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打擊“村霸”!最高法發佈依法懲治農村黑惡犯罪典型案例

來源:央視網 | 2025年01月09日 10:13:54
央視網 | 2025年01月09日 10: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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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網消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鄉村振興不斷取得新成效。但是,一些犯罪分子在利益驅使下,為非作惡、欺壓殘害基層群眾,逐漸發展演變為農村黑惡勢力,嚴重危害農村地區政治生態、法治生態、社會生態,侵蝕黨的執政根基,成為影響農村發展的毒瘤。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鬥爭以來,人民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始終保持對黑惡犯罪嚴打高壓態勢,持續整治“村霸”,依法打擊農村家族宗族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將案件審理與加強基層治理、普法宣傳相結合,持續推動平安鄉村、法治鄉村建設。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發佈5件依法懲治農村黑惡犯罪典型案例。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特點:

  一是堅持依法嚴懲。5個案例均對“村霸”和家族宗族黑惡勢力予以嚴厲打擊,堅持“打早打小,露頭就打”的方針,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判處重刑,彰顯重拳出擊、從嚴懲治的立場。

  二是聚焦農村地區重點行業領域。案例一中,以被告人歐陽某臣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並非法控制地下賭場;案例二中,以被告人劉某良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插手農村土方工程;案例三中,以被告人卜某勃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佔用農用地、控制當地煤炭運輸行業;案例四和案例五中,惡勢力犯罪集團均通過侵佔農村集體土地牟取非法利益。人民法院在對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時,加大“黑財”清繳力度,堅決摧毀黑惡勢力經濟基礎,防止“死灰復燃”。

  三是強化標本兼治。預防和治理黑惡犯罪是系統工程,人民法院堅持“抓前端、治未病”,根據辦案過程中發現的社會治理漏洞,向有關部門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司法建議。在案例五中,還將庭審現場打造成法治課堂,分批次邀請258個村(社區)黨組織書記“零距離”旁聽庭審,開展“沉浸式”警示教育。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懲治各類刑事犯罪,持續推進農村地區掃黑除惡鬥爭常態化,確保農村安寧穩定,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提供優質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依法懲治農村黑惡犯罪典型案例

  一、歐陽某臣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歐陽某臣自小好勇鬥狠,曾夥同他人持刀將一人砍成重傷、兩人輕傷,事後通過私下賠償了事,社會惡名逐步傳開,進而陸續糾集社會閒雜人員實施違法犯罪。2012年5月,歐陽某臣為搶奪礦産,糾集多人聚眾鬥毆,持砍刀、鋼管等兇器打傷三人、砸爛三輛汽車,並燒燬其中兩輛汽車,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歐陽某臣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在某鎮及周邊一帶為非作惡,通過在村集體企業等場所開設賭場及高利放貸等手段,聚斂錢財,壯大組織規模;並通過有組織地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暴力違法犯罪活動提升組織惡名,恫嚇欠債人員,追討賭債。該組織通過實施大量違法犯罪活動,並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在某鎮一帶為非作惡、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對當地地下賭場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對被告人歐陽某臣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十萬元,罰金人民幣十六萬三千元;對其餘十四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罰,並處沒收財産或罰金,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宣判後,歐陽某臣等提出上訴。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農村地區閒散人員通過開設賭場、高利放貸等手段聚斂錢財、稱霸一方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歐陽某臣憑藉打架鬥狠贏得的惡名,聚攏起宗族中的閒散人員,逐漸形成了以歐陽某臣為組織者、領導者,農村宗族中的社會閒散人員為骨幹成員和積極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為牟取利益,誘使大量當地群眾參與賭博,賭客中甚至不乏村組幹部等基層治理人員,許多群眾深陷賭博泥潭,或在欠下鉅額賭債後為躲避暴力討債背井離鄉、妻離子散。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凈化了鄉村風氣,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創造平安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針對案件中暴露出來的對基層村組幹部、村集體企業監管不足等問題,向相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推動完善鄉村綜合治理,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二、劉某良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基本案情

  1996年至1998年間,被告人劉某良、畢某師及劉某權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為非作惡,先後被判刑入獄。2002年3月,劉某良出獄後開始介入土石挖、填方行業,為進一步從某村及周邊地區的工程項目中攫取經濟利益,劉某良糾集劉某權、畢某師,違法挖山取土用於其承攬的填方工程或出售他人,大肆斂財,逐漸在當地形成一股勢力。後劉某良將刑釋人員盧某境納入組織,以打壓競爭對手,逐步形成強勢地位。2010年後,劉某良陸續豢養、籠絡、雇傭本宗族的劉某令、劉某傳、鄭某有和社會閒散人員林某清等人加入該組織,逐步形成了以劉某良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破壞生産經營、串通投標、非法佔用農用地、非法採礦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鉅額經濟利益,對某村及周邊區域形成重大影響,對當地土石方工程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裁判結果

  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對被告人劉某良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採礦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串通投標罪、故意傷害罪、破壞生産經營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對其餘九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罰,並處沒收財産或罰金,並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宣判後,劉某良等提出上訴。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黑惡勢力霸佔農村土地、礦産資源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劉某良為非法佔用、破壞農村資源,攫取個人經濟利益,以血緣、姻親、朋友等關係為紐帶,逐步形成以劉某良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的部分成員係某村劉姓族人及劉某良姻親,依仗宗族勢力坐大成勢,長期為禍鄉里,通過堵路、挖坑等手段強攬工程,在山場肆意毀壞群眾墳墓、林地、農作物,非法佔用林地、旱地取土,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使林地、農用地受到嚴重毀壞,嚴重破壞當地自然環境。人民法院對各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並通過判處財産刑、追繳違法所得,徹底剷除該組織的經濟基礎。同時,引導被告人自願繳納生態修復款,將打擊黑惡犯罪與維護生態環境相結合,對案件暴露出的基層治理漏洞向當地林業局、自然資源局、街道辦事處發出司法建議,推動提高基層治理水平,健全預防和治理農村黑惡犯罪長效機制。

  三、卜某勃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基本案情

  2000年至2010年間,被告人卜某勃以家族為紐帶,通過組建拉煤車隊爭搶煤炭運輸業務、開辦經營港口等方式積累了一定經濟實力,後通過拉票、賄選等手段當選某村村委會主任,把持基層村務、控制基層黨務。2010年,卜某勃依靠其經濟實力和犯罪組織勢力,並利用其擔任村主任、社區管理人的身份,糾集同族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先後以某KTV、某社區工地、“子夏文化園”為據點,通過連續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卜某勃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職務侵佔、非法佔用農用地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鉅額經濟利益,並造成二人輕傷、三人輕微傷和群眾數千萬元財産損失等嚴重危害後果。卜某勃依仗組織勢力為非作惡,肆意欺壓、殘害群眾,長期控制村事務和社區事務,安排組織成員向社區居民收取各種不合理的高額費用,在較長時間內控制所在地區煤炭運輸業務,致使多名受害群眾不能通過正常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裁判結果

  山東省微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對被告人卜某勃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招搖撞騙罪、騙取貸款罪、妨害作證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職務侵佔罪、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對其餘十七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宣判後,卜某勃等提出上訴。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黑惡勢力把持基層政權,進而非法控制農村資源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卜某勃依託家族宗族勢力操縱基層選舉,長期擔任村主任,把持基層政權,壟斷農村資源,嚴重破壞農村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犯罪組織卜姓成員佔比達77.8%,通過非法佔用農用地建造“子夏(卜姓祖先)文化園”用於籠絡人心,並將該“文化園”作為組織的重要據點,嚴重干擾基層治理。人民法院對各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並對所謂“文化園”進行了處置,有效維護了農村地區穩定。同時,根據案件暴露出的村(社區)“兩委”把關不嚴、行業治理不足等問題,向有關部門制發了司法建議,推動進一步完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

  四、朱某平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至2018年,被告人朱某平將某村自發組織的老年協會改名為“立本堂”管理委員會,由自己擔任會長,並讓朱氏宗族祠堂每房推舉一至二個代表管事,朱某先等人被推舉為“立本堂”的副會長或成員。該村“立本堂”以朱某平為首,朱某先等人參與,實施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打著維護、管理某村朱氏宗族土地的名號,敲詐勒索、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欺壓外姓、外來人員,聚集村民擾亂、破壞機關單位正常辦公秩序,給當地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江西省蓮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平係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犯罪集團的全部罪行處罰,其行為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朱某平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對其餘十二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宣判後,朱某平等提出上訴。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侵吞農村集體資源、阻撓鄉村建設、架空基層自治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朱某平等人利用自發組織,逐漸擴大宗族勢力,長期採取威脅、滋擾等手段,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非法獲取經濟利益,嚴重擾亂農村經濟發展、生活秩序,致使村基層黨組織、村群眾自治組織的管理弱化,嚴重影響基層社會治理和人民群眾生活滿意度,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人民法院立足主責主業,在依法作出判決的同時,通過制發司法建議參與鄉村治理,針對該案審理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提出加強基層組織建設、規範農村土地審批程序、加大打擊土地非法交易、違規建房、違法用地力度等建議。該案的依法判決及後續的社會治理,進一步打擊了宗族惡勢力的囂張氣焰,充分彰顯了審判機關重拳出擊、敢於亮劍的堅定決心,有效凈化了農村社會風氣,對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具有積極推動作用。

  五、王某好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基本案情

  2000年,被告人王某好的父親王某善開始擔任某村黨支部書記。2002年8月,王某善及其兩個兒子王某好、王某兵等人糾集家族成員公然追打李某米等人,致一人輕傷,逐步在該村形成惡名。2005年、2015年,王某善組織王某好等人,採取打擊報復選舉對立面和競爭對手、糾集家族勢力聚眾造勢等手段,先後幫助王某好、王某兵當選村黨支部書記,持續把持基層政權。在2002年至2015年期間,王某好指使或夥同十余名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某村及周邊地區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好係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行為分別構成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故意傷害罪、重婚罪,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判處王某好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其餘十二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八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宣判後,王某好等提出上訴。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把持基層政權,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好等人利用家族勢力,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橫行鄉里,為非作惡,王某好還利用家族成員擔任村幹部的便利,偽造材料騙取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為家族成員非法佔用耕地用於建設豬場、混凝土攪拌站及開挖水塘,對農村集體土地造成嚴重破壞。人民法院在依法作出判決的同時,將庭審現場打造成警示教育課堂,分批次邀請所在縣258個村(社區)黨組織書記“零距離”旁聽庭審,接受“沉浸式”警示教育,做到以案為鑒、以案明紀、以案育人。針對辦案過程中發現的村基層黨組織建設、農村耕地保護及農村集體資産監管等薄弱環節,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推動提高基層治理的能力水平。

編輯:錢景童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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