運輸票價,電信中的固定電話和移動電話基本業務資費這四大類商品和服務在制定和調整價格時將由國家計委主持公開的價格聽證。至此,民眾對政府價格決策的知情權和決策參與權不再是一句空話,“聽取相關利益群體意見”成為一項法律約束。
價格聽證制度的穩步實施,可以説是我國價格主管部門貫徹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通過價格聽證,社會各界最廣泛的代表參加到調定價過程中來,對保護廣大人民群眾利益,保障公民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權利起到了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