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為了締結婚姻給付對方的財物,但雙方此後未能登記結婚,給付的財物屬於贈與還是屬於彩禮?近日,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涉及老年人的彩禮糾紛案,通過該案的判決明確了老年人為了締結婚姻而給付財物的性質,尊重了老年人戀愛表達、彩禮給予的特殊方式,認定男方為締結婚姻贈送給女方的錢款係彩禮,女方應當返還。
法院查明,一直單身的徐某在棋牌室裏遇到了同樣單身的金某。金某和徐某覺得彼此有緣,再加上其他牌友的撮合,兩人很快就確立了戀愛關係。相處一段時間後,兩人將結婚提上了日程。為保障自己和金某婚後生活,徐某與金某商量決定在重慶購房定居並登記結婚。
2023年春節前夕,兩人來到重慶中心城區。為表達誠意,徐某先給金某的賬戶轉了141萬餘元,金某用其中的47萬餘元購買房屋一套並登記在兩人名下。此後,徐某還給金某及其親人購買了項鏈等首飾。
轉賬後沒過幾天,徐某為了進一步表達誠意,與金某就141萬餘元中的70萬元簽了一份《贈與協議》,協議主要載明徐某和金某繫戀愛關係,為了金某晚年生活更有保障,特無條件贈與70萬元。協議簽完之後,時值2023年的春節,原本相約在節後正式登記結婚的兩人卻在節日期間鬧起了矛盾。2023年2月底,兩人大吵一架後,金某獨自返回了此前的居住地上海市。
金某回到上海後,主動歸還了徐某10萬元。徐某多次電話聯絡金某要求歸還剩餘財物,均被金某拒絕。2024年3月,徐某向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返還彩禮為由要求金某返還購買房屋後剩餘的94萬餘元,並將兩人名下價值47萬餘元房子的所有權人變更為自己獨立持有。另外,徐某還要求金某返還首飾款8萬餘元。
庭審中,金某認為徐某從未説過轉賬的141萬餘元屬於彩禮,兩人也沒有舉辦過送彩禮的儀式,所以請求法院駁回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根據兩人的戀愛關係及當地風俗習慣,可認定徐某轉給金某的141萬餘元屬於彩禮而非贈與。扣除購買房屋的47萬餘元和金某返還的10萬元後剩餘83萬餘元,綜合兩人的戀愛經歷、共同生活的情況等因素,法院判決金某返還徐某75萬元,並協助將此前購置的登記在兩人名下的婚房變更為徐某個人所有,駁回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給付財物性質應結合多方因素綜合評定
本案主審法官曾繼川庭後表示,這起案件的特殊之處在於老年人之間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給付財物的行為性質不明確,需要結合案情綜合判定,具體應從給付財物的目的、給付時間及給付方式、財物價值等多方面綜合分析。
首先,應當明確當事人給付財物的目的。彩禮是指締結婚姻一方以結婚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另一方的財物,認定中需結合給付財物時的前因後果、基本邏輯等來判斷。本案中,2023年初,徐某與金某到重慶準備辦理結婚事宜。徐某向金某轉款141萬餘元後,金某就使用了部分款項購買了婚房。由此可知,徐某向金某轉的款是為了雙方結婚而使用。徐某雖出具《贈與協議》,表明贈與70萬元給金某,但《贈與協議》中亦明確贈與的目的是讓女方“晚年生活更有保障”,也符合戀人之間為使對方對婚姻更有信心、婚後生活更有保障而給予彩禮的婚俗習慣,其中亦隱含著與女方共度晚年的美好期盼。
同時,要結合給付財物的時間和方式予以評判。年輕人結婚時,通常會有男女雙方家庭商談結婚時間、拍結婚照、支付彩禮等習俗,從青年男女的交往歷程、儀式活動中認定彩禮較為簡便。但大部分老年人對於愛情的表達通常比較含蓄,在對締結婚姻的表達上會要求能照顧彼此的生活起居,並不大注重年輕人關於訂婚送彩禮的流程儀式,礙于傳統的保守觀念通常也不會採取年輕人之間給付彩禮的方式。本案中,徐某年近七旬,此前未結過婚,多次向女方表達結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找人照顧自己。徐某的前述言行比較符合目前老年人婚戀的普遍性需求和行為習慣。
此外,還要從給付財物的價值來分析。據徐某的陳述,案涉141萬餘元轉款為房屋拆遷補償款的一部分,金額巨大,並非日常性的禮物或消費支出。法庭經過調查確認,兩人在戀愛期間存在分手情況,並無證據證明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徐某沒有無償贈與金某70萬元的情感基礎及現實需要。綜上所述,徐某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轉賬給金某的141萬餘元應屬於彩禮。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於彩禮。對於徐某要求返還的首飾款,應是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屬於贈與,不應返還。