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6日電
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閱讀,推進書香社會建設,增強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養,提高全社會文明程度,推動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文化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定文化自信,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傳播有益於公民全面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的科學文化知識,激發公民閱讀興趣,培養公民閱讀習慣,增強公民閱讀能力,提升公民閱讀質量,形成全社會愛讀書、讀好書、善讀書的濃厚氛圍。
第三條 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由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構建全民覆蓋、普惠高效的全民閱讀促進體系,涵育文明風尚,厚植家國情懷,增強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精神力量。
第四條 國家加強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
第五條 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第六條 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民閱讀促進工作方案,明確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的目標、任務、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實施方案。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完善閱讀服務體系,創造良好閱讀環境,提高閱讀服務效能。
第八條 工會、共産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作家協會、科學技術協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第九條 國家支持和引導豐富出版品種,優化出版結構,提高出版質量,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藝術精湛、製作精良的優秀出版物,加大全民閱讀優質內容供給。
第十條 對在全民閱讀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二章 全民閱讀推廣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開展內容健康向上、展現文化底蘊、形式豐富多樣的全民閱讀推廣活動,倡導將全民閱讀推廣活動與各地區各行業特色相結合,增強吸引力、提高參與度、注重實效性。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加強全民閱讀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推廣活動,培育全民閱讀活動品牌。
縣級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全民閱讀公益宣傳,倡導公民多讀經典、提升精神境界,引導公民樹立終身閱讀理念。
第十三條 每年4月第四週為全民閱讀活動周。
第十四條 國家新聞出版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黨的創新理論、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科學技術等方面優秀出版物推介工作,引導公民閱讀優質內容。
第十五條 從事全民閱讀推廣應當具備相應領域的專業能力,推廣優質閱讀內容,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十六條 報刊出版單位、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新聞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通過新聞報道、專題欄目(節目)、公益廣告等方式,宣傳優秀出版物和全民閱讀先進典型,推廣全民閱讀活動,營造全民閱讀氛圍。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促進全民閱讀的新技術、新載體、新設施等開發與應用,支持利用信息技術開展全民閱讀推廣活動,擴大全民閱讀推廣活動影響力。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規範和引導的基礎上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全民閱讀推廣活動。
社會力量開展全民閱讀推廣活動,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三章 全民閱讀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有關要求,加強相關場所、設施統籌利用,科學合理規劃全民閱讀設施建設,有計劃地設置覆蓋城鄉、實用便利、服務高效的全民閱讀設施。
全民閱讀設施主要包括政府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提供閱讀服務的公共圖書館、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社區圖書室、農家(職工)書屋、公共閱報欄(屏)、公共數字閱讀終端等場所和設備。
第二十條 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全民閱讀設施的功能、特點,向公眾提供閱讀、借閱、閱讀指導、閱讀能力培訓等服務,公示服務項目,改善服務條件,提高服務水平。公共圖書館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閱覽室、自習室,配備書桌、座椅,提供相關閱讀服務。
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務內容和設備,加強全民閱讀設施經常性維護管理工作,保障全民閱讀設施的正常運行和使用。
符合條件的全民閱讀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優惠向公眾開放,公示開放時間;有條件的全民閱讀設施可以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備和人員,保障全民閱讀設施和公眾活動安全。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包括全民閱讀設施,為居民提供閱讀服務。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全民閱讀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全民閱讀設施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或者改變功能、用途的,應當依法重建、改建全民閱讀設施。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車站、機場、港口客運站、游客中心、賓館、銀行、商場、醫院等公共服務機構和場所設立相應的閱讀設施,支持在有條件的飛機、輪船、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提供便利可及的閱讀服務。
公園、旅游景區的管理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條件,安排適宜的閱讀設施。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結合自身條件和實際需要,通過設置圖書館、閱覽室、報刊架、閱報欄(屏)等,提供多種形式的閱讀服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政策措施支持實體書店發展;鼓勵實體書店改善閱讀條件、開展閱讀活動,發揮全民閱讀服務功能。
第二十六條 國家支持數字閱讀與傳統閱讀相結合,推動優質數字閱讀內容供給,提升數字閱讀便利性和滿意度。
數字閱讀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數字閱讀內容管理,推送優質數字閱讀內容,營造健康向上的數字閱讀環境。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與全民閱讀促進相關的文化産業高質量發展;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建設公共閱讀空間,開展舊書交換流通,創新閱讀服務模式,豐富全民閱讀場景。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捐贈出版物等多種方式,參與提供閱讀服務。
第四章 全民閱讀保障
第二十八條 國家加強全民閱讀保障,擴大全民閱讀覆蓋面,重點扶助農村地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欠發達地區的全民閱讀,促進全民閱讀均衡協調發展。
第二十九條 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少年兒童閱讀計劃,針對少年兒童的心智發展水平、認知理解能力推廣階梯閱讀,開展與其閱讀特點和規律相適應的閱讀指導活動。
出版單位應當根據階梯閱讀的要求,有針對性地出版適宜不同年齡段少年兒童閱讀的出版物。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置少年兒童閱覽區域,根據少年兒童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開展面向少年兒童的閱讀指導。
第三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發揮言傳身教作用,開展力所能及的家庭閱讀、親子閱讀等,幫助未成年人養成良好閱讀習慣。
第三十一條 幼兒園應當為幼兒提供適宜的讀物,創設良好的閱讀環境條件,培養幼兒閱讀興趣和閱讀習慣。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加強書香校園建設,加大閱讀在教學計劃中的分量,開設閱讀課程,開展閱讀輔導,組織校園閱讀活動,幫助學生養成閱讀習慣,並加強對教師的閱讀指導培訓,提高教師的閱讀指導能力。
第三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將閱讀作為重要的教育教學方式,組織學生開展多種形式的閱讀活動,鼓勵學生拓展閱讀內容,豐富學生精神世界,提高學生綜合素養。
第三十四條 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鄉村閱讀計劃。縣級以上地方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強化農村閱讀促進工作職責,增加農村閱讀內容供給,優化農村閱讀環境條件,提高農村閱讀服務效能,加強農村婦女兒童閱讀服務保障,推動城鄉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豐富農村地區精神生活。
面向農村提供的出版物應當符合農村特點和需求,提高針對性和時效性。
第三十五條 國家提高各民族群眾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閱讀的能力,支持民族地區開展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閱讀活動,促進民族團結進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第三十六條 國家將書香城市、書香村鎮作為精神文明建設重要內容,持續涵育全社會閱讀風尚,推進城市文明建設和文明鄉風建設。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為閱讀障礙者提供有聲、大字、盲文、電子等無障礙格式版本的出版物,支持全民閱讀無障礙設施建設。
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必要閱讀輔助設施和相應服務。
第三十八條 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考慮老年人閱讀需求和特點,提供適老閱讀內容,優化適老服務標準,為老年人提供閱讀便利。
有條件的老年大學(學校)、為老服務機構等應當開展老年人閱讀活動,提高閱讀服務水平。
第三十九條 國家鼓勵開展全民閱讀研究,指導開展公民閱讀狀況調查,支持開展全民閱讀國際交流合作。
第四十條 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財産用於全民閱讀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法開展閱讀活動監管,優化閱讀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閱讀活動中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公民身心健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全民閱讀促進工作職責,侵佔、挪用全民閱讀經費,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未按要求向公眾開放,未公示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備安全保護設備和人員,開展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務活動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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