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自然資源部和國家林草局發佈關於加強基礎性地質工作野外作業相關權益保障的通知。
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對於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的支撐作用,野外作業是開展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不可或缺的手段。當前,由於部分區域和社會公眾對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缺乏正確認識,阻擾依法開展的野外作業並造成相關權益損害,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的正常開展。為了貫徹落實《礦産資源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保障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順利實施,維護野外作業中相關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升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的社會認知程度
(一)準確理解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的公益屬性和範疇。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不以營利為目的,對地質現象、活動和形成物質進行探測、觀測、監測,並對獲取的數據、實物樣本進行處理的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區域地質調查、礦産資源調查、水文地質調查、工程地質調查、環境地質調查、海洋地質調查、災害地質調查等活動。
(二)保障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野外作業順利實施是各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大力開展科普工作,通過多種渠道向社會公眾普及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的目的意義、技術手段和工作特點,消除地方群眾對於野外作業的誤解,提升社會公眾對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的認知程度;爭取公安、生態環境等與野外作業相關部門的支持,聯合開展普法宣傳和權益保障教育培訓,為野外作業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政策環境。
(三)開展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野外作業需要堅實的群眾基礎。加強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是有效緩解資源約束、推進城鄉建設、防治地質災害、改善人居環境的重要手段,是與人民群眾的利益息息相關的公益性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地質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野外作業,不得扣壓、盜竊、損毀野外地質儀器設施,不得破壞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現象。
二、進一步規範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野外作業管理
(四)強化野外作業風險防控意識。野外地質人員在開展野外作業前應當事先了解工作區域的自然條件、交通路況、社風民情,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識別潛在安全風險,制定針對性的風險控制和應急預案。
(五)加強與野外作業區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實施野外作業前,作業單位應當主動與工作區屬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進行對接,書面告知野外作業的目的、任務、範圍、期限、人員車輛信息,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作業活動接受屬地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六)規範野外作業入場管理。實施野外作業應當持有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中國地質調查局下達的項目任務書,工作人員應當隨身攜帶工作證、居民身份證、介紹信等身份證明證件,在工作區域埋設界樁或者設置地面標誌,衣着服裝、作業車輛和儀器設備等應當設置明顯的統一標識。
(七)最大限度做好野外作業區群眾的權益保護。野外作業期間,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作業區域的相關管理規定,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愛護群眾財産,保護生態環境,儘量減少對當地生産生活的影響。如需進行探槽開挖、鑽探等可能改變地形地貌的作業,應當事先徵得相關權利人或者管理部門的同意。確需佔用或者損壞相關權利人土地、青苗、樹木和草場等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給予補償,無相關規定的,應當參考當地市場價格協商確定補償費用。
三、建立健全野外權益損害救濟和處理機制
(八)暢通野外權益損害救濟渠道。發生阻撓、妨礙依法開展野外作業、非法滯留野外地質人員、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扣壓、破壞設備儀器等情形時,工作人員應當以保障生命財産安全為第一原則,避免與違法人員發生正面衝突,第一時間向本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協調公安等有關部門及時前往現場,依法進行處理。
(九)合理界定和分擔各方責任。深入了解事情原委,綜合考量各方證據材料,堅持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有效調解群眾糾紛、積極化解矛盾衝突;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行為,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對違法行為造成的設備損壞、數據丟失、工作延誤等經濟損失開展第三方評估,通過協商或法律途徑依法追償。
(十)健全人文關懷和幫扶機制。對在野外作業中受到人身和財産損害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相關部門和所在單位應當及時提供心理援助、經濟補償、法律諮詢等全方位的人文關懷和幫扶。對在化解野外作業權益損害矛盾衝突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各級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提高思想認識,強化責任擔當,加強部門協同,結合地區特點和實際,落實政策措施,不斷提升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野外作業權益保障水平。
正在閱讀:兩部門:加強基礎性地質工作野外作業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